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足見上訴人確已知悉系爭委託契約書之內容。上訴人為節省時間、爭取交易機會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並非法所不許,更非永慶公司惡意剝奪。況上訴人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簽定委託銷售契約以迄同年九月十三日乙○○履約完畢數月間,從未表明任何不瞭解委託銷售契約及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條款內容之意...(恕刪)
你這個判例,需要更新了。是我貼的才是最新的法院共化識見解(行政院也依此規範業者)。
就自依那個被推翻的舊判決,注意到裡面提到的消費者敗訴的重要裡由是,
過一個月後買賣已成立後才提出,不是在訂立合約幾天內提出。提出時間點本來就是判決重要的依據。
(前面已有網友提示:請在審閱期內提出契約無效,這是"保證"可反悔期,不是過了這期間就一定不能反悔,請見最高法院判決)
法院新舊見解,可以參考這裡:(新舊並陳)
法律保護網的相關文章
(請注意最高法院的見解)
這裡闡述的比較容易閱讀:
http://www.kuolaw.com.tw/?p=134
如果你認為法律事務所都是永慶開的,我不知道永慶這麼大長旗鼓發有這些假消息有何利益。
但google 一下: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8號判決
不會是所有的網站都被永慶綁架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