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但此種不定期租賃較不利於房東。
房東收回須符合限制
雖然《民法》第450條指出:「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定期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1星期、半個月或1個月前通知之。」
不過,根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不定期租賃的出租人欲收回房屋有6項限制,房東須符合6項限制之一,才可終止租約。
不定期租約出租人收回房屋相關規定
收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做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房屋出售則租期結束
但不定期租賃契約也不全然有利於房客,因現行法律規定,一般租賃房屋,在房屋易主時,房客仍可無條件依原合約居住至租期結束,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不定期租約就不適用此原則,因此,若是房東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新房東即有權要求房客無條件返還房屋。
因此,不定期租約對房東、房客雙方都有風險,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建議,租約期滿後,雙方還是應重新簽訂租約,避免未來發生糾紛時口說無憑,損及彼此權益。
蘋果日報【張家銘╱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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