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通常是房東最怕踫到的,因為照約走,沒法子趕走。房東的舉止措施,你朋友只要依法救濟,反而會成為談判籌碼。
土地法100條要件,房東回收自用,在訴訟上法官通常會要求房東提出計劃書,倘若不符合常理,不予認定機率較大(例如房東還有其他房子,為何要收回才能有地方住),在本案房東無故提房子賣了,又說沒房子住,本身就不符情理。
最後,雖然法律上你朋友有權利繼續住,但整天雙方惡面相向,實在不建議繼續租下去。這段時間仍建議你朋友與房東談一下,直接去市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有公正第三人在,雙方比較能坐下來談(在這之前先把房租處理一下,別達二個月,讓房東取得土地法的解約權)
希望能幫到你
若有大大不相信,那我也不知該說什麼好了
房租都有繳,只有這期過應繳日3天未繳,因房東拒收
zero65 wrote:
不知道為何你認定為不...(恕刪)
謝謝回覆~有幫到我
相關法條回得很具體
不定期租賃,查到的是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
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代表房東容許房客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此時房東不能以雙方沒簽新約為由強迫房客搬走。
適用土地法100條
請教一下大大,若房東收了本月房租存證附支票,或至法院清償提存
若不到一個月就搬走
多繳的如何向房東或法院取回?
目前狀況房東有可能不會返還
目前當務是快點找到,一方面又要防對方來叫囂
依照土地法,的確要提出自住證明
對方可能知道依法他站不住腳
乾脆觸犯刑法、民法來硬的,之後官司之後再說
調解什麼的他一律拒絕
請第三方根他溝通,他一樣大聲吼叫對方
說他不管法律,就是要這樣搞
依法救濟對他嚇止作用似乎有限?
知法犯法,是否當下就無法可以制止他這種脫序的行為?
(他還跟警察嗆聲他就是要每天這樣撞門)
感謝大大於法有據的建議!
另外,找房狀況已說明,不多著墨
物件多不多、合不合適,不合適舉家帶眷還要再搬一次等狀況
不是鍵盤打幾句那麼簡單的
symbolic wrote:
已說明尋屋狀況若有...(恕刪)
坦白說
你搞這麼多名堂
趕快搬走不是比較實際?
找了一個多月都沒房?請問是住在什麼地方?現在房仲這麼多?
房東都不收你房租了
請個假 兩三天搬完也不難
真要幫你朋友忙
趕快找房子比較實際吧?

你走那些法律途徑 等開庭都2~3個月了
這段時間你租金要付
還可能被房東告 何必呢? 你根本沒賺到啊~~
到時要賠償反而不划算...真起訴 你朋友被罰的機會大多了 侵佔 損毀 隨便都一堆可以告
有的還要背前科 你真當記者的話都可以信?還土地法100條 第一條不就收回自住嗎?你的法理在哪?
而且現在找房又不用親自找 隨便問仲介就送一堆來了
你朋友有空出國半個月...卻沒時間搬自己家? 這進法院怎麼跟法官解釋?

而每個人要求的標準不一樣,例如有些人的噪音忍耐度低,自然要求的房屋條件高,因此也不太好找,不能一概而論,所以我認為房客都讓步了,為何一定要依房東的時間搬,不能互相,就照法律走。照法律走,自己就要掂量一下有沒有本錢玩。
只是我認為本案房東是作的有點過火,所以我才提示一下你朋友的權利及作法。
既然你朋友決定要搬,只是時間不夠,依照一個理性、正常成年人的觀念,有必要計較那多餘的租金嗎?那你朋友可以跟對方協商算到那天,其餘退還。不然住到最後一天再搬,因為按約定,房東能要求你租到約定期滿!
同理,房東來鬧,就不能忍到搬走,你朋友有必要計較那幾天提出一個長達幾個月的訴訟嗎?除非他做的太超過,否則找警察或有力人士來擋就夠了吧!
至於怎麼嚇止他,我只能說每人怕的東西不一樣,有些人就是天不怕地不怕,說殺人會判死刑,還不是有人會千萬人吾往之,所以自己判斷吧。細節的部分請你朋友找法律咨詢吧!
總之,我還是建議別故意激怒他,讓事情圓滿結束才是目的,不是雙輸,不是嗎?
準時付房租本來就是房客的義務不是嗎?不用講的好像很偉大很稀有,因為這只是租房的基本要求而已。
與其花大把時間在這裡問網友怎麼對付房東,為甚麼不多花一點時間幫幫您的朋友找找適合的房子呢?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直接把您的朋友需要的條件列出來,包括租金,地點及需要設備等等,只要不是太誇張太離譜,相信總會有人可以幫到您的朋友!
搬家是搬定的,除非房東把房子賣給您的朋友,既然一定要走,為什麼要留下一個不好聽的名聲呢?
您的朋友遇到問題向您求助,想必他也有更多的同事,親友可以幫到他,既然是這樣,為什麼他還找不到房子呢?
既然都提早一個月通知房客請他搬家,又免收一個月的房租,看起來這房東人還不錯,而在樓主的敘述中,似乎過於偏重房東後面的情緒反應,反而刻意把您的朋友塑造成一個無辜的受害者角色,這點很值得商榷。
況且以您朋友找房的頻率跟次數來看,對房東要他搬家一事表現得好像也不是太積極,房子遲遲收不回來,換作是您會不會生氣?
自己找真的找不到,還有房仲跟591可以幫忙,找房子真的沒那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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