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ttching wrote:
說過,我也問過,公證,也不是包山包海,一切一樣要按照租屋契約來,例如我是收兩個月押金,當然要等四個月沒繳房租才能動作(我是指法律動作),不是欠了一個月就能動作的,這樣說你了解嗎???,...(恕刪)
因為你在公證契約中 沒有註明 押金不可抵房租 所以你無法他拖欠一個月 就能寄存證信函
還要在契約中聲明 若逾期未繳房租 租約即可中止
其實還是有一些眉角的事情要寫在契約上 看代書的功力 有處理過強制執行的
通常寫的契約書對出租方都會比較有利. 我記的還有寫一條
屋主可以去換門鎖的(第一張存證信函寄出後)
代書有跟我說過 他處理過一件強制執行的案子 對方租了兩個月 結果第3個月人不見了 也沒繳房租
然後寄了存證信函 幾天後還是沒消息 後來也是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原來租客是被抓去蹲苦牢了
然後強制執行 租約中止 進屋去把他的東西打包後全放在大樓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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