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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魔女拉拉 wrote:
在此先感謝各位網友的建議及指教,若....(刪)在詢問過律師朋友後,認知在法律上這是屬於我們的東西,可以透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取回,所以,也同意原屋主以降價方式繼續執行原本的購屋合約,由我們來對抗大鯨魚.....至於和解,我們為什麼不願意,如果對方開出不合理的條件,試問你們誰會接受?難不成社會地位的高低早就決定了誰對誰錯,而我們只能選擇接受嗎?我們希望司法可以給我們答案,但真的看起來很難!


甚麼叫對抗大鯨魚,當初有人拿刀逼妳一定要買那棟嗎? 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是非對錯嗎,人家的東西本來就有開價權,不接受自己要學著吞下,還當自己無辜嗎? ....不要自己感覺良好,人家多年前合法合宜的取得停車位,被妳講的好像特權一樣,很爛耶。

兩次敗訴,還找藉口怪東怪西,怪地位怪權勢,結果通篇是隱瞞實情且情緒化謾罵,有陷網友於不義之圖,舉不公不義之大旗實在諷刺,標題已有明顯誤導大眾之嫌,這案例不就呈現不用功又吞不下亂咬一氣的壞榜樣 ..看來看去你要抗議的對象不是前屋主,不是仲介更不是買車位的苦主,應該是指導你們的律師吧,因為他給了錯誤訊息喔,讓你們白忙一場


....我們小市民又能如何?



誰跟你小市民...莽撞簽約,小市民才沒錢濫訴打官司哩,唯一要謝的是因為這案例更深的體會法律有不得因不知法而免除法律責任的大原則,我們都該引以為戒。
議員真該去告這位小姐毀謗

不然她還真不懂甚麼是公理

這文章標題越看越像故意來誤導鄉民的...

深藍的思念 wrote:
議員真該去告這位小姐毀謗

不然她還真不懂甚麼是公理

這文章標題越看越像故意來誤導鄉民的...


不知道魔女拉拉發文之前有沒有請她的律師朋友看過這篇文?
到此..............
是否也算是 鄉民的正義 ?
靈魂守衛 wrote:
我想 當樓主這樣跟法...(恕刪)
這一篇可以引發一個問題

就是未來的使用權可以現在買賣嗎?

又...合理嗎?

畢竟未來的所有權未必是你

自然無權幫對方做選擇


PS. 不過樓主精打細算是一定要的啊
要是我也會打一下算盤吧
能便宜賣我...和樂而不為.
兩頭賺...讚啦

不過官司打輸是很令人意外
基本上應該要打贏的

然後議員要去跟之前簽約的人討回剩下的錢
這樣才是合理的

畢竟...所有權已經不再是當初那個人的啊
那當初的人怎麼能擅自將未經別人同意的使用權賣給議員呢

不合理啊~


現在法拍屋那麼多
有一部分也是這種奇怪的條文造成法拍流標
這樣對社會有正面影響嗎?
我只看到負面的影響
正面的...幾乎沒有
AL168 wrote:
就是未來的使用權可以現在買賣嗎?
又...合理嗎?
畢竟未來的所有權未必是你
自然無權幫對方做選擇...(恕刪)

以當時法律來說, 公設沒有分割, 所以用這個實際上是買賣, 但是只能以永久使用權處理的方法
所以可以獲得法院公證
您覺得是有不合理的地方, 所以後來法律改了
但是法律不溯既往
AL168 wrote:
不過官司打輸是很令人意外
基本上應該要打贏的

議員有法院公證
樓主又同意以降價方式繼續執行原本的購屋合約 ==> 表示知道也同意這件事
官司打輸是必然
AL168 wrote:
議員要去跟之前簽約的人討回剩下的錢
這樣才是合理的

樓主又同意以降價方式繼續執行原本的購屋合約 ==> 表示知道也同意這件事... 和之前簽約的善意第三人無關

判決書寫很清楚了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
<略> 上訴人非但亦係明知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
,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若認上訴人得再就系爭
停車位主張返還或租金收益之權利,不啻為雙重獲利,上
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行使權利,即有違誠實及信用之方
法,其請求亦不應准許。
AL168 wrote:
畢竟...所有權已經不再是當初那個人的啊
那當初的人怎麼能擅自將未經別人同意的使用權賣給議員呢

以當時法律來說是合法, 所以可以獲得法院公證
AL168 wrote:
現在法拍屋那麼多
有一部分也是這種奇怪的條文造成法拍流標

有嗎?

omfr wrote:
以當時法律來說, 公...(恕刪)


法律不溯既往

可是這個爛帳還是要處理吧

既然你都說議員擁有永久使用權

那就把地權切割給議員吧

不然這個爛帳永遠還是個爛帳


就算是改建了

議員還是可以靠夭他擁有停車位永久使用權

還是要分一個車位給他啊

不是嗎
AL168 wrote:
法律不溯既往
可是這個爛帳還是要處理吧...(恕刪)

找立法委員吧...
馬總統說是要依法從政... 要有法源
228 被殺害的也等到 1995年公佈《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才能處理
AL168 wrote:
法律不溯既往
可是這個爛帳還是要處理吧
既然你都說議員擁有永久使用權
那就把地權切割給議員吧
不然這個爛帳永遠還是個爛帳
就算是改建了
議員還是可以靠夭他擁有停車位永久使用權
還是要分一個車位給他啊
不是嗎


處理...,

多的是過去失敗政策、惡法所造成的矛盾,這個算小CASE的。

倘若未來改建,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議員又不是區分所有權人,

能不能主張其永久使用權難說得很,

不過,依現在都更的腳步之慢來看,遙遙無期吧!




autumn27546 wrote:
議員又不是區分所有權人,

能不能主張其永久使用權難說得很


現在的議員, 自始至終都不是區分所有權人,

為什麼現在就能主張其永久使用權呢?

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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