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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案 請不要再強姦地政士了

馬總統跟江院長已經要提覆議了
這會兒不是立法院說修就修了

chih_haohung wrote:
只要我每次匯款給賣方, 雙方+地政士 都要 見面
我們(買方 賣方)各自在對方房屋買賣合約中簽名, 表示買方已經匯款, 賣方也收到錢, 作為證明(恕刪)


這我認為你的地政士沒有盡其應盡的義務,最少也應該要附上匯款單吧!!

在您的案件中,雙方既然每次收付都有蓋章,那該代書就依此價申報,應

該就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了呀,也沒有不實登錄的問題,因都按買賣契約的價錢。

所以真的不用修改幫地政士除罪化。


lufat wrote:
這我認為你的地政士沒...(恕刪)



匯款單 就能證明? 買方實際給賣方多少錢? 買方匯款1000萬給賣方, 賣方再偷偷匯回給買方300萬 地政士就能知道? 那麼神?

由此案例, 你是法官你要如何判決呢?

1. 地政士 和 買方 賣方 三方共同串謀
2. 地政士 是無辜的, 完全不知情, 只有 買方 賣方 兩方串謀而已


買方與賣方 雙方真的串通要搞鬼, 地政士只有被當替罪羔羊的份了
整個事件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司馬昭之心..

保障地政士權益與落實實價登錄本就是兩種議題.. 看到諸公們的立法品質.. 真是只能搖頭嚕!!
chih_haohung wrote:
匯款單 就能證明? ...(恕刪)

現在罰是罰故意(惡意偽登)及過失(誤登)
而不是在罰無過失責任(別人騙我,我要負責)
有些立委和學者實在過度解讀了

而實際上目前被罰的三例中根本不存在這種別人騙我,我被罰的情況

chih_haohung wrote:
匯款單 就能證明? ...(恕刪)


地政是覺得有問題...

1.老子不辦 不賺你錢總可以了吧
2.被假資料騙了,有損失 去控告仲介 建商或是屋主

哪來的替罪羔羊....
律師、會計師、醫師那個不是這樣工作的..



muto999及晚安您好 這兩位大大說的非常之好!!

我不懂護航是在護什麼雕的?
syb1031 wrote:
您說~現行實價登錄95%以上都是地政士登的,憑什麼憑什麼?
就我所知99%的代書有收一筆"實價登錄"的費用$2000。
是收買賣雙方喔。
如果不收費,強制由代書登錄,那可以大聲說 憑什麼憑什麼?
可是有收費的情形下就不一樣了喔
個人沒有碰過有代書要求要由買賣方自行登錄實價並註明于買賣合約。


實價登錄,目前很多代書都會收費,內政部並不希望代書收費,但無權禁止.
代書一般只會跟買方收費,跟一般代辦費一樣,正常都只跟買方收.

如果賣方願意付,我只能說他是笨蛋,實價登錄的申報義務人,是買方.
賣方根本沒義務,也沒權利去申報.

現行規定是強制代書第一順位申報,就算契約明訂說由買方自行登錄,
也沒用,違反強制規定.(當初立法原意就是要拉著地政士去做墊背)

今天地政士法的修正,說是對地政士除罪化,我覺得是誇張的.
地政士仍然受相關法律的約束,業務過失一樣可以求償,故意登錄錯誤一樣可能涉及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刑責,這才是最怕的.
前面有人說了一大堆專業人士,都沒像地政士一樣除罪?
其實你們查看看,有幾個專門職業,有特別法去規範這個職業的人.

實價登錄的內容很多,價格只是其中之一,有更多的資訊根本就是行政機關管理的.
如使用分區,面積,使用用途.....乃甚至格局.
這些正確的資訊明明就已經存在各個權責機關,為什麼還要去登錄,
(直接從各單位資料庫帶出來就可以了)
很多不必要的資訊多做只會多錯,確實目前因登載不實被罰的是極少數.
這是因為主管機關根本就沒辦法(不敢)去認定,所以從寬.現在從寬也不代表以後就從寬,
死刑什麼時候執行,何時不執行,也難說.刀拿在劊子手手上,他有權隨時都可以砍下去.

地政士正常是不會為了配合炒作房價而去做不實申報買賣價格的,
房價炒高對地政士一點好處都沒有,地政士是論件計酬,不是像仲介算%的.
仲介一年只做一件案,如果是帝寶,他還可以賺飽飽,
地政士就算是一個月做一件(皇宮也一樣)也要餓死.
量縮最慘的不是仲介,是地政士.

買賣雙方真要虛報價格來炒作,根本也不需要串通地政士,案件不透過地政士辦就好了.
(不會辦?他們會(懂)的,不要掛地政士送件就可以了.)
他就可以隨便申報了,因為法律除地政士,申報義務人本來就開著大門給改正機會的.

不實申報買賣價格直接重罰,就算比原規定重100倍我都可以接受,但是可不可以給2個選擇(機會)
1.實價登錄回歸實際代理制度,義務人就是買方,地政士願意接就是義務代理人.
2.若不實申報,申報(代理)人能提出證明,歸責於義務人者,罰義務人.
(這樣地政士還可以做抓耙子.)

其實我作實價登錄,一定跟買方要私契,要不就要買方簽不動產買賣確定書(內容就是登錄的資料)
登錄要有問題,至少不會犯上偽造文書,但行政罰反而沒用,就看政府刀子砍不砍.

很多人若說我為誰說話,我明白說我就是為地政士說話,也只為地政士說話,因為我是地政士.
我也只做地政士業務,用不著幫誰開大門.
(政府做了登錄才是幫炒作,現在"想"虛報的90%其實是想省不動產交易所得,不是想炒作)

話說
內行人誰不知道,門本來就是開著的!!!

該修的法是平均地權條例!!!









JIN DER LAND OFFICE

chih_haohung wrote:
匯款單 就能證明? 買方實際給賣方多少錢? 買方匯款1000萬給賣方, 賣方再偷偷匯回給買方300萬 地政士就能知道? 那麼神?

由此案例, 你是法官你要如何判決呢?

1. 地政士 和 買方 賣方 三方共同串謀
2. 地政士 是無辜的, 完全不知情, 只有 買方 賣方 兩方串謀而已


買方與賣方 雙方真的串通要搞鬼, 地政士只有被當替罪羔羊的份了


如果你認為買方賣方一開始就是心裡有鬼要登錄不實售價

那強制由地政士進行實價登錄才是對地政士最好的保障

為甚麼 ? 因為地政士是依照簽約內容的協議金額登錄售價 , 至少地政士可以宣稱自己不知情 , 就像收受贓物罪一樣 , 沒有理由證明地政士按照法律規定作業而後來買賣雙方私底下的交易與地政士有關

要是上了法庭 , 查一下匯款證明就知道了 , 買賣簽約有匯款單 , 買賣結束後還有匯款單 ? 嘖嘖

你說摳咪修用現金或是其他方式行不行 ? 行啊 , 那就是買賣雙方洗錢 , 跟地政士有甚麼關係 ?


如果今天買賣雙方私底下有暗盤然後又偏偏地政士有參與買賣過程而沒有進行實價登錄 , 那才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因為買賣協議是你寫的 , 地目地號產權雙方資料是你檢查的 , 完稅塗銷抵押權清償等等動作也是你的進行的 , 你覺得呢 ?

muto999 wrote:
如果你認為買方賣方一...(恕刪)


直接給 買賣雙方 直接自行登錄 不就OK了,, 為何要透過地政士 做實價登錄呢, 有錯還要處罰地政士, 這根本是多此一舉!
立法委員還欠一個修法, 目前是做半套, 就是把實價登錄 交給買賣雙方自行登錄, 如果有錯誤(不管是無心還是故意) 直接處罰買賣雙方 責任清楚又明瞭

這樣也不會讓地政士從中插一腳(如果是黑心的), 也不會冤枉循規蹈矩的地政士, 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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