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1008 wrote:
假設我是3月1日寫好兩份一份日期押3月1日 到期日為3月8日 簽約日為3月10日
第二份不押今天日期留空白 到期日跟簽約日一樣...(恕刪)
簽約日期非契約成立的要素。
民法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你第二份斡旋單雖然不押簽約日期,但跟房仲於3月1號簽約,那就代表著這份合約是3月1號開始成立,房仲必須對屋主履行合約義務據實以告,並且在24小時之內要送達。
合約不是簽好玩的,房仲提告也是把合約當成證據。
有空去看看我的判決書吧,光是口頭沒日期沒書面都成立契約了,更何況是有書面。
你沒做偽證對屋主就已經很好了,問題最大的是房仲。
我是很好奇怎麼房仲沒跟你說不能講出去呢?
房仲是愛錢不怕刑罰,但這種事會損害到房仲利益,我真的沒看過有房仲會幹這種事。
這家店到底是那間呢?蠻好奇的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