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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疑問

兄弟阿對你我才說實話 wrote: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恕刪)


不過在國稅局遺產來說 抽妳稅 那部分要算進去 兩年內的贈與???

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d0f7a5e79b3948b58805ea042eac49f4

https://pcd.judicial.gov.tw/tw/cp-434-2113-5f0a4-161.html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匯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乙君,同年亦匯款200萬元贈與兒子丙君,因贈與乙君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而贈與丙君之財產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屬免稅之贈與,故甲君107年度並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於108年死亡,因贈與配偶乙君1,000萬元及贈與兒子丙君200萬元共計1,200萬元,核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即應將甲君生前1,2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來說,A有繼承人B、C,A過世時有遺產200萬元,對債權人甲負債450萬元,但A在過世前2年,有贈與200萬元給B。A的遺產是400萬元,還是只有過世時實際存在的200萬元呢?
對債權人而言:
繼承人B、C雖以繼承到的遺產20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A的債務。但依民法第1148條之1的規定,如果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A拿到贈與的財產,還是要清償債權人,也就是對債權人甲而言,繼承人B生前受贈之200萬元也被視為「所得遺產」,甲得請求繼承人於遺產400萬元之範圍內加以清償。
對繼承人而言:
除非被繼承人A死亡前2年之贈與屬於民法第1173條所規定之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否則A的遺產還是以200萬元為計,也就是過世前2年內贈與給B的財產,不計入「應繼遺產」。因民法第1148條之1條立法目的在保障債權人,指的是繼承人對債權人的責任,並不是指繼承人彼此間,所以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條之1的適用,即C不得已B已拿過A贈與款項為理由,阻止B與其均分A死亡所留下的200萬元。
對稅捐稽徵機關而言: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A過世前2年內贈與給繼承人B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由納稅義務人繳付贈與稅
isisis57 wrote:
你錯了~不是立遺囑就(恕刪)
你錯了,
人死前子女是不能辦理拋棄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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