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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定調!奢侈稅轉房地合一稅


lunafather wrote:
哈哈哈。按此文來看,...(恕刪)


現在賣就有兩種稅制!
方式一:實際成本法
方式二: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

房地合一上路後,之前持有的賣屋時可選
方式一:房地合一稅制
方式二: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

且也適用重購退稅
todesign1978 wrote:
我是在102年7月份持有目前的房子,名下只有一間,若是在今年或明年出售,以字面上的意思,我依然是適用原來的課稅方式嗎,也就是用房屋評定現值去乘上房屋所得額比率,再納入綜合所得稅繳交,這樣對嗎?(恕刪)


正解!!!沒錯

房地合一上路後,之前持有的賣屋時可選
方式一:房地合一稅制
方式二: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
小股9 wrote:內文重點: 1.奢侈稅將轉型房地和一稅,...(恕刪)


感謝分享,來研究研究
小股9 wrote:
方式一:實際成本法
方式二: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
基本上都是用方案2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
適用時機:當無法提出證明文件,
出售房屋就得依財政部所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房屋出售所得


題外一問:
實價登錄後購入的房子出售有辦法自行決定選擇
方式二嗎,當初購入時買價不是都有申報???
zarsintw wrote:
題外一問:實價登錄後...(恕刪)

因為當初實價登錄!!!不是列為課稅依據跟稅基
所以實價登錄後,都還是採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

最主要,實價登錄價格,沒有法源依據當課稅基礎
房地合一稅,就是要補足法源,但不朔及既往

內文:,但最後朝野協商三讀通過的版本,限縮未來實價登錄資訊的公開與使用,僅能被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而且已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立法前,不得做為課稅依據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546594



前面的回文是參考奢侈稅的規定,看了小股9的新聞,我又跑去財政部找資料,找到一個圖表。

對不起,我不該參考奢侈稅推論Orz

這是圖表的網址,給大家參考:
http://www.dot.gov.tw/dot/content/image/2015021202a.jpg

把圖表資料轉述如下:

個人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方案:

1課稅範圍: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1.1起出售持有兩年以內
105.1.1起取得且持有逾兩年

2租稅優惠:

(1)自用住宅:
A.重購退稅:換大屋-全額退稅;換小屋-比例退稅。
B.免稅: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出售房地總價額4000萬元以下、6年內以一次為限。

(2)長期持有:

A.持有第3年起,每年減徵4%,最高減徵80%。
B.僅持有可供建築之用地者,減徵率減半。

3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公告土地現值漲價總數額)X(1-長期持有減徵率)

4課稅稅率:

(1)居住者:

A.105.1.1出售持有兩年以內:30%
B.105.1.1取得且持有逾兩年:17%

(2)非居住者:30%

5課稅方式:分離課稅,於所有權移轉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6盈虧互抵:虧損得後抵3年。


Stacy.S wrote:
這是圖表的網址,給大家參考:
http://www.dot.gov.tw/dot/content/image/2015021202a.jpg

把圖表資料轉述如下:

個人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方案:

1課稅範圍: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1.1起出售持有兩年以內
105.1.1起取得且持有逾兩年

2租稅優惠:

(1)自用住宅:
A.重購退稅:換大屋-全額退稅;換小屋-比例退稅。
B.免稅: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出售房地總價額4000萬元以下
6年內以一次為限。

(2)長期持有:

A.持有第3年起,每年減徵4%,最高減徵80%。
B.僅持有可供建築之用地者,減徵率減半。

3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公告土地現值漲價總數額)X(1-長期持有減徵率)

4課稅稅率:

(1)居住者:

A.105.1.1出售持有兩年以內:30%
B.105.1.1取得且持有逾兩年:17%

(2)非居住者:30%

5課稅方式:分離課稅,於所有權移轉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6盈虧互抵:虧損得後抵3年。

(恕刪)



1課稅範圍: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1.1起出售持有兩年以內
105.1.1起取得且持有逾兩年
Stacy.S wrote:
前面的回文是參考奢侈...(恕刪)

所以整體來看,是採舊制居絕大多數了.
這有很難懂嗎?!2011年為新舊制分界

小股9 wrote:
1課稅範圍:出售房屋...(恕刪)



105.1.1起出售持有兩年以內課30%
105.1.1起取得且持有逾兩年課17%

所以...這兩句加起來就是2016年開始實施:
出售2016年1月1日之前就已經購入並且滿兩年以上的房子照舊制
出售2016年1月1日之後購入的房子採新制:兩年內30%、兩年後17%、之後每年減4%

好裡家在...
不過這樣怕到時重稅來臨沒人敢買房子
又造成房子不好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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