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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要小心啦!

好像不少的建商都有違建
好像不少在驗收完之後
又把規定的空地比全部給蓋了起來
有些變成100%利用
沒辦法
法律這樣規定
但是土地很貴的

中南部很多""農舍豪宅""
不知道是不是會涉及到違章建築
困難度很高啦,你知道中南部有多少用農地蓋的違建工廠嗎?每個廠房一個比一個大,如果拆或罰錢,應該總統市長都不用選了,政治就是這樣,沒當時講一堆廢話,當了以後才發現很多現實面!
說真的....有個最大的關鍵會讓這案子動不了

"選舉"

沒有任何政治人物會跟選票開玩笑
依我家那區塊都是蓋好的頂樓加蓋....一拆至少幾百戶
每戶4張選票
全台灣多少戶...多少選票
誰敢動!?
里長....你不幫我我就不投你,還罷免!
議員...立委...縣市首長...總統

別開玩笑
政治~政治~
好多人好好笑,
現存25年以上的舊房子有頂樓和一樓佔用的問題,
請問非頂樓和一樓的住戶,
你們當初買的時候,或當時的使用習慣
(幾十年前還有頂樓歸最上層使用的合約的咧),
不就是這樣子了嗎?
各樓層權狀相同,當時你買的價格便宜很多吧!
買時就知道,現在該該叫.

這樣的心態很明顯吧!

丫如果是十幾年內的房子,用力鞭吧!

lpps_tw wrote:
好多人好好笑,現存2...(恕刪)


合約和違建是兩件不同的事!
趕快拆一拆
讓這些拿來嚇唬建商的貪心都更違建戶死心吧
YTCHOU wrote:
刑法之「竊佔罪」及「...(恕刪)



說得沒錯
頂樓加蓋違建的確是可以竊佔罪提起公訴的

順便補充說明一下追訴權


------------------------------

補充一下

民國95年7月1日前(不含)竊佔罪的追訴權,其開始及消滅期限為「行為發生日」起算10年內
民國95年7月1日後(含)竊佔罪的追訴權,其開始及消滅期限為「行為發生日」起算20年內
差異在於追訴權修正於95年7月1日實施

以臺北市列管緩拆「民國83年12月31日(含)之前」之違建為例
其適用於修正前之追訴權(行為發生日起算之10年內)

所以..
若是民國83年12月31日興建的違建
現在的日期早已超過10年
就不得再以竊佔罪起訴,也就是說不起訴


因此現今許多緩拆老違建(含頂樓加蓋)
除了樓下有所有權的住戶..
皆可以民事向法院請求返還並依判決結果執行強制拆除

其他人應無法對於該違建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至於民國84年1月1日(含)後的違建不屬緩拆
不列入討論

ahmy wrote:
這邊有篇關於「大廈頂...(恕刪)


請問樓頂漏水,可以請樓下出錢抓漏嗎?

還有樓頂髒了,可以請樓下出錢清理嗎?

YTCHOU wrote:
這是對法律不懂的人,才會有這樣誤解!
早期違建因為數量太多,所以緩拆,而非就地合法,這跟「法律有不朔及既往的原則」,完全不同!
更何況每年都有拍攝空照圖,哪一年蓋的違建,都一清二楚!

緩拆制度是從台北市開始,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當時市長家民國82年蓋的違建被抓包,所以就決定以市長家蓋違建出去之後的84年1/1為準,之前的都算是緩拆。就這麼簡單,其實沒什麼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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