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遺產疑問


km0220 wrote:
你好因為我有查詢到民...(恕刪)

繼母有配偶分配權你沒算到哦!分配完的才輪到其他繼承人,而她也是這其他繼承人之一所以分配完的還有她的一份喔!
你的案例分配如下
1.繼母先拿2分之一
2.剩下的2分之一你哥你繼母及你各3分之一
奧圖瑪 wrote:
繼母有配偶分配權你沒...(恕刪)


謝謝您的回復

民法
第1030-1條(民國101年修正新增第三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138條(民國19年至今尚無修正)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第1款(民國19年至今尚無修正)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這種情況根據第1144條

我跟哥哥阿姨應該是平均分配1/3

可是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我就不懂了 問了許多諮詢律師

有的說1/3 有的說1/6



真的謝謝你的回覆 希望可以繼續討論

如果有後續法律問題我會繼續回覆


evilmercury wrote:
我想知道誰吃飯是吃硬...(恕刪)
就我的認知不知道對不對

應該是你爸跟後母剩餘財產分配後的每人分配1/3

例如你爸身後留下1000萬,後母自己有200萬的財產

(上述金額已經過婚前婚後財產、繼承及債務扣除等計算過的淨值)

那剩餘財產就是1000-(1000-200)/2=600.....400是給後母的

然後你們三個(你、兄、後母)再去均分那600

每人200萬

會說1/6的應該是後母本身都沒財產的情況

也不是完全說錯
遺產的問題
我來講一下

1.夫妻財產共有制下,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的財產,其中一人死亡後,另一半先平均分配兩人的財產,剩餘的才算遺產

舉例:後母沒半毛錢,先生有一千萬元,無法證明婚前的財產,先生有兩個子女
後母會先拿走一半,就是五百萬元,剩下五百萬元才是遺產,遺產由配偶跟兩名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
所以後母會拿走633.333萬,兩名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各得133.3333萬

2.有財產者可以生前先把財產過戶,這時候並不會有任何遺產問題
所以先生生前要把他的錢給誰,那是他個人意願,沒有分不分遺產的問題


3.有立遺囑狀態,具有第一順位繼承者,可主張具有特留份,也就是原本應分得的份的一半
舉例:承接上面的例子,然後先生立遺囑說要把錢給後母跟其中一個小孩,另一個不給
結果會變成後母可以分得750萬,有給的小孩可以分得250萬,沒分到的小孩可以向兩人要求要分得特留份
也就是原本應該可以分得的133.33萬除2,66.66萬左右




兄弟阿對你我才說實話 wrote:
遺產的問題我來講一下...(恕刪)


大大所說的生前財產分配沒有遺產不遺產的問題

好像有這條欸

民法第1148-1條 (0980522增訂)

條文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惟若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均視為所得遺產,恐亦與民眾情感相違,且對繼承人亦有失公允。故為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始視為其所得遺產,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依第一項視為所得遺產之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則如何計算遺產價額,宜予明定,爰參考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四、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因此,本條第一項財產除屬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所定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應繼遺產,併予敘明。





法律只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既然是視為其「所得遺產」,被繼承人債權人就可以由繼承人所得遺產中求償。

但是「所得遺產」與 「應繼遺產」不同,「所得遺產」是繼承人所得到得的遺產;「應繼遺產」是民法第 1173 條所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若是被繼承人在往生兩年內將土地過戶給某一位兒子,只要不是因為民法第 1173 條所規定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原因而過戶土地,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該兒子所取得的土地就不是「應繼遺產」,不必拿出來按法律規定分配。
關鍵字:
1.特留份
2.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房屋現值土地現值計算

先自己google這三點,
看了還不懂的話花個2000塊去問律師,
就一清二楚了。
km0220 wrote:
大大所說的生前財產分配沒有遺產不遺產的問題
好像有這條欸
民法第1148-1條 (0980522增訂)
條文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惟若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均視為所得遺產,恐亦與民眾情感相違,且對繼承人亦有失公允。故為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始視為其所得遺產,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依第一項視為所得遺產之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則如何計算遺產價額,宜予明定,爰參考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四、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因此,本條第一項財產除屬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所定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應繼遺產,併予敘明。
法律只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既然是視為其「所得遺產」,被繼承人債權人就可以由繼承人所得遺產中求償。
但是「所得遺產」與 「應繼遺產」不同,「所得遺產」是繼承人所得到得的遺產;「應繼遺產」是民法第 1173 條所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若是被繼承人在往生兩年內將土地過戶給某一位兒子,只要不是因為民法第 1173 條所規定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原因而過戶土地,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該兒子所取得的土地就不是「應繼遺產」,不必拿出來按法律規定分配。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也要算遺產嗎?

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但實務上認為此僅為稅法基於納稅公平的考量所訂定,目得在避免逃稅,在民事繼承案件中,有關遺產之認定,需以民法之規定認定之,並無該條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等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之適用。
換句話說,縱使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子女等繼承人,但只要不是出於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被繼承人死前二年內所贈與之財產,還是不會納入遺產的範圍內。


版主提到,他爸爸想把財產留給阿姨
如果在生前就贈與了
這不是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
所以這些並不納入遺產的範圍


所以版主的爸爸如果生前把財產過戶給阿姨,這就不列入遺產了


兄弟阿對你我才說實話 wrote: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恕刪)


原來是只扣稅

但不納入遺產喔!?

謝謝精闢解說
"我是我爸養了23年的人憑什麼要跟那個阿姨一人一半
他才跟我爸2年多她憑什麼"

你是你爸養了23年 而不是你養了你爸23年 敢如此大聲喊憑甚麼
被養的那麼久還送你出國念書 你爸基本上也沒虧欠你了
你出國念書期間 阿姨可能也陪伴著你爸 你卻連你爸娶了阿姨都不知道可見......
何況財產是你爸的 特留分以外 他愛給誰就給誰
看完整串差點昏倒...
一堆人說配偶先拿一半
剩下一半再由三人均分,根本就是.............
單純以民法繼承篇來說
第一順位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平分
所以就是遺產除以(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
依照文中就是兩個哥哥加上現任配偶,如果爸爸後來還有生小孩的話,也要加進來一起算


如果要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話
有幾個要件要考慮
1.夫妻財產制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制
2.可分配的財產只限於婚後取得
3.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能列入計算
依照文中所述狀況講剩餘財產分配
首先要先釐清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有多少,扣掉債務之後,在就夫妻財產差額來作分配
如果爸爸死後留下1000萬,除非現任配偶完全沒有收入,且1000萬完全是婚後所取得的財產,不然基本上是不可能先分配到500萬的...



  • 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