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ngo wrote:
你就直接圍起來,放個...(恕刪)
正確,當你有這動作時就有人跑出來了。問題就解決了,如果沒倈,就把東西圍在地上,那因為是你圍住那堆物品,所以就變成你占有那些物品了。而他們如果破壞你的圍牆,就是毀損,可以刑案處理,就找得到人了。
要找警察處理,表明自己土地被占用,要告對方竊占,警察自然會幫你找出車主
其他雜物可找里長及警察陪同,全程錄影,自行移置,對方如果跑來雞雞歪歪,剛好告他竊占並請求民事賠償
最好找有監視器的地點置放.對方如果要告毀損或偷竊再加告他一條誣告
關於自行移置法源
《民法》
第 960 條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
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關於竊占侵入法源
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停車佔未徵收路地 挨告判賠
劉男停車佔道9平方公尺(手指處),不滿既成道路停車,竟遭控竊占,質疑找老百姓麻煩。(記者陳文嬋攝)
〔記者鮑建信、陳文嬋/高雄報導〕全國各縣市都有很多私有土地,是尚未被徵收的既成道路,民眾若長期佔用停車、擺攤,小心觸法賠錢!
高市盧姓3兄弟共同持有一塊土地,但每人不到一坪,結果被劉姓鄰居佔用停車,時間長達近五年,請求給付租金,法院調查劉僅佔用一坪多,判決賠償5280元。
坐落於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一小段746地號9平方公尺土地,為盧姓兄弟3人共有,各有3分之一持分,劉姓鄰居自93年8月起,至今年2月止,未經盧等同意長期佔用,用來停放自小客車,在車輛前後放置盆栽及雜物,於是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要求給付每人7920元租金。
劉則指稱,該地沒有標示私人所有,土地性質為「道路用地」,已屬私有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為目的。去年4月初,該地劃設紅線禁停後,即將自小客車往內停放在他的745地號土地,原告並無損失;況且,先前所停位置,車體一半在水溝地正上方,另一半則在其所有745地號土地,否認佔用。
未徵收地 地主有權利
法官調查,該土地經編列為道路用地,僅為都市計劃上的「土地使用分區」而已,尚未由政府依法實施徵收而發給補償費,不能因此認為原告喪失對土地的權利或不得再為管理使用。
又查,被告因竊占該地,刑事被判處拘役40日,並查被告車體和前後置放盆栽等雜物,僅佔用4平方公尺,應給付3名地主各1760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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