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屋主因奢侈稅須延後過戶


Nelson5 wrote:
你大概不知道, 斡旋...(恕刪)

1.想請教這位大哥~~您有實務經驗嗎??您這樣主張國稅局真的會認嗎????還是只是紙上談兵????
2.小弟所遇過不論付訂金、協議書、承諾書有的沒的書、設抵押權、預告登記、信託等等換湯不換藥都是依稅捐稽徵法採實質認定原則在處理,先開您稅單,不服再去訴願 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處理,若是這樣行政訴訟能贏~~小弟也真算開了眼界了~~~~~
國稅局的查稅雖然很白目
但是一定是照流程

奢侈稅,就是兩年
他一定是全力清查兩年內過戶的案件
之前有報,2年內過戶,雖然只有一戶,但有租賃之事實,就被課稅

過戶時間超過兩年的
我相信他不會那麼閒,還查去你的金流
意向書並不是買賣, 不會有過戶問題, 也沒有達到所謂的金流或者標的物對應銀行債權的移轉, 所以我不知道國稅局用甚麼東西來認定, 其實這個做法和房地產要約過程的簽約沒有甚麼兩樣, 就是兩造雙方對於某一標的物基於某些架構和條件下進行交易"協商", 但還沒有實質進入"交易"階段, 這個階段, 更不會有產權移轉產生的稅基稅率問題


我沒有房子要在課徵奢侈稅期間交易, 但對於簽訂買賣意向書有過兩次經驗,

一次簽了意向書之後破局, 賣方沒辦法在交易前完成產權的整理(就是這個廠房還有其他所有權人),

另一次是購買辦公室, 依照意向書規定賣方必須在六個月內排除原來既成的承租人問題, 之後順利簽約買下辦公室, 過戶時間也是在正式簽下買賣契約的時候才生效, 在此之前都是彼此的約束保障, 也就是在這段時間身為買方的我們除非賣方違反意向書內容, 否則交易必須在賣方排除所有交易障礙滿足意向書內容之後簽訂買賣契約, 對於賣方來說, 賣方在這段時間也不能再尋求其他買方, 當然如果賣方無法在限定時間內排除買賣障礙,是要賠償買方意向書所協定的罰金的, 反過來說, 買方在這段時間反悔, 同樣也負擔意向書內規定之賠償之責任, 所以這個交易的意向是在交易完成的六個月前簽約, 也就是簽了買賣意向書之後的六個月我才完成過戶, 有沒有額外的稅? 有的, 賣方還因為這段時間地方政府調高了公告現值被多徵收了十幾萬增值稅(如果按照增值稅的正常稅率來計算), 如果交易認定是在意向書簽定的時候, 而不是過戶的時候, 那他應該不需要繳這部分的增值稅才對..


房仲建議的這份合約, 其實就是類似這樣的型態, 主要目的也只是約束交易, 但我比較不解的是, 如果賣方可以接受四個月之後才拿到屋款, 大可以等到奢侈稅監禁期過了之後再賣,因為奢侈稅並非是模糊或者不確定的障礙, 也就是只要時間一過, 障礙自然排除, 不像是既有承租第三方的問題, 買方自己無法確定買下房子之後能不能順利趕走原來的租屋者, 所以才需要有約定保障, 所以我認為, 要不是原來屋主極度看壞後市, 必須急著這時候綁約保證未來可以順利賣出, 要不然就是他需要有個保證(雙方的意向書)去給他自己的債權人證明他四個月後會有錢進來, 用於協調展延自己的債務...這純粹是自己的個人猜測








9 5 2 7 wrote:
1.想請教這位大哥~...(恕刪)

9 5 2 7 wrote:
1.想請教這位大哥~...(恕刪)


+1

就是實質認定原則,會簽一些奇怪的設定,意向書就是為了躲奢侈稅,當然是會被認定為逃漏稅

至於說國稅局會不會去查超過兩年過戶的案件,現在電腦撈資料很方便,

也有可能專案去稽查某些特定逃稅方法,

另外有人檢舉也會去查,

要心存僥倖可以試試看。

資料來源:國稅局親友

Nelson5 wrote:
意向書並不是買賣, ...(恕刪)


對不起~大大~
一直再跟您抬槓(或辯論)
沒別的意思~

我的一再重複的主張~~任何2年內預訂交易行為,在國稅局里會認定在2年內交易!

除非是11項排除項目!! 明文規定不課!

我認為意向書或任何預訂契約當然可以,只要國稅局查不到或懶的查
實際上是國稅局人力不足,他會就2年內過戶,以地政事務所2年內移轉的案子查核,

所以實務上,當然很多是像樓主的賣方這樣操作~百分之99.99不會查到!
但萬一,有人是國稅局列名或不動產被列管~譬如有人是領取大筆徵收款~
或是申報資金贈與,過個幾年國稅局會回頭來查金流~這下要兜得起來~
不然就被課稅再加罰2~3倍~!!

這是實務上的情形~重點在國稅局認定~
就好像路上丟個菸蒂~誰知道啊!(樓主的交易,有奢侈稅,但沒人會來查,超過2年過戶)
但萬一有人剛好盯著你!(誰知道那位被列管~機率低~)

樓主覺得很喜歡很便宜,10月後可能買不到~以後更貴~那就訂吧!
交易後若有不爽,檢舉他,一定有奢侈稅!


若不是,慢慢看吧! 我是不知協助逃漏奢侈稅會怎樣~

打電話給國稅局問問吧!~他又不知你是誰~
敗就敗,人生的目的就是敗到最高點,不過要先賺錢才能花錢喔!
看完這7樓,只有一句話:受益良多!感謝有相關經驗的前輩說明!
從法規,我確實查不到這樣作會有什麼罰則!看完討論串,發現這和投資客用人頭買賣交易有異曲同工之妙,說好聽點:配合政府,合法的規避奢侈稅!
現實的說:就是逃奢侈稅!
是否逃漏稅,就要由國稅局來認定!也許,同樣是國稅局,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認認結果!

其它就是這段時間內變數承擔的問題了!

不知道樓主決定如何?

回覆樓主,這樣不會有協助逃漏稅的問題,實務上也有人這樣做。
多問問代書應該都有這樣的案例。注意買賣契約簽訂日期和金流即可。
就算被抓到也是屋主補稅。

訂金就看你了,訂金愈高,雙方反悔的機率愈低。

要注意的是現在房貸利率在往上,愈晚貸款利率也可能會變高。

但請問樓主有真的很喜歡這間房子嗎?價格合理嗎?
如以上都是,那就沒問題了。

但也請樓主確認屋主是不是投資客,是投資客的話就沒必要幫他省這筆錢了。
但會走到這一步的屋主大概也都不是專業的投客啦,奢侈稅的問題專業投客早就找好人頭或直接灌在房價中了。
樓主還可趁這個問題殺個價或要求仲介費打個折。
意向書不可以做為實質課稅的依據,課稅的依據必須要有實質交易過後才可以做為課稅的日期。重點是在於國稅局對於『實質交易』是怎樣去認定,這條件當然會有實際的入住日期,資金流向等。

不過從樓主一開始的說法,這段期間並沒有提到入住的問題,不過裡面寫的金流都是『訂金』而非實質交易的金額,既然都還是『訂金』就有不確定性,當然不可以視為『實質交易』的完成。雙方議定十月交屋,就必須要以十月作為課稅的依據,不可以拿現在簽意向書的日期作為依據。

這樣的說法就變成對樓主很不利,因為既然實質交易未完成,就算給付訂金在民法上也是有違約許可的空間,更何況是在六個月內,所以賣方可以不履行契約而違約,最後損失的是樓主。

但現在樓主給付了全部的房款,或者入住,當然國稅局就可以認定已經完成實質交易,就可以實質課稅,這點和什麼時間完成交屋就沒有關係,而在民法上,賣方如果有違約的狀況,樓主就可以向法院要求賣方完成履行合約。
chuckgg wrote:
若不是,慢慢看吧! 我是不知協助逃漏奢侈稅會怎樣~

打電話給國稅局問問吧!~他又不知你是誰~...(恕刪)


我有實際的經驗,也打電話去問過國稅局,不會有逃漏稅的疑慮
因為雙方簽的並不是實質買買契約,只是意向書
大家不要再憑想像自行解釋了,
這手法很多人在用,是合法避稅,不是逃漏稅!!

還是不相信的人, 請自己打電話去國稅局求證!!

弓長無忌 wrote:
我有實際的經驗,也打電話去問過國稅局,不會有逃漏稅的疑慮
因為雙方簽的並不是實質買買契約,只是意向書
大家不要再憑想像自行解釋了,
這手法很多人在用,是合法避稅,不是逃漏稅!!

還是不相信的人, 請自己打電話去國稅局求證!!



事實上幾大房仲目前都是這樣作業, 他們也都先問過國稅局

但是還是有人不相信
  • 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