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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不好的房東, 如何可以讓我報稅 讓他繳稅

還是要看看合約內容

一般都會寫兩種價錢,例如要報稅房租 15000,不報稅房租是 13000

報稅有時雙方(房東賺錢,房客扣抵) 都好,國家更好。所以最好是報稅 !!

有個朋友也是在幾年前遇到,有個房客也是不租後隔年報稅, 大家依照合約跟匯款資料,還是要補差額,否則簽約不是簽好玩的

該付的,還是要付 ~~

乾淨,清楚,明白 最好 !!
我教你一招 絕對有用 但是有先決條件

假設你之前這三年來報稅都用列舉方式

請國稅局 將這三年來的報稅申請補報或是修正

將房租這條加進去 你會有退稅的的機會

另外 國稅局那邊就會注意到這間房子有在出租

將來以後 你這房東應該很難逃稅了

等你搬完家 就去國稅局補申報吧

台灣是沒居住正義的地方 尤其台北

很多房東根本不用上班 光收你租金就飽了

房東的嘴臉看很多了

不用客氣

護航房東的理由會不會太可笑啊?
原po為什麼要弄房東根本就不是重點
為什麼一個違法逃稅的人會有這麼多人支持啊?
房客沒有義務要主動續約
契約要雙方合意,不是房客沒有通知房東就違約,如果這種說法成立
那為什麼不說房東沒有主動與房客續約,房東就是違約,要賠錢。

不定期租賃可住多久,依民法425條規定

第 425 條(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不定期租賃,不適用425條,房東要收回房屋只有二個辦法
第一個把房子轉手,通常繳的規費跟稅金會比跟房客談來得貴很多。
第二個證明有自住「必要」,是必要,很多人會以為房東說要自住就可以了
法津必須搭配最高法院例一起解釋(違反判例仍屬判決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761號民事判例
所謂收回自住,係指客觀上有收回自住之正當理由及必要情形,並能為相當之證明者而言,
不以主觀情事之發生,即謂租約所訂解除條件業已成就。







s927471 wrote:
今年的租約未簽 理論上應該一月要簽約
因為已經租了三年 所以我想他沒找我 可能在忙 我也沒主動聯絡 但房租準時匯
還好吧

房東也是等合約到期後,才通知你不續租

不用心懷怨恨報復,對大家都不好

真有找新租屋困擾,可請房東稍微通融一些日子

不撕破臉,一切都還好說
MOBIL01裡面人百百款!!
當然有包含房東房客!!
可以參考雙方意見!!至於LZ是房客所以應該以房客優先!!
如果LZ永遠不想當房東那答案就很簡單了!!
太多人說房客不報稅也是幫兇。很好奇這些人所謂的「房客報稅」是怎麼個報法?

(1) 這邊討論的房客都是自然人,多數只要在每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公司行號才需在每年1月做扣繳申報。房租是支出,不是所得,房客本身本來就"不用報稅",只有在房客想要"將房租列舉扣除"時才需申報房租支出。即便房客選擇"標準扣除"而不採"列舉扣除",也完完全全合法,那來的不報稅是幫兇?

(2) 若僅是契約載明該房屋租稅支出要房客負擔,那不管房客報不報稅都沒協助逃稅問題,因為報稅是「所得人」的義務,何時報稅變成「支出人」的義務?

(3) 若是雙方約定不報稅但未給予租金減免,此約定無效,且房客沒有協助逃漏稅問題(如前所說,租賃所得報稅跟房客無關)。

(4) 若是雙方約定不報稅但給予租金減免,此約定同樣無效,但房客就有協助逃漏稅的問題。

請別再傳沒有根據的謠言了。
租屋是這樣的,談合約都會口頭聲明不要報稅,既然已經談好,雙方就有成交,你這不就是先君子後小人嗎?何況你也知道要簽新約,房東可能是忘了,他要你搬走,也不是今天說就要你明天搬,不一定房東急著用錢想賣房,這種事也不是一定要鬧到雙方不高興,你還是跟房東說時間上再寬限一些吧!

s927471 wrote:
目前的房東 我已經...(恕刪)


趕快去報稅

你只是害到下一個租屋的人而已

房東要不要繳這筆稅根本沒差

因為一定都是房客要負擔這筆費用

如果你去租別的房子
然後那間房子也是被前一位租屋的檢舉報稅
你的租屋費用增加

你會開心嗎?


s927471 wrote:
目前的房東 我已經...(恕刪)

不打算繼續租你就變成「不好的房東」
還要挖坑報復
現在的人翻臉跟翻書一樣快
死刑不是萬靈丹,廢死必是萬毒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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