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女拉拉 wrote:
在此先感謝各位網友的建議及指教,若....(刪)在詢問過律師朋友後,認知在法律上這是屬於我們的東西,可以透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取回,所以,也同意原屋主以降價方式繼續執行原本的購屋合約,由我們來對抗大鯨魚.....至於和解,我們為什麼不願意,如果對方開出不合理的條件,試問你們誰會接受?難不成社會地位的高低早就決定了誰對誰錯,而我們只能選擇接受嗎?我們希望司法可以給我們答案,但真的看起來很難!
甚麼叫對抗大鯨魚,當初有人拿刀逼妳一定要買那棟嗎? 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是非對錯嗎,人家的東西本來就有開價權,不接受自己要學著吞下,還當自己無辜嗎? ....不要自己感覺良好,人家多年前合法合宜的取得停車位,被妳講的好像特權一樣,很爛耶。

兩次敗訴,還找藉口怪東怪西,怪地位怪權勢,結果通篇是隱瞞實情且情緒化謾罵,有陷網友於不義之圖,舉不公不義之大旗實在諷刺,標題已有明顯誤導大眾之嫌,這案例不就呈現不用功又吞不下亂咬一氣的壞榜樣 ..看來看去你要抗議的對象不是前屋主,不是仲介更不是買車位的苦主,應該是指導你們的律師吧,因為他給了錯誤訊息喔,讓你們白忙一場

....我們小市民又能如何?
誰跟你小市民...莽撞簽約,小市民才沒錢濫訴打官司哩,唯一要謝的是因為這案例更深的體會法律有不得因不知法而免除法律責任的大原則,我們都該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