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存25年以上的舊房子有頂樓和一樓佔用的問題,
請問非頂樓和一樓的住戶,
你們當初買的時候,或當時的使用習慣
(幾十年前還有頂樓歸最上層使用的合約的咧),
不就是這樣子了嗎?
各樓層權狀相同,當時你買的價格便宜很多吧!
買時就知道,現在該該叫.
這樣的心態很明顯吧!
丫如果是十幾年內的房子,用力鞭吧!
YTCHOU wrote:
刑法之「竊佔罪」及「...(恕刪)
說得沒錯
頂樓加蓋違建的確是可以竊佔罪提起公訴的
順便補充說明一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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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民國95年7月1日前(不含)竊佔罪的追訴權,其開始及消滅期限為「行為發生日」起算10年內
民國95年7月1日後(含)竊佔罪的追訴權,其開始及消滅期限為「行為發生日」起算20年內
差異在於追訴權修正於95年7月1日實施
以臺北市列管緩拆「民國83年12月31日(含)之前」之違建為例
其適用於修正前之追訴權(行為發生日起算之10年內)
所以..
若是民國83年12月31日興建的違建
現在的日期早已超過10年
就不得再以竊佔罪起訴,也就是說不起訴
因此現今許多緩拆老違建(含頂樓加蓋)
除了樓下有所有權的住戶..
皆可以民事向法院請求返還並依判決結果執行強制拆除
其他人應無法對於該違建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至於民國84年1月1日(含)後的違建不屬緩拆
不列入討論
不過已經是2006年的文章了, 不知道現況是否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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