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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不好的房東, 如何可以讓我報稅 讓他繳稅

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不利於房東

《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但此種不定期租賃較不利於房東。

房東收回須符合限制

雖然《民法》第450條指出:「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定期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1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前通知之。」



不過,根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不定期租賃的出租人欲收回房屋有6項限制,房東須符合6項限制之一,才可終止租約。

不定期租約出租人收回房屋相關規定

收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做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房屋出售則租期結束


但不定期租賃契約也不全然有利於房客,因現行法律規定,一般租賃房屋,在房屋易主時,房客仍可無條件依原合約居住至租期結束,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不定期租約就不適用此原則,因此,若是房東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新房東即有權要求房客無條件返還房屋。

因此,不定期租約對房東、房客雙方都有風險,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建議,租約期滿後,雙方還是應重新簽訂租約,避免未來發生糾紛時口說無憑,損及彼此權益。
蘋果日報【張家銘╱綜合報導】

james3737 wrote:
可以參考這條文.....(恕刪)


我也是想到這條文
但這意思應該是假如你2月1號合約到
房東依然有繼續跟你拿2月份的房租.那才是變成不定期契約.依照舊合約再租一次(看你是一年還是兩年一約)
如果房東在1月就跟你說不續租.那沒啥好爭議的.就照合約走
我租房子合約快到就會注意.會詢問續約問題
你還是快去找新房子吧
跟房東說給我時間.不然一時半刻很難找
浪費時間的檢舉我完全不會想
除非真的有一口氣嚥不下
不過說坦白的.那一口氣值得你花時間嗎?

s927471 wrote:
感人肺腑的回答 我已...(恕刪)


邪惡的想法來了...

如果房東房子是貸款,且他自己的戶口是在這個地址
可以假設他有減免所得稅..但實際上他是出租的話..
那你懂的...你要多繳稅,但是他是逃稅...嘿嘿


redial wrote:
大家的法律觀念有錯...(恕刪)


不好意思
有問題想討論一下
假設"不定期租約"成立,房客可以不搬
那可以"住"多久呢???
唉,房客總是比較弱勢,為了幾個錢爭口氣,還得向公司請假出民庭。
很多房東都整天閒閒沒事,出庭就當散步養生呀!
這裡有錢人比較多,所以樓主要自己懂得篩選訊息。
前面的不定期租約確實值得參考,比報稅好搞多了。

s927471 wrote:
目前的房東 我已經...(恕刪)

記得下次租房子 簽約前請屋主也要報稅...
屋主應該會把稅再加在你的房租上吧
另外 不報稅 你也是幫兇之一...
雖然不報稅是錯的 但 感覺有點"任性"
不定期租約出租人收回房屋相關規定

收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做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房屋出售則租期結束

funrayan wrote:
假設"不定期租約"成立,房客可以不搬
那可以"住"多久呢???


如果租賃契約有去法院公證的話, 基本上法院不會受理租期超過五年以上的租約. 沿用這樣的概念, 不定期租約如果有爭議上法院的話, 也都是最高以五年為期, 但是這五年的期限是從契約簽訂當時起算, 還是從契約期滿起算, 這我就沒有深究了.

有誤請指正.
如果你房東突然願意續租給你, 你還要檢舉他嗎? 你還這麼正義嗎?

所以純粹是心態上的問題, 就是"不甘願"....和正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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