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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賣名上唯一的房子竟收到奢侈稅單還要再罰50%

看了你的遭遇!實在讓人同情。感覺仲介吃定你是女生。被牽著鼻子走。賣房子是大事情。相關的法令條約自己該花點時間搞清楚。不是說簽名就簽名蓋章就蓋章。。很多人都這樣。忙著上班。太相信代辦。現在出問題了。罰款人是你的名字。。
那一家 那一門市 那一仲介 請公布出來 只有靠 蘋果 及 大家力量 才能逼 仲介出來 賠償
仲介如此不專業,又不肯負責,版主如果忍氣吞聲,恐怕以後還有人受害
樓主簽的那張契約書 沒有違法 就是收6%
arthur0420 wrote:
樓主:明訂賣不到31...(恕刪)

pcm7040 wrote:
98年12月買高雄市...(恕刪)


樓主,有一條法律叫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面有相關說明,若是經濟困難且能實際舉證得話應該有機會申請;現在要繼續逃漏稅得話大概祇會獲得連續開罰的待遇而已,能做的大概只有先認了,然後把傷害降到最低,如果可以,找懂法律的朋友或是司法院相關訊息,好像各縣市都有專人會幫忙的,不過這個條例適不適用於您的狀況就真的得要深入研究了!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6%88%E8%B2%BB%E8%80%85%E5%82%B5%E5%8B%99%E6%B8%85%E7%90%86%E6%A2%9D%E4%BE%8B.htm

cafsc1906 wrote:
那一家 那一門市 ...(恕刪)

高雄市瑞隆路及永豐路口,之前是永慶房屋,現在同老闆同業務但招牌換成住商!
沒有叫大家不要去哦!只是提醒要多留意細節,如果有一位身材壯碩的林經理吃著檳榔皺著眉頭看著你,自己考慮一下!
我之前也收到過所得稅罰單..好幾頁公文裡面有一頁是教你向所在地單位申訴(..很親切
可先按正常管道申訴..(有時限!儘快去申訴吧..至少可延後繳款
你們夫妻還有房子.有收入..補稅大概是跑不掉..罰金的話?反正申訴試試看囉!
真的不行..再找你們區的議員立委去了解了解...但這是下下策..

pcm7040 wrote:
謝謝你的建議,我知道我沒有被罰特別重,跟其它要繳稅的人是一樣的,謝謝.
另一版也有po是希望高雄的朋友要小心這間加盟的仲介公司,別再有人跟我一樣了...
有人問我住那裡,我住在先生從小長大的"老"家,結婚時公婆買了比現在住的地方小約1/3的房子登記先生的名子,公婆搬過去新房一直到現在.
後來,我娘家媽媽主動希望買房子給她住,她說買房子要趁年輕,年輕辛苦一點,不然像她老了,更買不起了,
所以我動用了公婆給小孩的教育基金當頭期款,但後來發現,房貸,車貸,卡費,學費.....真的喘不過來,
因此很缺錢的情況下快速賣掉,只要教育基金可以回填就好.
但現在奢侈稅+罰要49萬5,我只能自己私底下信貸,如果,先生和公婆知道我因為娘家闖了這些禍.....
這是我真正全身癱軟的原因.......
如果政府有告知或警告一個期限趕快去補報奢侈稅,
我一定誠實去申報繳33萬稅可以免16萬5的罰,
我蓄意逃稅,寬限期過了再開罰的話才合理,
只希望國稅局可以多一張紙提醒"應納稅人"而不是定義"逃漏稅人"來直接罰!
就因為國稅局少寄了一張紙,我信貸要多繳一年!
謝謝大家!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在買賣成立過戶後一個月國稅局應有發函通知原屋主賣方相關稅責
原屋主不管知不知要繳奢侈稅都有責任針對國稅局來函提出反應
很多人看到來函不以為意其實就失去申訴解釋權利
發函一週內就是提出補救和免責之時效.時隔1年多當然視同補稅責任
沒收到公文的原因也許真正是因為不是自用住宅所以根本不住在通訊地址
不是自用住宅~~就是政府直接告訴你的規則


建議版主還是要針對奢侈稅細節逐一檢視
或許有相關有利你因素而你忽略了不要被情緒擊垮



pcm7040 wrote:
高雄市瑞隆路及永豐路...(恕刪)


高雄市瑞隆路及永豐路口,之前是永慶房屋,現在同老闆同業務但招牌換成住商!
沒有叫大家不要去哦!只是提醒要多留意細節,如果有一位身材壯碩的林經理吃著檳榔皺著眉頭看著你,自己考慮一下!


住商不是信義房屋集團的嗎?應該可以跟信義總部客訴吧
信義房屋法務這麼強看能不能幫你
pcm7040 wrote:
6%的仲介費

妳被坑了,頂多收到4%而已

pcm7040 wrote:
國稅局課稅理由是,配偶名下有房,但我們國家不是夫妻財產分開的嗎?

是合併的,沒有去辦分離就是合併的。

pcm7040 wrote:
3.98年12月2日跟建商簽約買屋,100年12月3日跟仲介簽約賣屋,仲介跟代書都跟我大聲說絕不會被課奢侈稅

要看過戶日
不是簽約日
(仲介為了錢甚麼都嘛可以)

這是條文
這三條是有關的

第一章
第二條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A

第五條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B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C


根據A
如果兩個交屋時間沒有相差兩年
就會被課到奢侈稅
不是仲介、代書騙你 就是你們溝通上有問題

根據B,財產分不分開是沒差的,他的條件是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

C條款是換屋用,就是妳要賣舊房子的話才可以不被課稅,因為有一年的緩衝,所以才會在超過一年之後才跟你說要繳稅。

應該是無解了
奢侈稅跟所得稅或增值稅不同
賠錢還是得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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