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
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表示,104/09/01,之後領到執照的人,要過戶時「可選擇,建築師出具證明,或不要建築師出具證明」。
地政事務所,在辦過戶時,若沒有建築師出具的證明,必須「登記完畢後一日內」(不影響過戶)。
通報都發局,依法查察……(也就是說…會在都發局裡排隊?等公務人員自己來查)?
是這樣嗎?那這樣有什麼殺傷力?看不懂……
我不檢附,就等你自己來查……
又或者,檢附後,就不來查,那……未來…會不會有「黑牌建築師」或代辦建築師…
因為政府信任建築師開的證明,就不進都發局查有無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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