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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另外提供觀點

我們不是有違背善良風俗的條款無效這樣的看法

若所有權無法變更為議員所有

那這個 "永久"使用權契約理當無效

因為這真得很不可思議

雖然有經法院公正過

但有疏失就要改正啊

而不是放給它爛吧

反正結果只有兩種可能

第一, 所有權是議員的, 所以自然有使用權

第二, 所有權是板主的, 使用權則歸板主支配


不然爛帳一直拖

難怪法院的案子都結不完
AL168 wrote:
我們不是有違背善良風俗的條款無效這樣的看法

本案哪來違背善良風俗? 違背善良風俗還能得到法院公證?
AL168 wrote:
但有疏失就要改正啊
而不是放給它爛吧

改正就是修法, 過去的就用 不溯既往來解決, 以免濫訟, 法院的案子多到結不完...
AL168 wrote:
不然爛帳一直拖
難怪法院的案子都結不完...(恕刪)

過去的就用 不溯既往來解決.. 是你不願接受罷了

omfr wrote:
改正就是修法, 過去...(恕刪)


不溯既往

就這個案例

人家板主就明明吃虧了啊

所有權跟使用權還是沒有交集啊

而且等到重蓋房子

問題不是一樣還在嗎

做人需要像鴕鳥一樣

埋在土裡就當啥事都沒有了嗎?



要嘛...把土地分給議員...讓他繳地價稅

要嘛...使用權還給地主...讓地主自己分配



這難不難決定

是真的很難下決定

但...還是要去協商啊

協商不成...法院仲裁分配啊

既上了法院好歹要另簽契約吧

改成跟板主簽有年限的使用權契約
你看一下本版另一篇懶人包吧
裡頭有完整的法院判決
永久使用權也沒有多永久 使用權人往生了或是社區建案改建了就廢止了

你要先了解永久使用權的歷史原由以及後來變革
以及相關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因

相信就不會再看不懂了

AL168 wrote:
不溯既往就這個案例人...(恕刪)
AL168 wrote:
不溯既往
就這個案例
人家板主就明明吃虧了啊..(恕刪)

樓主同意以降價方式繼續執行原本的購屋合約 ==> 表示知道也同意這件事...
法律上樓主知情同意, 並沒有吃虧
AL168 wrote:
但...還是要去協商啊
協商不成...法院仲裁分配啊


判決書寫很清楚了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

法院判樓主敗訴結案了... 還想怎樣... 糾纏不清..法院的案子多到結不完...

boogieman wrote:
你看一下本版另一篇懶...(恕刪)


"永久使用權也沒有多永久 使用權人往生了或是社區建案改建了就廢止了"

這個不合理的說法, 當有人抗議了...

法院自然要去做一個公平的裁決

還有要廢除所謂的永久使用權契約



omfr wrote:
樓主同意以降價方式繼...(恕刪)


我當然知道法院判樓主敗訴

不然我不會說所有權可以歸議員所有或另訂契約了

至少要在這一次解決

而不是留一個大便給後人擦
AL168 wrote:
我當然知道法院判樓主敗訴
不然我不會說所有權可以歸議員所有或另訂契約了...(恕刪)

法院不告不理, 對於定讞的案子, 除非非常上訴, 不能亂翻案
誰來要求所有權歸議員所有? 議員? 依照現行法律也會敗訴
AL168 wrote:至少要在這一次解決
而不是留一個大便給後人擦

這是執政者的事, 不是法院能管的

omfr wrote:
法院不告不理, 對於...(恕刪)


分工真細

大家都沒有責任


難道法院的人就不是民眾的一種

看不下去就推說不關我的事

啊...法院的人實際遇到了

是不會去釘相關人喔

懂法的人既然對此默不關心

真是難怪台灣會被說鬼島


台灣還是寶島

但...只看到你也沒有替這個不合理的事情提出合適的方法

只知道不合理

然後就推說是執政者的事

既然只會推事

那其實不用進來討論了

只會原地打轉

一切都沒意義啊


買的時候就知道沒有停車位可使用,還因此便宜買到
事後居然還出來鬧
法院也都公告得很清楚了

現在是有什麼不甘願?
台灣至少還是有法律的地方啊
豈是你一個人說不合理就可以抹除掉別人合法保障的權利
你這樣跟土匪有何兩樣?

此案不是全台第一件和唯一一件停車位使用權問題的案子
你的不合理影響到的是法律的威信和許多人的權利

請你看完判決書和法條再來說
不然感覺你是來番的

AL168 wrote:
分工真細大家都沒有責...(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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