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後內政部有關紅單的規定:「銷售2要3不」指的是簽約前預收的款項,要符合提供書面(紅單)、金額及標的明確等2要件,以及,賣方不得保留簽約同意權、不得不利買方約定與買受人不得轉售等3項禁止事項,若是違反,將依戶(棟)處15-100萬元罰鍰。
哈哈哈我回來看了紅單看來我是立於不敗之地了這個小箭傷不像大建商紅單還寫什麼無息退還訂金的他的條款完全就是怕我不去簽約他完全沒有想到他自己會有反悔的一天所以就只能依照民法的規定賠我一倍是基本如果害我心情不好的話他要被罰多少錢我還沒算看來他比我還緊張呢
怎麼整棟樓看下來,台灣的法律都是好看的....訂金就是訂金,不管用什麼名稱,只要是類似的功用,都是訂金,法院判決不會拘泥在名稱上的...這種紅單只要去消保官申訴,去法院告,通常都是建商賠錢了事的,跟斡旋金一樣,房仲輸得多,贏得少。更何況,如果「退訂加價賣,賺更多」的話,就不要囉嗦,直接賠違約金給客人,請客人重新議約即可,幹嘛要客人接受漲價??最後會這樣搞的建商一定心術不正,蓋房子難保不會偷工減料,以後可能糾紛會更多,建議公佈建商跟建案,讓真心想購屋自住的人,減少踩雷的機會....
四、紅單交易納管新制規定銷售預售屋在收受定金時,應以書面契據(如預約單)並同時確立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且不得約定有保留出售、簽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買受人也不得將預售屋紅單轉售予第三人。若違反規定,將按戶(棟)處15萬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