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永久使用權在修法後就就沒辦法再這樣買賣了
而張議員是在修法前就買下來沒再變動過
修法也同時說不溯及既往了 就是保障這一批舊時代合法買賣的人的權利
看懂判決書和法條的人是不會再鬼叫鬼扯的
你看懂了嗎?
AL168 wrote:
你到底知道我在爭論甚...(恕刪)
AL168 wrote:
你仔細看我的文章吧
我只有兩頭賺這個選項嗎?
想要解決的是永久停車權這個議題
都已經提出告訴了
大家也都知道這個契約不合理了
法律也修正了
怎還能把這個契約當呈堂證供呢
如果可以用, 應該也只能使用一次吧
至少要廢止掉這個合約吧
不然以後還是會出現相同的蠢事
王家被都更議題不再這個討論串中
你去相關議題看
自然可以看到我的想法了
整個禮拜看下來也只有你還在拿永久使用權說不合理阿....
但是現在永久使用權合不合理與這件事合不合理應該分開討論
民國78年的70萬元不知道有多少人認為買不起當時台北市的停車位??
我是不知道你說當年的契約不合理在哪裡啦??
當年永久使用權可以合法買賣且這筆交易當年法院也都已經公證了還有啥好不合理的??
更何況前屋主都已經告知停車位的狀況, 屋主也同意減價購買那還有啥好吵的??
老實說我還覺得議員當年花這麼多錢卻只買到個停車位的永久使用權虧大了勒....
當年合法的契約本來就該繼續保障其效力, 這是信賴保障原則
至於永久使用權不論合不合理, 現行法規也已經取消這種交易了
所以以後根本不會再出現這種你所謂的蠢事
除非有人想要兩頭賺, 天真地認為這種合約可以無條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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