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有只有哭天、喊地的住戶, 上新聞 媒體 大罵 地主無良…等。結果,照樣無對價,要付錢。
如果能舉證以前被那四戶長期停在門前,自已使用受損的話。根據新聞下面這段。可告。
通路權,非給他人 放東西使用的。可以向對方要錢並把對方抓去關(不過應該都緩刑吧,沒關係,事後再錄到叫囂畫面,對方就死定了。)
未徵收地 地主有權利
法官調查,該土地經編列為道路用地,僅為都市計劃上的「土地使用分區」而已,尚未由政府依法實施徵收而發給補償費,不能因此認為原告喪失對土地的權利或不得再為管理使用。
又查,被告因竊占該地,刑事被判處拘役40日,並查被告車體和前後置放盆栽等雜物,僅佔用4平方公尺,應給付3名地主各1760元比較合理。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345154
停車佔未徵收路地 挨告判賠
分享停車佔未徵收路地 挨告判賠到Facebook 分享停車佔未徵收路地 挨告判賠到Line
2009-10-23
〔記者鮑建信、陳文嬋/高雄報導〕全國各縣市都有很多私有土地,是尚未被徵收的既成道路,民眾若長期佔用停車、擺攤,小心觸法賠錢!
高市盧姓3兄弟共同持有一塊土地,但每人不到一坪,結果被劉姓鄰居佔用停車,時間長達近五年,請求給付租金,法院調查劉僅佔用一坪多,判決賠償5280元。
劉男停車佔道9平方公尺(手指處),不滿既成道路停車,竟遭控竊占,質疑找老百姓麻煩。(記者陳文嬋攝)
劉男停車佔道9平方公尺(手指處),不滿既成道路停車,竟遭控竊占,質疑找老百姓麻煩。(記者陳文嬋攝)
坐落於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一小段746地號9平方公尺土地,為盧姓兄弟3人共有,各有3分之一持分,劉姓鄰居自93年8月起,至今年2月止,未經盧等同意長期佔用,用來停放自小客車,在車輛前後放置盆栽及雜物,於是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要求給付每人7920元租金。
劉則指稱,該地沒有標示私人所有,土地性質為「道路用地」,已屬私有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為目的。去年4月初,該地劃設紅線禁停後,即將自小客車往內停放在他的745地號土地,原告並無損失;況且,先前所停位置,車體一半在水溝地正上方,另一半則在其所有745地號土地,否認佔用。
未徵收地 地主有權利
法官調查,該土地經編列為道路用地,僅為都市計劃上的「土地使用分區」而已,尚未由政府依法實施徵收而發給補償費,不能因此認為原告喪失對土地的權利或不得再為管理使用。
又查,被告因竊占該地,刑事被判處拘役40日,並查被告車體和前後置放盆栽等雜物,僅佔用4平方公尺,應給付3名地主各1760元比較合理。
劉某對法院判決無法接受,他不滿指出,既成道路屬於大眾通行空間,尤其馬路未公告這是私人地,左鄰右舍都是如此停放,根本不曉得是盧姓3兄弟所有。直到交通局劃設紅線迄今,未再佔用馬路,沒想到還是挨告,法院竟判決竊占罪成立,實在太不合理。
pinku99 wrote:
現在律師說對方有通行同意書(還是整個五米)
然後去市府調的建築圖有寫私設道路,我家去年事情爆發後馬上裝了監視器,不然我家應該已經…哈哈,我們去年也有鑑戒,然後請對方移車後才在鑑戒範圍擺汽機車腳踏車,之前有擺過盆栽,現在交惡了,沒什麼好顧慮了,遇到惡鄰居好辛苦XD 謝謝你
越看你的律師越有問題。
正常來說,完全不受拘束啊。不然原建商要來找你,和你說買賣無效?原價買回?
那同意書,就和紙一樣無效。只對原建商有效。當事人也不對。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06946
使用借貸契約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第2014號民事判決)
題目:
「查原審認被上訴人有口頭承諾提供系爭土地供張阿坤通行,並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關係。果爾,借用人死亡時,依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貸與人固得終止契約;惟使用借貸非如租賃,無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貸與人將借用物所有權讓與他人,其借貸關係對於受讓人不能認繼續存在,亦即借貸契約仍存在於原貸與人與借用人之繼承人之間。
實務:
「查原審認被上訴人有口頭承諾提供系爭土地供張阿坤通行,並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關係。果爾,借用人死亡時,依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貸與人固得終止契約;惟使用借貸非如租賃,無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貸與人將借用物所有權讓與他人,其借貸關係對於受讓人不能認繼續存在,亦即借貸契約仍存在於原貸與人與借用人之繼承人之間。
結論:就這樣。買一每換一個地主,借用歸土地的人,就要重打一次官司。因為通行是借貸關係。 什麼通行同意書?那是什?借貸關係不能認繼續存在,直接否認有借。沒義務借啊,對方要重通行權官司,法院重新判決。而且你的土地又不是像建商一樣佔很大片,怎麼可能五米讓對方用,一米借那四戶用就要偷笑了,光那1米私有道路就佔了土地面責的使用損害很大了。一堆大樓 要開車,都要走到二條街外的"租用"停車場。讓那四戶停?損害使用權了。



其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922&article_category_id=258&article_id=1919
案例事實
趙一所有就座落台北縣瑞芳鎮某地號之土地共二百六十六平方公尺,地主同意讓瑞芳鎮公所無償使用,雙方並訂有契約,使用期限自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十年。惟八十三年五月一日趙一將前揭土地轉售於錢二並依法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案。錢二認為瑞芳鎮公所未經其同意使用該土地,乃去函請瑞芳鎮公所限期拆屋還地,然而遭到拒絕,錢二遂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試問是否有理由?
解 析
按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於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又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另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七百六十五條及第六百七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所有權係物權之一種,而所謂物權係指物權人可直接管領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權,物權有三種效力,分別為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及追及的效力。所謂追及的效力係指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入於何人之手,物權之權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之效力而言。
本件前揭趙一與瑞芳鎮公所間之使用借貸契約為債權契約,不能對抗接手土地地主(即錢二)的所有權,雖然瑞芳鎮公所主張使用該地係經錢二地主的前手之同意,以興建里民托兒所,並可供里民大會使用,雙方並訂有無償使用借貸契約,但是使用借貸並不像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錢二之前手將空地允許瑞芳鎮公所使用,瑞芳鎮公所要不得以趙一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即主張對現在土地所有人有使用該地之權,故錢二可依所有權保護之規定,請求瑞芳鎮公所拆屋還地,亦可基於瑞芳鎮公所妨害其所有權,而請求除地,即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中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所有物,此二法律關係原非同一,故錢二得擇一行使以保障其權益也。
-------------------------------------------------------
靜等樓主 面對 四大律師 敗訴?這太神了(聽說敗訴了,還要樓主付律師費,不知那一國的),
看看法官會不會創下買賣不破借貸的判決。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2,台上,957
【裁判日期】 920509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裁判要旨】
又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原屬貸與人與使用人之特定關係,除
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使用人無移轉其權利於第三人之可言。且
使用借貸本係無償借用性質,不能與租賃相提並論,使用借貸
亦未如租賃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故土地所有權移轉於
他人後,除已得該他人即現在之所有人同意繼續使用外,土地
使用人縱經原所有人無償提供使用或允許借用,亦不能以之拘
束現在之所有人,而對現在之所有人主張有使用該土地之權利
HermesParis wrote:
關注~...(恕刪)
是超關注。
因為樓主輸的話,代表可以做一件事。
就是 你家的地和房子、客廳、廁所,別人可以因前屋主 說在你買之前,前屋主和我有契約 公證 永久
借我使用和通行、土地放東西。
然後 前前屋主和前前地主 ,以前曾公布 宣佈 願 將 房子 和土地 永久借給社區的所有流浪漢和寄養貓、狗所用
且還有公證的契約。(前前屋主和地主是超好人,超讚的,大家應該效法,永久借出給社區使用。買的人自當承受,用
帝王條款加持,誠實信用,所向無敵~為了公益,帝王搬出來~叫做 法官心證,隨便我判啦。)
可以用借的比租賃還猛。




然後建商就不用怕法拍了,在法拍前 地先永久借人。房子,別人可以永久 可通行你家,去上廁所。
建商 在法拍 移交前,找人頭簽 借貸契約 就行了,然後再公證。





你敢買,和不承認和不借人通行使用 就是 違反誠實信用。你買前就該查,就該知道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