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提供觀點我們不是有違背善良風俗的條款無效這樣的看法若所有權無法變更為議員所有那這個 "永久"使用權契約理當無效因為這真得很不可思議雖然有經法院公正過但有疏失就要改正啊而不是放給它爛吧反正結果只有兩種可能第一, 所有權是議員的, 所以自然有使用權第二, 所有權是板主的, 使用權則歸板主支配不然爛帳一直拖難怪法院的案子都結不完
AL168 wrote:我們不是有違背善良風俗的條款無效這樣的看法 本案哪來違背善良風俗? 違背善良風俗還能得到法院公證?AL168 wrote:但有疏失就要改正啊而不是放給它爛吧 改正就是修法, 過去的就用 不溯既往來解決, 以免濫訟, 法院的案子多到結不完...AL168 wrote:不然爛帳一直拖難怪法院的案子都結不完...(恕刪) 過去的就用 不溯既往來解決.. 是你不願接受罷了
omfr wrote:改正就是修法, 過去...(恕刪) 不溯既往就這個案例人家板主就明明吃虧了啊所有權跟使用權還是沒有交集啊而且等到重蓋房子問題不是一樣還在嗎做人需要像鴕鳥一樣埋在土裡就當啥事都沒有了嗎?要嘛...把土地分給議員...讓他繳地價稅要嘛...使用權還給地主...讓地主自己分配這難不難決定是真的很難下決定但...還是要去協商啊協商不成...法院仲裁分配啊既上了法院好歹要另簽契約吧改成跟板主簽有年限的使用權契約
你看一下本版另一篇懶人包吧裡頭有完整的法院判決永久使用權也沒有多永久 使用權人往生了或是社區建案改建了就廢止了你要先了解永久使用權的歷史原由以及後來變革以及相關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因相信就不會再看不懂了AL168 wrote:不溯既往就這個案例人...(恕刪)
AL168 wrote:不溯既往就這個案例人家板主就明明吃虧了啊..(恕刪) 樓主同意以降價方式繼續執行原本的購屋合約 ==> 表示知道也同意這件事...法律上樓主知情同意, 並沒有吃虧AL168 wrote:但...還是要去協商啊協商不成...法院仲裁分配啊 判決書寫很清楚了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法院判樓主敗訴結案了... 還想怎樣... 糾纏不清..法院的案子多到結不完...
boogieman wrote:你看一下本版另一篇懶...(恕刪) "永久使用權也沒有多永久 使用權人往生了或是社區建案改建了就廢止了"這個不合理的說法, 當有人抗議了...法院自然要去做一個公平的裁決還有要廢除所謂的永久使用權契約omfr wrote:樓主同意以降價方式繼...(恕刪) 我當然知道法院判樓主敗訴不然我不會說所有權可以歸議員所有或另訂契約了至少要在這一次解決而不是留一個大便給後人擦
AL168 wrote:我當然知道法院判樓主敗訴不然我不會說所有權可以歸議員所有或另訂契約了...(恕刪) 法院不告不理, 對於定讞的案子, 除非非常上訴, 不能亂翻案誰來要求所有權歸議員所有? 議員? 依照現行法律也會敗訴AL168 wrote:至少要在這一次解決而不是留一個大便給後人擦 這是執政者的事, 不是法院能管的
omfr wrote:法院不告不理, 對於...(恕刪) 分工真細大家都沒有責任難道法院的人就不是民眾的一種看不下去就推說不關我的事啊...法院的人實際遇到了是不會去釘相關人喔懂法的人既然對此默不關心真是難怪台灣會被說鬼島台灣還是寶島但...只看到你也沒有替這個不合理的事情提出合適的方法只知道不合理然後就推說是執政者的事既然只會推事那其實不用進來討論了只會原地打轉一切都沒意義啊
台灣至少還是有法律的地方啊豈是你一個人說不合理就可以抹除掉別人合法保障的權利你這樣跟土匪有何兩樣?此案不是全台第一件和唯一一件停車位使用權問題的案子你的不合理影響到的是法律的威信和許多人的權利請你看完判決書和法條再來說不然感覺你是來番的AL168 wrote:分工真細大家都沒有責...(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