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來不易 wrote:而且,如果樓主向法官說,這間房子是他先拿自已的錢,借錢給老婆,讓老婆買房子,所以老婆才簽本票給他這時,資金証明就有了(因為目前還房貸是從樓主的戶頭出)另外,也可以拿那張本票轉移給不知情的第三人這時,問題就更覆雜了,要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我想,不容易成功的...(恕刪) >>>關係人交易 , 打輸官司的很多我手頭上就有一件父女動產買賣交易 , 交易買賣契約書還有法院公證也有資金匯款證明但後來律師打輸官司的而且還是委任頂頂大名的律師事務所>>>我個人是比較贊成夫妻財產分別制誰花錢買房子 , 就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是共同買 , 共同負擔 , 就共有>>>不動產被處分 , 有時不是夫妻的感情問題而是夫或妻欠債 , 或擔保造成聯名登記的好處 , 是萬一其中一方被執行因為是持分所有 , 法院不容易拍定
1.台灣是登記制,登記誰的名子就是誰的。2.可以去辦限制登記。3.可以辦抵押權給夫(金額要高) 請問設定抵押權 有什麼限制? 貸款中可以設定嗎?要去那邊申請呢?另外 已經跟建商簽完房屋合約 名字只有老婆的貸款要明年一月才談這樣的話名字已經是老婆了的嗎?還是依到時候貸款人而定?PS.我名下已經有一間房子 所以老婆一直說新買的聯名貸款利率會高(未認識她婚前購買 已無貸款)
shiang99441 wrote:請問設定抵押權 有...(恕刪) 聯名並不會利率比較高阿,還多一個保證人銀行還蠻高興的,聯名就是手續多且多一筆代書費,稅也是分開繳,以後做什麼事都要兩個人簽名蓋章,之前就是這樣做的,但用過一次我就覺得好煩,你已經有一間的話這間登記老婆的又有什麼不可以呢,有這麼不放心?怕吃虧?如果前都你出還有一種是借名登記契約,不過有什麼的話還是要打官司,只算是憑證跟心安吧簽約人跟登記人好像要一致耶,你已經簽約的話可能要問代銷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