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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招打死【新違建】,買賣時,出具【無違章建築證明】,建商準備哭哭

從台北市之前的房屋稅到這次的無違章建築證明,104年7月1日前(房屋稅)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物可說是愈來愈搶手了,特別是5年內的新屋,104年9月1日後取得使用執照的房子慘了…
平常雖然酸柯P,
柯P好的政策,也是該給予掌聲。


這條規定若能確實執行,
對違建應該有相當的嚇阻力,
希望可以依照規定嚴格執行。

車是買來改的 wrote:
如果依照字義上解釋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恕刪)


hungyuwang wrote:
當新成屋價格被打下去時,中古屋能避免嗎?

新成屋不能用二次施工來偷吃步
當然是報復性漲價啊
怎麼我看到反而是忍不住笑出來
目前各拆除分隊連排定的違建都要拆到幾十年後了
建築師又沒幾個肯幹這種簽證小事(需實地查核)
所以最後都是要查~都要拆除分隊派人查
看來又是條財路啊!
建築師有多了一項證明可以簽證了~~這證照比律師強大多了~

包山包海包天下~話說這種室內裝潢違建的不是應該交給室內設計師檢驗嗎....

台灣的建築師好多門路可賺錢!!!!!
依法查察就是個文字遊戲,

先是可以附也可以不附建築師證明,

如果你不附, 市政府可以來查, 但其實現在政府就有權可以查了,

但為什麼違建還是這麼難查?? 就是因為查察也不能侵犯人權和隱私權,

除非那個違建是從外面就看得到查得到的,

否則你要進屋查根本就是難如登天,

查不了你就拆不了, 人家房子照賣照過戶, 那跟現狀又有何不同??



E.TTsai wrote:
如果只是依法查察,...(恕刪)
只要有轉移就要出具證明,

不管新舊屋,


這才是認真的!
整份文件看完後

「二、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
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表示,104/09/01,之後領到執照的人,要過戶時「可選擇,建築師出具證明,或不要建築師出具證明」。

地政事務所,在辦過戶時,若沒有建築師出具的證明,必須「登記完畢後一日內」(不影響過戶)。

通報都發局,依法查察……(也就是說…會在都發局裡排隊?等公務人員自己來查)?

是這樣嗎?那這樣有什麼殺傷力?看不懂……

我不檢附,就等你自己來查……

又或者,檢附後,就不來查,那……未來…會不會有「黑牌建築師」或代辦建築師…

因為政府信任建築師開的證明,就不進都發局查有無違建?


豪哥大 wrote:
怎麼我看到反而是忍...(恕刪)


這條不錯阿

政府也不用花錢去拆違建

有違建的屋主要買賣移轉的時候就看有沒有建築師敢做假簽證幫屋主囉

不然屋主就自拆,否則別想過戶

看他怎麼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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