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弄清楚奢侈稅的二年期間的計算方式,
奢侈稅是由前次登記時間起算至簽約日,
簡單說就是售屋的屋主買屋時;
辦理産權登記之日,
這在權狀或謄本上可看到,
登記日:
而簽約日就是簽訂買賣合約日,
這在權狀或謄本上可看到,
原因發生日:
簡單說,
售屋的屋主,産權登記日在101年3月1日,
依規定簽約日因在103年3月2日以後,
這才滿2年,但最好是再過個幾天,會比較好,
因為現在買賣房屋,大都會透過仲介,
仲介會要買方出斡旋,
在斡旋時屋主同意斡旋的價格,
並在意願或要約書上簽字同意出售,
既以達成雙方合意,
基本上只差簽約的動作,
所以最好留一點空間,
另外民法也有合約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
而以合意為之的規定,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經雙方同意,
既為合意之表示,
合約亦既成立。
也就是説買賣雙方說好就算合約成就,
這就像你在路邊攤或市場要買一件衣服,
老闆標價1500元,
你殺價1200元,
老闆說不行;最少1300元才賣,
你也同意了,
一個付費,一個交貨,
交易完成,這過程就是合意,
因此;雙方如果先簽了一份合約,
並約定期間再簽份正式買賣合約,
這在認定上可能有協助逃稅,
但目前還沒聽說有人因此交奢侈稅,
因為雙方合約只有當事人及代書或仲介知道,
但要是有人舉報就讓國稅局認定了。
ppjeff wrote:
各位大大好最近看到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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