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者 wrote:
昨天才注意到有這條約:
賣方於【委託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後二個月內
將房屋出售予仲介曾介紹之買方或其配偶,
二親等內之親屬
賣方須付委託總價額4%給乙方
【契約終止】後我要怎麼登廣告找客戶都可以,
居然之前的仲介還有收費的權利?
太扯了,誰知道你帶看過哪些人和他們的婆婆媽媽呀?
房仲也不可能全部列表告訴我呀?
而且專簽給房仲之後他變的非常硬,一定要抽到那幾十萬,所以把我底價壓掉50萬,真離譜!
(即使到目前為止只賣一個禮拜)
專任約本來就只是一般約然後再加上對屋主的處罰條款
百分之百只有壞處
簽了專任約房仲也不需要賣房了
就一直向屋主砍價就好了
反正屋主不願賤價賣房就慢慢來
只要在合約到期之前弄到屋主違約就直接收違約罰金
要是屋主撐不住,願意賤價賣房,那就出個人頭把房子吃下來
然後再高價賣出
終身學習者 wrote:
那現在該怎麼辦呢?等...(恕刪)
小弟就是專任約之委託人即被告。
參照如下連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3713940&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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