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rida0313 wrote:小弟曾在3年前類似...(恕刪) 那個 cjhsu67 說的有點道理,如果房屋擁有人有工作也有存款,法官真的查都不查一下,就應債權人要求,將房屋拍賣?要查一個人的工作跟銀行存款不難吧?搞不好每年還有幾十萬的繳稅記錄。
supersunshinesu wrote:本身為執業律師,簡...(恕刪) 提供自已的小經驗,也請問律師大大:先前自己也有扯到訴訟案件,法院文書一開始確實寄到我的戶籍地址(但這個房屋我出租自己沒有住那裡)之後因為嫌跑回去拿文件麻煩所以上法院時順便問了文件能不能都寄到【指定的通訊地址】結果申請ok,那請問如果先和法院申請寄送到現居通訊地址的話,那還會發生樓主所提這樣的慘狀嗎??
主要還是支令為書面審理且不調查實體問題(不訊問債務人),因此縱法院調查債務人仍應有清償能力惟亦無法據此認定債權人指涉之債權關係存否債權關係存否仍須另以民事訴訟確認之另外之後於民事執行程序中,執行處亦不審理執行名義所載之實體法律關係存否針對執行名義實體關係存否亦須另提民事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因此,債權人若選擇對債務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者,執行法院並無理由駁回這是書面審理下的缺失,先前有人提到法院查調入出境紀錄是一種防範類此情形發生之手段,但是若債務人確未出國且亦未實質收送支令(已擬制送達時)時,在目前支令不訊問債務人之法律規範下,恐怕很難避免類此風險
都已經有了血淚的案例還是有人想要認為是危言聳聽?土雞城案例受害人自己收到支令於法律上不做為本身雖受害,但亦須檢討為何不在不變期間內異議?(支令文書內都有載明)但相比上例,於自始未實質收送送達的被害人反而更需受到保護應該要考慮檢討支令審查要件或是審查標準
土雞城那個案例一整個很奇怪為何收到支令於法律上不做為?推說是詐騙所以不理會!如果本身財務狀況良好沒欠人錢接到的話應該會很緊張吧只有那種一付欠錢最大我不理你能耐我何的被處理了才來說遇到詐騙集團了以上最好是我腦補,台灣法官都很豬頭,這種騙房子(土地)的會一再上演問題是....詐騙集團有這個手段(頭腦),電話詐騙成本風險更低(還不用出庭)冒著需要出庭的風險(債權人不用出庭嗎?)來遂行詐騙其CP值太低了吧以上(本篇)純腦補非實際經驗,有說錯請有實際經驗的指正,感謝!
lee0715 wrote:法院的掛號郵局是直接...(恕刪) 剛聽到這個說法時,我也是很存疑,去年11月我被撞,撞我的普隆共想趁機敲詐我一筆錢,也是要先開調解庭才能上地檢署,有爬文了一下就算他直接去告,地檢署也會勸他先調解不成才能告到地檢署,這期間調解委員會就會通知屋主了,跑過這個程序之後在告到地檢署開庭都已經是今年四月份的事了。(已半年)當初對方提告時,因為是交通警察處理的,交警電話連絡不上我,就轉轄區派出所通知我,轄區派出所來通知也是要員警親自上門來找人,還說什麼我如果躲起來不去做筆錄就可以開拘票....,開庭哪是傳不到人就當這人不存在,哪有這麼簡單....這只是個小小案子都搞這麼大陣仗了,我才懷疑一個偽造本票的案子有法官會這樣草率作判決的嗎?再者,當初我的車禍官司在檢察官處,檢察官一看就知道是對方埔隆共想敲詐了,直接語帶威脅的告訴對方他罪責較重(當然我也有告回去),然後就當庭和解了,並寫下互不再以民、刑事相告的切結書......地檢署檢察官都這麼明察秋毫,給誣告者打槍了....還有機會上法院嗎?.....況且如果真的告到法院....還要多三、四個月的程序要走,檢察官都這麼精明了,法官會笨到那樣誤判嗎?可能性很低......就算遇到腦殘的誤判好了.....法拍程序也不是說拍就拍,要公告,要查封,一堆投資客、法拍客都會找上屋主談,還一拍、二拍的....屋主怎可能什麼都不知道到房屋被過戶或被標走?怎麼可能像楊宗憲講的兩、三個月就被騙走房子,完全不可能。就算技術法律層面上沒問題,但重重關卡、耗時費日下,屋主不察覺真的不太可能。最後一點,屋主既然把戶籍設在自己的空屋,通常這個屋主名下大概也不只一筆房地產吧....(正常的情況下)法院就算程序真的都沒瑕疵、很順利的如詐騙者所願跑到法拍這流程了,既然沒有債權設定也能法拍,那法院至少也會清查一下屋主名下有多少房地產吧,也不一定從戶籍地那邊開始法拍吧?如果本票簽個五千萬,但戶籍地只值300萬,是不是法院也該挑屋主名下其它較值錢的標的物開始拍賣吧?甚至多筆一起拍賣,那還能通知不到屋主嗎?還真那麼巧不偏不倚就剛好非要法拍戶籍地不可?讓屋主剛好恰恰好都一直被蒙蔽在鼓裡?
tpc203 wrote:那請問如果先和法院申請寄送到現居通訊地址的話,那還會發生樓主所提這樣的慘狀嗎??...(恕刪) 要看原告提供給法院的是那裡的地址。根據我自己被告的經驗,房仲是提供給法院我出租房子的地址,但我的戶籍地並不在那邊,法院文書一樣是送到那邊。會有這種情形的大部分是要讓房客知道屋主被告了,讓屋主在房客面前抬不起頭,算是給屋主下個馬威,不過於開庭時可以要求法院改送地址。像這種情形,如果用支付命令的方式,只要不要讓對方收到法院文書拖過20天抗告期,是不是就可以直接由銀行帳戶裡強制執行了?若這樣可以的話,那每個人的財產都非常不安全了,不過根據我自己被房仲訴訟詐欺的經驗,有心人要透過民事法院詐財真的非常容易。某個行業一定口水流滿地,心癢難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