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2001 wrote:現在一些大樓的開放空間及獎勵停車場也是屋主的,卻是想盡辦法不讓外人進入,比騎樓問題還嚴重! 私人騎樓就好像私立學校,公家的人行道就好像公立學校。私校往往以賺錢為目的,教育局經常無法徹底管到私校,相對地公校比較能貫徹教育理念。現在,交通管理單位犧牲公家的人行道,拼命地擴充車道和路邊停車位,就好像教育管理單位犧牲教育理念,拼命地向升學功利主義靠攏;自己都喪失立場了,又如何要求私人的騎樓。所以我們行人千萬不要被『騎樓雖是私人地但是應該提供行人通行』這句話給唬了,就忘了『公家的人行道才是行人通行的主要通道』。
Terrencesylphy wrote:所以我們行人千萬不要被『騎樓雖是私人地但是應該提供行人通行』這句話給唬了,就忘了『公家的人行道才是行人通行的主要通道』。...(恕刪) 引述~江大寧律師『騎樓之法律地位』最後結論的一段文:依現行法規,騎樓應屬供公眾通行使用。唯中央法規不若地方法規來的明確,似乎有必要於作統一之規範,並明定騎樓之使用規則。在法理上筆者不認為對騎樓設攤者之處罰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但在政策推行面而言,筆者贊同李惠宗之見解,騎樓在一定範圍內應允許騎樓所有利用,有賴進一步訂立詳盡之使用規則。看了這篇文,和實際狀況比較同一個警局管區有的騎樓准予騎樓所有利用(擺攤),可是有的區域卻是連擺放物凸出騎樓一小塊就會被開單取締。差別就在於准予騎樓所有利用的自治有請議員去市府喬為民服務,而不准的通常沒請人去喬。騎樓到底能不能所有利用,不完全是法律的問題,而是得看有權有勢的人分別去決定!這點才是最遭的!而開放空間及獎勵停車位開不開放,亦是如此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