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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租屋簽了合約就能保護你嗎?法律不是我們想的那樣!!!4/19補述


嘉義購屋 wrote:
法院判決文載明(二...(恕刪)


對~
我真蠢
當時就只在意他只給我3樓使用跟原本租約不同
就是違約
就可以打贏
其他對我不利的都沒好好反駁
凱西cat wrote:
沒有一個律師願意詳細看..

如果連理當要看的律師都懶得看了,法官為何要特別詳讀???
司法對兩造而言是中立的,找出證據及論點是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Katong wrote:
看了合約,我的認知...(恕刪)


房東只給我3樓
房東只給我3樓
房東只給我3樓

嗚嗚~


marco58116619 wrote:
這位大大,你的契約...(恕刪)


爭議在我並不是一開始就放東西進去
這點我竟然沒有當場反駁.....現在超懊悔的
是他在兩個月後跟通知我
三樓可以先放東西了
其他部分會趕在一個月內交付給我
所以我才陸續搬些衣服過去
三樓並不是淨空狀態 還有房東的家具
我的東西包裝未拆堆放在一坪不到的角落

可是判決是要我付全額的費用
比例原則上是不是不公正?

畢竟我們不是法律專家
定的合約再周全也有漏洞
像你的案例
應該也是看了合約合理才簽下
還好有解決呢^^



如影隨行 wrote:
題外話,你這種事我...(恕刪)


我沒機會轉租
等我知道只剩3樓時
他已經1.2樓都租出去了

小小辦事員 wrote:
簡單的回覆1.一般...(恕刪)

感謝大大的回覆
我在想如果我再上訴再敗訴
這個案例可以讓房東鑽漏洞
例如~
房子先不整理用超低價吸引我這種笨蛋房客收錢簽約
然後用房客的押金慢慢整理
最後跟房客說我只能部分房屋給你使用
而且簽約後不管你使不使用都要付房租
這樣是不是鐵贏了??

一一ˇ wrote:
我覺得看完判決主文...(恕刪)


你想的跟法官一樣^^

房東把1.2樓出租了
4樓堆放他的東西
所以最後我能使用的只有3樓
就算法官覺得我使用範圍只有3.4樓
但只給我3樓還要收我全額房租

買隻雞給隻腿還要付全雞的價錢
這樣我跳的有理由嗎?

如影隨行 wrote:
這不是問題...除...(恕刪)


有!合約是一人一份

有簽名沒蓋章

您的建議我記下來了
到時整理時會再註記上去
感謝^^
大園機場旁
591找到的

歡迎加入痛苦行列
凱西cat wrote:
1.請問這是何時發...(恕刪)

1/1房東通知我他正和1樓房客簽約 要我過去跟他認識一下
並告訴我1.2樓會出租 他自己的雜物堆4樓 所以只剩3樓給我
我當場就表明不符合約不能接受
他說不租可以退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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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疑問??
你10/1號簽約,後面的訴狀上說你都沒付10~1月的租金?然後你說1/1號他要你過去跟另一個新租的房客打招呼?
那你到底有沒付過房租?然後他有沒有催討過?你如果沒付應該1/1號你也不會出現吧?你沒付1/1號出現了他也都沒討?然後雙方告訴時他又說你都沒付房租?
這其中不太合常理(通常最久2個月沒付就會通知了吧),這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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