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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因奢侈稅須延後過戶

再跟大家報告一次

奢侈稅時間的認定
起算是賣方房地"登記"日
結算是賣方房地買賣合約"簽約"日
EX:
甲100年1月1日簽約買屋
代書流程100年1月31日登記過戶到甲名下

甲在102年1月1日"簽約"售屋須繳奢侈稅
甲在102年2月1日"簽約"售屋免繳奢侈稅

有問題再討論


s211729 wrote:
再跟大家報告一次奢侈...(恕刪)


你的說法太過簡單,不太對。
實質課稅原則入法,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如果1/1日完成交易,但2/1日完成簽約,但在實質認定上可以認定1/1就完成交易,以1/1日為課稅的標準日。

不過1/1日簽約,1/31登記過戶,會視為1/1日完成交易。而2/1簽約,1/31登記過戶,國稅局不見得會依照2/1或1/31認定,因為這和實際的情況不太相符(一般客觀的觀念是認為先簽約、匯款後才會有過戶的動作)。但如果有辦法舉證,國稅局可以認定2/1日為完成交易日,以這天來課稅。
回覆晚了,但是希望能幫忙未來有類似問題的朋友,

先弄清楚奢侈稅的二年期間的計算方式,
奢侈稅是由前次登記時間起算至簽約日,
簡單說就是售屋的屋主買屋時;
辦理産權登記之日,
這在權狀或謄本上可看到,
登記日:

而簽約日就是簽訂買賣合約日,
這在權狀或謄本上可看到,
原因發生日:

簡單說,
售屋的屋主,産權登記日在101年3月1日,
依規定簽約日因在103年3月2日以後,
這才滿2年,但最好是再過個幾天,會比較好,
因為現在買賣房屋,大都會透過仲介,
仲介會要買方出斡旋,
在斡旋時屋主同意斡旋的價格,
並在意願或要約書上簽字同意出售,
既以達成雙方合意,
基本上只差簽約的動作,
所以最好留一點空間,


另外民法也有合約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
而以合意為之的規定,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經雙方同意,
既為合意之表示,
合約亦既成立。
也就是説買賣雙方說好就算合約成就,

這就像你在路邊攤或市場要買一件衣服,
老闆標價1500元,
你殺價1200元,
老闆說不行;最少1300元才賣,
你也同意了,
一個付費,一個交貨,
交易完成,這過程就是合意,

因此;雙方如果先簽了一份合約,
並約定期間再簽份正式買賣合約,

這在認定上可能有協助逃稅,
但目前還沒聽說有人因此交奢侈稅,
因為雙方合約只有當事人及代書或仲介知道,
但要是有人舉報就讓國稅局認定了。

ppjeff wrote:
各位大大好最近看到一...(恕刪)
只簽約,沒過戶,哪來的稅。
過戶時才需繳稅。


如果是我,恕難配合。
投資客就是想跑才會提前拿出來賣,
要延可以,先砍一成,不用客氣,
我可以告訴你,砍了一成他都還有賺,
不要就算了,就讓他慢慢放,世事難料...
房市沒崩也是一堆人跑路的,就看你跟哪種人買了...
請注意奢侈稅的二年起迄期間的認定相關規定,
起算日為「登記日」,既「産權登記日」就是過戶到名下的時間,
迄止日為「簽約日」;既「原因發生日」,

因此;你的簽約日如推算至登記日,
未滿一年;課徵交易之合約價格15%的奢侈稅,
滿一年;未滿二年;課徵交易之合約價格10%的奢侈稅。

另外;出售房屋;
還有「土地增值稅」,
這再過戶程序中為完稅的動作,

出售房屋,即有財產交易所得,
隔年尚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以上請到各大仲介網站的交易流程⋯⋯說明均有詳細資訊,
如果仲介跟買方收了訂金並立了約,但是賣方只是口頭答應,沒有簽字也沒壓房契。後來的簽約過戶日期都是在該物件前次過戶兩年之後。這樣有奢侈稅的問題嗎?
想請問
今天如果是賣方口頭說:想2000萬買?可以請1個月後再來,買方亦答應
請問這是否已構成買賣成立! 是否可以說成賣方故意規避奢侈稅?
又該如何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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