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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案與中華民國憲法是否有抵觸?

都更的利益---可有更多的容積可以蓋!!
建商要這些住戶簽約同意,現有一坪換一坪!...30年以上的房子當初未實施容積管制,蓋了很多的樓地板面積
若依現有法規去蓋,現難增加樓地板面積,都更開啓了大門,更多的獎勵容積之樓地板面積,分給原住戶後其多出來的樓地板面積,全都是建商賺的,所以多愈多面就賺愈多(就容易形成幣端),都更利多於建商,原住戶,政府改善市容,管理更容易......這些好處很多!!

地權本來就是不平等的,相鄰一條街,為什麼?別人是商業區而我是住宅區,別人可以蓋10多倍的面積而我卻只能蓋5倍的面積,別人土地可以賣每坪200萬而我卻只賣60萬.......

為什麼我的土地原來是住宅區能蓋的面積小,政府卻說我的土地可以住變商,別人的不行,而要我繳回饋金就可以住變商,當然是要住變商..政府向我挖錢,我向建商挖錢,建商再向買屋者或投資客挖錢,投資客再向買屋者挖錢.......這麼多層...各位站在那一層...每一層都賺錢...只有沒沾到的人...一直賺不到錢!!

而我就是那沒沾到的人....!

富者愈富就是這樣,得來全不費功夫.....窮者愈窮......

piyopiyo765 wrote:
這件案子若是要鋪道路...(恕刪)


符合誰的利益?當然是原有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啊

所謂都市更新有三種方式辦理
重建 整建 及維護三種
昨日新聞報導的案子應該是以重建方式辦理
老舊社區的房子住很久了,為了改善居住環境的品質,都市更新的實施者可以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的方式辦理(所謂的實施者在這裡不是政府,不要再誤會政府與財團的關係了,只有採用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辦理者,才由政府主導)
不管是協議合建或是權利變換都要由全體住戶採用多數決的方式才能進行
也就是說,大部分的民眾都想透過都市更新後,蓋新的房子,提高居住品質
但是少部分不同意的地主,卻因為他們的拿俏
使得大部分的所有權人現在都還在外面流浪...還要先住在別的地方
這種不叫做憲法保障他的權利
而是他的不願意配合,影響到大多數民眾的權利
大部分的地主還要自己花錢,住在別的地方...影響到他們居住的品質..
他們的權益要誰來保護...在我看來這根本就是少數暴力,根本不用再保護了...
一堆人還再怪政府,怪法律...請這些人先看過都市更新條例再來批判吧

附帶提一點
為什麼都市更新這麼難辦,就是因為公權力沒有介入的關係
只要一有少部分的人不同意
就很難再進行,雖然實施者可以報請徵收,但是大部分都為了住戶和諧,根本不可能去做...
如果有人待過土地開發公司就會知道,都市更新是建商最不想接的案子...比自辦重劃還要難




kuofm wrote:
如果我是透天厝
我不想要錢,更不想要都更


說的也對,現在是建商沒本事搞定好,
結果拿出法令來要求強制搬離,
更是說影嚮到其他住戶權利,

建商就不會更改設計嗎??
不要說以後美不美觀,因為有很多建案本來就這樣,
因為建商才不會管你美不美觀說,
所以這個案列應該只是建商想要用最省錢的方式達到做大的利益,
可是這些利益最後到誰手中了呢??

有牴觸又怎樣?
沒牴觸又如何?

官大學問大
在黑白兩道利益面前 你般憲法出來??
搬點錢出來比較有用啦..

黑毛獅王 wrote:
前一陣子很都釘子戶為了都更案一直與財團抗爭,
而也有人說都更法案其實就是圖利建商的法案,
那麼, 憲法中...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那麼都更案強制人民搬遷, 不是沒保障了生存權與財產權?
而且更加防礙了居住與遷徙之自由?

這點有人請大法官出來釋憲過嗎?...(恕刪)



了解內情的人都知道新聞上誰說的是假話!是價錢談不好??還是真那麼重感情??


另外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上兩條硬要釋憲,強制執行完全沒有違法


還有!不敢強制執行都更是政府沒GATS
君不見,偉大的中~~~華民國馬政府在灣寶科技園區執行土地徵收使用條例徵收了「特定農業區」
原先答應用戶不徵
後來還不是急忙忙的連夜將快要收成的稻米連根拔起
各位覺得,口袋已經不深的小小農民們,要用什麼心情
看著整年的辛勞被連根拔起??要活,就靠這些米了!
大埔阿嬤還因此上吊自殺

為何對農民政府敢????
對這些可能有後台、懂得炒作、了解媒體的人們卻不敢????

仔細想想吧
Mobile01的會員水準真是與日俱下.......
沒辦法~
許多公共利益其實都是多數人的自私
因為自己只要享受好處
根本不用理會其他事不關己的問題
不得不承認人都是自私的
因為別人也是這樣想,所以不是我自私
都是這樣說服自己的

eddit wrote:
都更的利益---可有...(恕刪)

我來告訴你建商賺什麼吧

以一個開發單元來算,建商蓋房子蓋100戶
用權利價值比例分回原地主80戶的話(還要扣掉給政府的公共設施面積)
剩下的20戶就可以由建商出售來賺錢
請問這麼大的一個案子,建商要跟所有權人協商取得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書,一般民眾可能去做嗎
當然要委託專業的開發公司來處理
民眾可以換新房來提高居住品質,卻把建商說成萬惡不赦...這也太誇張了吧
不然你可以去協商看看...那種難搞的程度不是你能想像的

一個開發單元的所有權人之多,要取得大部分的人同意,報請主關機關核定後才能辦理都是更新
昨天的新聞就剩下那一戶不同意,請問那些同意的所有權人,他們情何以堪啊
他們的房子拆掉在等重建,卻因為一戶不同意的人,要在外面流浪,甚至是好幾年...
他們該怎麼辦...
帶著油壓剪跟100名警力
強制入屋把人架開
不用半天就可以搞定
處理的時間比網上討論的時間還短

純粹鬧劇一場
憲法有四條但書
雖然我還是記不太起來...囧
其中有一個是"增進公共利益"
因此很容易被擴大解釋

反而被徵收損失比較大吧=ˇ=

建築虫 wrote:
了解內情的人都知道新...(恕刪)

你有看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及25條之1嗎
都市更新採用權利變換方式來辦的話,政府根本不能強制執行
而且所謂的政府是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跟中央政府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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