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terlee wrote:這種小問題難不倒台...(恕刪) 會嗎看你罰則怎麼訂阿一次五十萬,從舉發日開始十個工作天起算(或依照違章面積有級距最久就是22個工作天)每超過一天未自行拆除者天天加罰五十萬罰款金額超過房產價值直接充公法拍本來違建就是自身所造成的,自己花錢請人來拆哪裡錯了為何納稅人的錢來協助拆不想拆那就罰到充公為止
ebola01 wrote:研議中的《建築法》修正草案,將採「以罰代拆」原則,凡經查報為違建,未於限期內改善,就處以4萬至50萬元罰鍰,修正草案因立院重選,屆期不續審,近期會重新整理,送行政院、立法院審議。...(恕刪) 希望盡速通過, 建議執政黨列為優先法案 屋主不拆也沒關係, 就多多貢獻國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