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理面,樓主換個角度,如果自己是房客
今天租了個房子,房東卻說房子想賣了
又得開始找新的居所
找歸找,房東房子沒賣掉,自己還是得繼續租,也不能說搬就搬
這段時間還得隨時配合房東要求帶人進來
把你私密的居住空間全開放給陌生人參觀
一次兩次就算了,一次又一次的來,簡直幫房東看家沒兩樣
看家就算了,每個月還得付6000塊給房東
次數多了難免臉色就難看,然後房東就不爽了
丟個一萬二就叫你滾
你認為這樣合情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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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樓主個建議:
帶看到售出這段期間,樓主可以和OL協議,房租減半少收個3000,算是補償他不便的損失
但OL要同意一旦房屋售出(簽訂買賣契約),如買方不想承受租約,OL必須於限期(兩個月)內搬出
(不然有一年租約在,樓主的房子也是很難賣吧!)
樓主則另外補貼兩個月租金給OL作的提前解約的補償金
這樣OL臉色應該就會好一點
樓主的房子也比較好賣一點
應該算是兩全其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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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用賠償兩個月租金,定型化契約是寫一個月
你要提前解約沒有任何問題,想想看房客可不可以提前解約?
如果房客可以提前解約,房東為何不行,一切照合約辦事
第二:絕不能沒經許可擅入他人住家,侵入居住罪是有刑責的
惡劣房客絕對化抓準這一點靠你,而且是告訴乃論,絕對讓你吃不了兜著走
並要你賠款,這招絕對得不償失
第二:如果他不搬走,先用斷水斷電
這邊沒有強制罪的問題,除非你去換鎖不讓房客進入
雖然斷水斷電後任何人知道水電號單就可以辦理復水復電,
但是也是很麻煩的事情,基本上正常人到這邊就會搬走了
第三:直接會同公正人士開房門
可以是里長,警方,提早申請即可,過程中記得錄影
其實出來租房子,還是大家和氣生財,除非你真的非常非常受不了在出此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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