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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 昨天剛簽專任約,可以反悔改成一般約嗎?

陳小春2525 wrote:
足見上訴人確已知悉系爭委託契約書之內容。上訴人為節省時間、爭取交易機會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並非法所不許,更非永慶公司惡意剝奪。況上訴人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簽定委託銷售契約以迄同年九月十三日乙○○履約完畢數月間,從未表明任何不瞭解委託銷售契約及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條款內容之意...(恕刪)

你這個判例,需要更新了。是我貼的才是最新的法院共化識見解(行政院也依此規範業者)。
就自依那個被推翻的舊判決,注意到裡面提到的消費者敗訴的重要裡由是,
過一個月後買賣已成立後才提出,不是在訂立合約幾天內提出。提出時間點本來就是判決重要的依據。
(前面已有網友提示:請在審閱期內提出契約無效,這是"保證"可反悔期,不是過了這期間就一定不能反悔,請見最高法院判決)

法院新舊見解,可以參考這裡:(新舊並陳)
法律保護網的相關文章
(請注意最高法院的見解)

這裡闡述的比較容易閱讀:
http://www.kuolaw.com.tw/?p=134

如果你認為法律事務所都是永慶開的,我不知道永慶這麼大長旗鼓發有這些假消息有何利益。
但google 一下: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8號判決
不會是所有的網站都被永慶綁架了吧?
sunyearhuang wrote:
你這個判例,需要更新...(恕刪)


法官具有獨立審判的權力,這是憲法所保障,就連大法官釋憲也無法干涉,每個案件都有獨特性,每位法官的個性也不同,會出不同判決很正常,就我自己的案件,刑事跟民事也是出現不同結果,刑事檢察官查的到,民事法官就被騙...
至於房仲為什麼愛這樣做?當然目的是為了錢,絕對不是做善事,就如同房仲常說簽專任約會比較專心賣房的道理是一樣,有興趣的話跟房仲對告一次會比較清楚他們的逆向操作手法。

最近一個放棄審閱期的判決是2013年11月27號
婦賣屋「同意放棄審閱期」 隔天反悔倒賠700萬

民事訴訟本來就有很多手法可以運用,只是成功機率大不大和委託人的錢多不多而已,常聽到的就是「你告輸了?那錢賠一賠換律師提再審吧...」。
房仲很喜歡散佈謠言讓人們以為這樣做不會違約,這是在佈設陷阱,一旦掉進去被房仲掌握證據提告是會有很大機率賠錢。
在房仲形象越來越差的年代,前面不知已衰過多少人,當然在酒醉飯飽後就必須來個逆向手法讓不知情的人繼續以為房仲是很善良重視買賣雙方權益,是個實實在在可以放心委託簽專任約的好鄰居...
陳小春2525 wrote:
最近一個放棄審閱期的判決是2013年11月27號
婦賣屋「同意放棄審閱期」 隔天反悔倒賠700萬

我沒有說一定不能放棄審閱期喔!
前面我不是一直說:同意放棄審閱期需要另簽文件嗎?
我們在討論的是在原契約放棄審閱期的條款有沒有效,不是另簽的文件。
即是另簽文件,內容和個案不同,和文件有效否也很有關係。
其中一件最重要的,內文一定要有:本人(消費者)對契約內容已經完全知曉和明白。
沒有類似的文字聲明,即使另簽放棄審閱期也是有很大的可能會被判無效的。
你提的案例委託人輸旳另外原因是,銷售已完成,委託人也簽了仲介費確認書。
(你不能買一碗麵,麵都煮好放在你面前了你才說不買了,何況你都吃一口了)
所以,委託人要反悔的時間點很重要。
就算真的不能悔約,努力爭取又何妨?在這邊爭論真的是在幫樓主嗎?
對樓主要悔約,時間很重要。請大家莫再言,只要簽了委託書就不能反悔。

陳小春2525 wrote:
法官具有獨立審判的權力,這是憲法所保障,就連大法官釋憲也無法干涉,每個案件都有獨特性,每位法官的個性也不同,會出不同判決很正常,就我自己的案件,刑事跟民事也是出現不同結果,刑事檢察官查的到,民事法官就被騙...

獨立審判是保障法官不受干擾下作出審判,不是法官可以不依法隨自己高興亂判。
誠然相同法條,可能會有不同見解。但判例也是判決很重要的依據。
要推翻判例,通常由原判例更高層級的法院(最高級就是大法官釋憲)為之。
98年以前,基本上是在原契約勾選放棄審閱期是有效的沒錯。但一直受到爭議。
但此判決既已被高等法院所推翻,此後對放棄審閱期的有效與否的見解就以新的為依據。
而且行政院也做出類似的解釋文,行政院的解釋文也是判決的依據之一。
可以這麼說,只要沒另簽放棄審閱期文件,不管契約上有沒有放棄審閱期條款。
只要消費者在合理期間內(最好在審閱期內,木未成舟前)提出契約無效,基本上(不排除有特殊個案)是可行的。
如果業者不願意解約,他只要發存證信函存證即可,不必取得業者同意。
sunyearhuang wrote:
我沒有說一定不能放棄...(恕刪)


你有看過房仲的合約嗎?感覺好像沒看過,房仲的合約沒那麼潦草讓人抓到辮子。
基本上如果我說錯了,馬上會有一堆房仲出來飆,因為我已經在訴訟中了,擊潰我的信心才是房仲的目標。
版上房仲還沒出來的原因就是想讓你去誤導大眾,甚至直接到房仲的店裡爭論審閱期讓他們錄音,這樣他們辦事起來才方便,別懷疑,房仲的特性就是很愛在委託人無防備心之下會抓小辮子,這樣才有錢賺。
我講話有點直,請多包涵,基本上房仲很喜歡你這種發言,應該會有房仲扮演其他屋主出來讚聲才對,這行對於這種事蠻團結的,因為你的發言會讓人對房仲卸下防備心,尤其是已經出事但又找不到解決方法的會更相信。
自己的權益要努力爭取是正確,畢竟房仲很會偷雞設陷阱,如此跟房仲訴訟要很小心,而且方向要對,勝訴機率才大,不然只是被房仲練等級而已,他們沒那麼簡單,我的親身經驗是,他們連法官都可以騙過,一般民眾算甚麼?
至於你說的判例,之前我也跟版上的房仲辯過了,對方感覺有點像是公司的法務,有興趣的話就爬文吧,大法官很早以前就釋憲了,也出了協同意見書,司法不是立法,大多數的法官不喜歡判例拘束,只有偷懶的才會,訴訟時跟法官說之前有什麼什麼判例的,法官不會甩你,他們只愛看直接證據而已。

陳小春2525 wrote:
你有看過房仲的合約嗎?感覺好像沒看過,房仲的合約沒那麼潦草讓人抓辮子。

你覺得我是個不看合約就簽的人嗎?

陳小春2525 wrote:
努力爭取是沒錯,但方向要對,勝訴機率才大,不然只是被房仲練等級而已。

你所謂對的方向是?
看起好像是:房仲很大尾,委託人玩不過。上法院房仲沒有輸過(非事實)。
所以對的方向,是委託人,放棄?認了?

陳小春2525 wrote:
大多數的法官不喜歡判例拘束,只有偷懶的才會。

判例有其拘束力,雖然不若法律的拘束力,它叫事實拘束力。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C%80%E9%AB%98%E6%B3%95%E9%99%A2_(%E4%B8%AD%E8%8F%AF%E6%B0%91%E5%9C%8B)
看判例編修那一段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2214379

所以只有偷懶的法官才不查判例。
sunyearhuang wrote:
你覺得我是個不看合約...(恕刪)


那請問是那家房仲公司只寫放棄審閱期,而沒有類似「業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因此自願放棄行使契約審閱權利。」,這些條文?

sunyearhuang wrote:
你所謂對的方向是?
看起好像是:房仲很大尾,委託人玩不過。上法院房仲沒有輸過(非事實)。
所以對的方向,是委託人,放棄?認了?...(恕刪)


房仲當然有輸過,又不是每位房仲都敢作偽證不怕被關,另有些則是沒做好準備胡亂提告,有些則是碰碰運氣,重點在於公司的員工敢不敢衝而已。
訴訟對的方向要依事情來判斷,再依對方攻擊方向來進行防禦,同時也要做好法官受騙的準備,民事訴訟進行很快,但蒐證沒那麼容易,要在房仲偽證裡找證據有時只能靠運氣,但判決往往就下來了,錢也被房仲拿去舉辦冒泡慶功宴了。
房仲會被屋主提告一定是拉攏好買方,買方的證詞一定是對屋主非常不利。

sunyearhuang wrote:
判例有其拘束力,雖然不若法律的拘束力,它叫事實拘束力。...(恕刪)


建議你去看大法官釋憲會比較好,跟法官講之前有判決先例,法官不會理你,法官也不會幫你上法律課程,我自己的親身經驗就是這樣。
與房仲訴訟難的地方就是在於他們很懂民事法官心證,房仲可不會漏過任何一則關於房仲的判決,而且也很懂的如何作偽證才能贏得法官信賴,屋主想要贏就必需要了解法官心證同時又得備齊證據,用講的很簡單,實際就不是這樣了,房仲可不是像你那麼單純,就你跟我爭持放棄審閱期的事,至少他們就會有人出來扮演曾經跟房仲訴訟過的屋主,證明法官判決只看判例而已。
陳小春2525 wrote:
那請問是那家房仲公司只寫放棄審閱期,而沒有類似「業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因此自願放棄行使契約審閱權利。」,這些條文?...(恕刪)

那個條文如果簽在另外一張文件,就已不是我們討論的焦點。
我知道的大部份仲介是沒有另外一張放棄文件,原因是大部份的委託人一看到那張就會起戒心。
所以比較會想把它蔵在原委託書裡面夾帶過關。但98年以後法律上它已無效,但委託書裡還是有,原因
是消費者大都不清楚(容易被唬)。但隨著消費意識提高,這招也越來越沒作用。所以很多委託書已拿掉了。
(銀行理財會有另外一張放棄審閱權文件)

至於判例約束力問題,大法官本來就有釋憲過,也給你參考連結了。可能我們生活在不同國,所以不討論了。

sunyearhuang wrote:
我知道的大部份仲介是沒有另外一張放棄文件,原因是大部份的委託人一看到那張就會起戒心。...(恕刪)


你說的是契約修正同意書。
另外你還沒回答我的問題,請問是那家房仲公司只寫放棄審閱期,而沒有類似「業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因此自願放棄行使契約審閱權利。」,這些條文?

sunyearhuang wrote:
至於判例約束力問題,大法官本來就有釋憲過,也給你參考連結了。可能我們生活在不同國,所以不討論了。...(恕刪)


我生活在台灣,請問你說的判決拘束力是釋字第幾號?
給你看一則釋字部份內容,詳細內容請自行去尋找,不講太白,如果你堅持要掉進陷阱裡,那

本件聲請人認本案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法院其他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核其所陳,係屬同一審判機關內裁判見解所生之歧異,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
陳小春2525 wrote:
另外你還沒回答我的問題,請問是那家房仲公司只寫放棄審閱期,而沒有類似「業已充分了解本契約條文,因此自願放棄行使契約審閱權利。」,這些條文?

我有說業者沒有寫嗎?
重點在於寫在那裡,寫在需有審閱期的文件裡是無效的,因為寫在裡面表示該條文也要給消費者審閱期。
要放棄審閱期的條文,本身就需有審閱期,這個有邏輯問題,有這麼難理解嗎。如果你要說仲介就是神
通廣大,唉,我也不想討論了。

陳小春2525 wrote:
我生活在台灣,請問你說的判決拘束力是釋字第幾號?

我前面貼的連結裡就啊,算了,直接貼內文吧:
判例編修
最高法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之規定,就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為有編為判例之必要時,可以召開民、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加以決議後,將特定的判決選為判例。而判例的效力,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154號之解釋理由書[4] 可知,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變更前,有其拘束力,可為各級法院裁判之依據,同時亦為違憲審查之標的,具有類似於法律和命令的地位。而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若最高法院認為判例有變更之需要時,也可以上開程序加以變更或是宣告不再援用。

判例雖作為違憲審查標的,但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號解釋理由書:「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其範圍有所限縮。

註:這篇文字的意思,判例的約束力來自法院本身為統一法令見解所產生的約束力,所以不是釋憲的客體。
(釋憲是針對法律,其它的非釋憲客體)
這也是前我我解釋的,判例約束力不同於法律,它通常被規類為事實約束力。

陳小春2525 wrote:
本件聲請人認本案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法院其他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核其所陳,係屬同一審判機關內裁判見解所生之歧異,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

這有兩個意思:
1.這裡的意思是大法官認為,判決和判例見解不同是在同一審判機關,這是屬於內部統合問題,不是釋憲的客體。
前面我不是提了嗎,上級法院才能推翻下級法院的判例嗎?

2.岐異並不發生在和終審機關的判例不同,所以不適於申請釋憲的要見。
只有在最高法院(終審機機)的判決(或判例)有違憲之虞,才能申請釋憲。
原因:釋憲在於法院制度下無法再行救濟時(或說無法再上行到更高機關裁決)才適用釋憲。
全部意思都是判例有其原本的約束力(事實約束力),若判例為最高法院所形成,且有違憲之虞才能釋憲。
並不是你想要表達大法官釋憲認為判例無約束力的意思。

sunyearuang wrote:
我有說業者沒有寫嗎?...(恕刪)


本來保留了好幾手要來對付房仲,不過沒來就算了,不曉得是不是去開庭了。
在房仲橫行法院的年代,是該好好整肅懲罰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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