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格吐司 wrote:
有權利? 屋主無論隨...(恕刪)
你是真的看不懂我寫的
還是你都習慣用自己的話語來解釋別人的意思阿?
我說房東有權利但必須房客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帶人進去看房子
你可以認知為我說可以叫鎖匠去開門?
這會不會也差太多拉
不是只有你收到過無理取鬧的存證信函
我也收到過
只是我膽子比較小所以我也寄回去反駁他
雙方來回兩次對方就告上法院了
開庭兩次判我勝訴
但對方還要上訴
你不理對方沒事
不代表樓主可以不理會也沒事
講難聽一點法律不是保障好人
法律是保障證據比較多可以讓法官採信的人
而且現在沒事不代表以後都沒事
法律追朔期前都有可能對方哪一根筋不對提告的
反正你認為不用理他自然劃下句點
我是建議樓主找調解委員會調解讓他劃下句點
至於樓主想怎麼作就看他自己了
s120p240 wrote:
你......太老實了.....
在台灣...只有房東怕房客,沒有房客怕房東的啦....
在海外也是如此的
北美區一般都是透過小額法庭自行出庭說明, 會根據所要討回的金額多寡來進行區分, 這意味著原告自己要先算好自己打算要拿回多少錢, 然後大家在法官面前爭取, 若一方太過頭了, 法官會要那一方節制點, 當然, 過頭的一方可以槓法官, 不過一般不會這樣子的, 因為法官比誰都懂法律, 況且他的庭他有相當的權力, 萬一惹毛他, 白忙一場還要多花訴訟相關費用

喵喵小黑 wrote:
你是真的看不懂我寫的
還是你都習慣用自己的話語來解釋別人的意思阿?
我說房東有權利但必須房客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帶人進去看房子
你可以認知為我說可以叫鎖匠去開門?
這會不會也差太多拉
無論房客有無搬遷之事實, 只要他沒有主張要提前解約, 房子空在那裡也是房客的自由, 就算房客不繳房租人也跑了, 房東也別傻到闖進去, 那個是刑事罪的, 錢沒要到還反被抓進警局

就樓主現況而論, 並非還處於解約與否的爭議點上, 而是雙方都已經合意了提前解約之意思, 然房東自行對於合約內容自己在哪裡解讀, 自行解讀也沒有關係, 不過此等動不動就要走向訴訟的溝通方式, 簡直就是一種愚蠢, 此等恐嚇式溝通方式就足證這個房東甚都不懂的, 若真懂的, 也計算過利益, 根本不需要在電話中囉唆, 直接就寄存證信寫訴狀了

不是一切都向錢看嗎?

但請注意,消保官的立場是解決消費糾紛,有時是大事化小的折衷態度,所以也未必就如板大的大大們告知您全方位的"可能手段" (^^"),還是請您審慎評估。
回到問題,亦如herc 提到,您與房東簽訂的契約無疑是具有效力並且才是問題的原點,引用您的發文如下:
1.乙方違反於本契約租賃期滿前解約時,除應結清租金、電費、回復原狀費用及相關損壞修繕、耗材更換、等必要費用外,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之.
2.雙方於合約到期不續約者須於一個月前告知對方,乙方未盡告知義務致甲方無充裕的時間刊登廣告者,需負擔甲方"等租期間"之租金,等租期間至多以一個月為限(與告知義務期間同)
第一點明定『乙方違反於本契約租賃期滿前解約時,...,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之。』看來即是違約的罰則,也就是違約金。至於數額多少則視契約中有無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數額,如果契約終定明是兩個月的押租金,則房東向您追討尚未給付的另一個月押租金應是於法有據的。
第二點由於您並非到期不續約的情況,因此不適用。
前述的違約金性質,依民法250條第二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也就是說,只要您與房東未就第一點因違約而沒收的履約保證金另訂其性質為"懲罰性的違約金",那麼這個被沒收的保證金就是所謂"賠償性的違約金",簡單的說,就是您與房東已事先在契約中預立了房東因您提前解約而未能如期收租、或者須另尋房客的損失範圍就是兩個月的押租金。因此,您雖臨時退租,也賠了兩個月的押租金就夠了,不需再為房東等待新房客的期間額外負擔賠償。但就已住的天數應當補足該天數的租金。
為了杜絕究竟是您違約提前解約還是尚未解約,而積欠房租的爭議,是否寄送存證信函給房東,表示欲提前解約,並以先前已預付的押租金作為違約賠償,如此是否有實益,還請板上先進指教。
herc wrote:
正解?? 不要誤導別...(恕刪)
粉橘色 wrote:
我租了一間套房(租期一年押金兩個月),但在第一個月時,因為家中有事無法繼續租,告知房東後,隔兩天就搬出了
當時,是指告知我押金無法退還及電費需要付清,
過了半個月後,他告訴我需付清尚欠的一個月押金,及退租到他租出去的這段期間房租還是要算我的..
請問這樣合理嗎?
她在合約中是有提到合約到期不續租須提前一個月告知,若未盡義務告知房東,導致房東無充裕的時間刊登廣告,需負擔等租期間之租金..
訂金轉賠償金, 那麼賠償甚麼呢? 不就是待租期的賠償金嗎?
另外還有一個重點就是你的租期與已居住的時間, 房東隨著你已居住的時間流逝而所有可能喪失之機會成本是成正比的, 如今你連一個月都未滿, 房東的機會成本其實是很低的, 換言之, 若不是你向房東承租, 房東有可能在當月份就必然覓得新房客嗎? 這就是機會成本
如今房東說法顯然是試圖將這個機會成本所導致的隱藏風險硬要轉嫁給你, 這是房東不道德的私心, 其風險有可能長達11個月, 合理否?
這就是為何要訂一個若房客提前解約所要支付賠償金之目的意義與精神, 不然要賠償甚麼呢?
這種事, 可不是賭博, 難不成還賭一個房客會不會提前, 若提前房客就賠賭金? 絕無此道理可言, 無論在法在理都是說不通的
有些人搞不清楚機會成本的對價關係, 還以為只要簽了就算住一天, 賭金沒收外還要將這個風險轉嫁給賭輸的房客, 這簡直是莫名其妙

我當房東時是合法登記一切都先說明在先, 事後紛紛才會少, 無形間也能降低營運成本讓房客也愉快而沒有壓力, 這是很多房東都想不透也不太懂的地方, 一昧用所有權的銅臭味動不動就要告這告那的房東, 簡直愚不可及, 事實上, 若不是差太多或是屋況耗損過於嚴重, 大多都巴不得跟前房客切乾淨點, 哪裡還會在那糾葛呢?
可見得這位房東甚都不懂, 那麼你認為你還要理會他最甚呢? 他若那麼計較, 那麼他就為了那個幾千塊去法院自己玩就可以了, 不是嗎?
我要是你的立場, 我會很高興他將帳單先整理好後, 並且經過法院認可後, 再寄給我, 再看我心情如何而定, 要是我覺得還是太超過, 我一樣送到碎紙機嘎掉, 那麼他又能怎樣呢?
這又不是刑事罪, 區區個幾千至多萬把塊硬要惹紛爭, 這只會累死他自己, 因為他又要為了你不理會他而再提一個訴訟, 這不是多此一舉嗎?
建議你不要理會他, 更別笨到匯錢給他, 雖然金額不多, 然你此舉動反而會害到他的下一位房客與他自己而已, 扮演怎樣的角色, 都有學習的課題要面對, 這就是房東角色所要去面對的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此事, 反正都是匯, 何不如讓他去法院繞繞逛逛, 好讓他學習學習一下呢? 反正最後再付差不多的錢, 不是一樣嗎? 有這麼急著匯錢嗎? 錢進錢出口袋都要想清楚的

我真是教壞別人了

一般我都是去登記並且預收兩個月訂金, 連若房客臨時跑了, 其遺留物如何處理都寫清楚, 這是為了讓我能夠迅速將房子收回打理乾淨後再出租, 這風險控管是必要的
這本來是件小事,所以沒繼續跟帖...
既然您 PM 給我,禮貌性回應您!
1. 我是針對回文 "內容" 回應,不是針對 "人" ,請不要誤解是故意要反你...
green19851014 wrote:
建議您找消保官並非意味消保官如同承審的法官,能斷明勝訴與否? 我曾求助過消保官,他們至少都是法律科系畢業或有法律學養的專才,且按常理,他們應該也受理過與您類似的案例。(恕刪)
2. 也許是這樣! 但樓主的問題不是消保官的 "業務" ,也不是他們可以處理的!!
如果要建議,也是應該去找 法扶 ... ,您這樣說會讓樓主誤會....
p.s 消保官 不是 官 ,只是公務員罷了...
green19851014 wrote:
1.乙方違反於本契約租賃期滿前解約時,除應結清租金、電費、回復原狀費用及相關損壞修繕、耗材更換、等必要費用外,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之.
2.雙方於合約到期不續約者須於一個月前告知對方,乙方未盡告知義務致甲方無充裕的時間刊登廣告者,需負擔甲方"等租期間"之租金,等租期間至多以一個月為限(與告知義務期間同)
第一點明定『乙方違反於本契約租賃期滿前解約時,...,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之。』看來即是違約的罰則,也就是違約金。至於數額多少則視契約中有無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數額,如果契約終定明是兩個月的押租金,則房東向您追討尚未給付的另一個月押租金應是於法有據的。
第二點由於您並非到期不續約的情況,因此不適用。(恕刪)
3. 現在不就是房東針對 第1點 跟樓主要錢嗎?? 還是我看錯?? 理解錯誤?? --> 如果有錯,還請見諒!
4. 之所以沒仔細看完整,還有另一個原因,那就是 --> 事情沒想像中的嚴重...
我應該在上篇回文已經答覆樓主了..

為誰辛苦,為誰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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