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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賣名上唯一的房子竟收到奢侈稅單還要再罰50%


pcm7040 wrote:
謝謝你的建議,我知道...(恕刪)


若你沒工作的話...下下策,脫產吧...,或是沒開扣繳憑單的,政府也查不到你的財產..

你的情況建議可以從仲介下手~無論當初你有沒有錄音說跟你保證絕對不會有稅金的問題都好~~~

我們一般人買賣房子為什麼要找仲介~就是因為手續繁雜而且中間又很多細節~

既然你都有付費請他們處理~這些事情他們應該要注意到的~~不要自己替他們找理由~~

而且稅金部份~~代書~~一定要注意的吧~~條列式的跟您說明會產生那些費用不是很正常的嗎??

還是只有台北買賣是這樣??..建議你可以申訴代書~~嚴重一點告他們業務過失 至使你有損失..


我說真的~~不要這樣自認理虧~~錯的是代書+仲介.....



真理就是...會吵的小孩有糖吃...至少叫他把當初仲介費吐出來也好~~去詢問一下法扶..不用錢的!!
這絕對是代書和仲介的專業不足或疏忽,雖說惡法亦法,只差15日就免稅,代書和仲介用心一點就沒事了,就算沒有錄音,如果代書及仲介沒有誤導,屋主哪會不知延後15日再過戶,這絕對是仲介及代書誤以為奢侈稅是以簽約日算而不是權狀核發日算,這不能叫不懂的賣方自己全部吞下去,弄上媒體或提告也不是完全沒有勝算,稅是一定要繳,但代書及仲介也要分擔損失,版主加油!
這個看來就是法律跟仲介費兩個問題
法律問題真的就要多方求證
不要只聽一兩個說
再來就是要上網自己找法條看
然後繳稅既是義務
過了期限就是會被罰
政府機關絕不會在你主動報繳期間通知的
而是在過期限未繳納才會被查出來
如果主動報繳期限都要主管機關去通知
那還有人會主動報繳嗎?
而且要多多少人力才能做到
所以一般這都是要自己注意的
不然收到時都是罰款了外加利息

至於仲介費
你既然開了底線
那仲介就給你賣底線價
我想他還算可以
讓你拿到底線價
仲介既為中人他也會站在買方想
所以成交一定是底線價
你實拿310w他直接把仲介費加到總價
所以才有330w然後仲介費6%完全賣方付
這是在滿足買賣仲介三方的底線不是嗎?
如果按照字面意思 "低於310萬不付仲介費"
試想如果他說我賣311萬然後收你4%的仲介費
那看起來合理吧!!
可你實拿是多少自己算算吧

不要以為亮了底價之後仲介會幫你爭取更高價
這個案子除法律部份
我覺得很合理
有的是版主不切實際的期待吧

補充一種算法你應該就會理解
如果他說賣價310萬你實拿
仲介費由完全買方付
這樣感覺是否好一些呢?
但實際你都是拿310萬不是嗎?

還有錯誤觀念會害死人
財務規劃要注意
不能只一味的要年輕時置產
沒做好財務規劃最後還是得吐出來的

THE666 wrote:
樓主實拿(總價扣掉仲介費)要310萬,低於310萬不付仲介費,
所以,如果仲介賣320萬,320萬-310萬=10萬,
這10萬就是仲介費,
如果賣325萬,仲介費就是15萬,
所以會有"多賣了(就是超過310萬的部分)"是他們的的說法。
而你看契變上面的內容,"總價330萬,賣方付6%仲介費",
330萬,扣掉6%仲介費,你算一下,是不是剛好屋主就是實拿310萬,
仲介費20萬(剛好是合法的6%範圍內),


這說法似是而非...

一般賣家最多就是給4%....

底價是310萬....

成交若是330萬*4%=13.2萬

屋主應該拿316.8才合理....

憑什麼收6%??

除非當初就說明未賣到310萬不收,超出310萬全算仲介費

仲介都不是省油的燈...妳房子行情在那,仲介清楚的很...

所以假設仲介認為你若房子只值300萬...

仲介才不會接受賣不到310萬,不收服務費,也不會讓房子不到310萬就成交

仲介又不是吃素的..........

反正可能是仲介認為你房子超出310萬沒問題,就來個打迷糊仗...

1.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要主動申報,被抓到才要繳,沒抓到就裝死嗎?
2.奢侈稅相關法令自己要了解清楚,仲介說啥就是啥嗎?
3.賣不到310萬不收仲介費表示樓主要保有基本的獲利門檻,那當然超過的部分也是仲介自己的努力阿...只准自己貪心不准別人貪心?
??
rickchiu wrote:
這說法似是而非...

一般賣家最多就是給4%....

底價是310萬....

成交若是330萬*4%=13.2萬

屋主應該拿316.8才合理....

憑什麼收6%??


憑什麼6%? 憑白紙黑字,而且還寫得很清楚,仲介和賣方都簽字確認可以,這樣夠不夠?

如果認為收6%太多,屋主可以不簽字啊,
可以要求改成4%再簽啊。


而且就算是4%又如何?
仲介可以調整最後售價成323萬,然後向買方收2%服務費,也就是7萬,
再跟屋主拿4%,13萬,
(小數點以下忽略)

結果..買方花了323萬+7萬服務費 = 330萬
賣方實拿323萬 - 13萬服務費 = 310萬
仲介拿 7萬 + 13萬 = 20萬

還不是一樣....
其實小弟也認為『仲介』和『代書』的問題比較大!

畢竟是『專業人士』?標準應與一般人不同!

不過小弟還是認為『公務機關』執行法律?可以『人性化』一點!

公僕不就是『服務』百姓嗎?

以版大的情況?其實很多做法可以避免『冤案』裁罰.......畢竟人家又不是『故意』要逃稅?

除非是『專業』炒房客?知道細節,可以刻意避開!

否則『正常人』一生是會過戶幾次房地產?

雖然『法律』規定,是要主動申報!

但是在辦理過戶的同時?地政事務所的人會不知道這類案件,可能會產生『奢侈稅』嗎?

就算開『稅單』非他們的職權,不能『主動』發單給『納稅人』繳?

難道發個『通知函』提醒納稅人,該『申請案』會產生『奢侈稅』的問題.......

要記得『主動』去申報,有那麼難嗎?

何必等到事後查核?才給人家直接罰....同樣一封『通知』?結果大不同!

再來就是,大家都知道『奢侈稅』是兩年?特種貨物及勞動稅條例第二條有明文!

但是知道起止期限如何計算認定的有幾人?結果它列在第三條的末段......

雖然是『明文』?但小弟還是有點有看沒有懂!

何況還有許多『例外條款』和空白授權『行政裁量』的部分?能知道內容細節的有幾人?

這還只是『房、地』而已?那商品的販售部分勒?雖然這些人買得起的,應該不會付不起?

但是這樣的『法律』品質?不免會讓人覺得,是『政府』挖洞給人跳的感覺!

台灣的法律?有這樣的『洞』的還不少.......難道要大家都學『專家』去『規避』稅法嗎?

小弟講的意思是,稅法中的『罰則』?並非以『裁罰』為目的,應是針對刻意『逃稅』的人!

結果是『專業逃稅』的人都罰不到?結果都罰到『老實人』.........

另外關於要『主動』申報的規定?....發單請人來繳稅,不是稅務機關的職責嗎?

現在好像變成稅務人員,在『加稅』無望下!用『罰款』來『補充』國家財政的利器?

當然稅務員自己的『獎金』考慮,也是原因之一啦.........







我想稅務的權責不在於地政

所以地政不應該有任何書面通知的義務或權利

或許可以口頭問一下

因為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否則很容易亂了套

政府能做的就是最基本的對

就像法律只能是最後一道防線

多做的都會出亂子的

所以不要期望政府會幫你

在這個稅務上各國都差不多就不要再指責政府了

而且跟黨派無關

JCB88 wrote:
其實小弟也認為『仲介...(恕刪)


謝謝你!!你說到重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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