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好熱心,如果租房子的房客去辦理戶籍遷入租屋處,這時房客身份證上的住址(戶籍地址)也改為租屋處的地址,一段時間後房客因故跑路了且沒有辦理戶籍遷出,原來是房客跟地下錢莊借錢還不出來,之後錢莊依當時身份證上的地址(即租屋處)追來噴漆、潑糞+貼大字報,衰洨房東立刻出面跟錢莊小弟解釋該房客已不住在此,之後立馬去戶政事務所將房客的戶籍遷出,但房客又去跟其他錢莊借錢,用的還是住址記載為之前租屋處的身份證去辦理,這下衰洨房東得準備面對下一攤的錢莊襲擊,只要該房客一直不去換身份證(大家多久沒換了呢?),衰洨房東只能繼續衰洨下去,以上八點檔劇情的編劇有漏洞或解法嗎?
supau25 wrote:大家都好熱心,如果...(恕刪) 真的無解!講道理的話就不叫地下錢莊!講道理的話的話 地下錢莊哪裡要得到錢!有時 地下錢莊找不到人 連他附近鄰居的房子都依樣問候 不小心問候錯間!
supau25 wrote:大家都好熱心,如果...(恕刪) 個人經驗遇過一次房子租給人當小包商事務所 後來工程做一做收不到尾款就跑路地下錢莊不會一來就潑漆加大字報 小弟來探路的時候就會順便調查房屋的狀況了來鬧事也是成本 收不到錢他跑來鬧你家幹嘛...
蔥油餅大叔 wrote:地下錢莊不會一來就潑漆加大字報 小弟來探路的時候就會順便調查房屋的狀況了來鬧事也是成本 收不到錢他跑來鬧你家幹嘛... 看到你這篇想到之前我租屋的時候,前房客也是欠一屁股銀行爛帳我已經數不清有幾家銀行了跟房東說過,房東似乎也不怎麼在意反正那幾年看到這個人的信件不是當廣告信丟了,心情好就會寫的查無此人丟回郵筒其實也沒啥太大的問題
大家回的很熱心。但都忽略了重點,小孩未成年,大人(父母不遷入)。這表示小孩是要入到房東的戶口。正確說法應是入戶,不是入籍。這和租屋設籍,完全是兩回事。房屋租給人,沒道理要人家不能設籍在租屋處。但租前協議房客不能設籍,那是雙方合意,也沒什麼不可。把別人家小孩遷進自己戶口,那又是完全兩碼子事,不要混為一談。
:戀戀: wrote:房東可以帶所有權狀(稅單)、身分證、印章、已到期合約書,到戶政事務所請求將房客的戶籍遷離.此後房東不會再有此房客戶籍上的困擾。將來該房客要遷戶籍時,可在遷入地辦理遷入,與房東無關!!很混很混很混很混很混很混很混很混很混另外~~~房客其實只要僅憑著租賃契約書就可以將戶籍遷入承租的房屋中(這也是房客的權利) 請問如果租約沒有公證,以上還是可以進行嗎?譬如說,我拿著沒有公證的租約,可以要求依照租約上的日期將房客戶籍遷出?
橄欖綠 wrote:請問如果租約沒有公...(恕刪) 房客能不能遷入是依照"居住事實",就算房東不願出示證明給房客,房客可要求戶所派員至現場查核,依"居住事實"遷入。反之,若房客人已搬出,但戶籍未自行遷出,房東可持房屋持有證明要求戶所將房客的戶籍逕行遷至戶所。租約有公證是讓戶所辦的速度快一點;沒公證的租約,雙方要主張權力就自找其他有力點即可,重點是"居住事實"。這一連串的討論以paul168168的發言最為正確,應是從事戶政相關業務人員
虎班喵喵 wrote:房客能不能遷入是依照"居住事實",就算房東不願出示證明給房客,房客可要求戶所派員至現場查核,依"居住事實"遷入。...(恕刪) 房客小孩可以依照"居住事實"遷入房東家的戶口嗎?(就算房東不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