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的「地下停車位我
飯能多吃但話還是說一點

Glashutte Original wrote:
法院不看真相只看證據
一向如此
所有真相只有天知道
每個人都只想把她想讓人知道的表現出來而已
在我看來這件事情兩邊都受益都在投機
張議員只買使用權當初何不直接買車位
屋主購屋時已經有把價錢折讓了
這件事沒有所謂的受害者
天使晚安 wrote:
78 年的 70 萬很多錢, 買房都有可能
turtle51 wrote:
個人看完之後 覺得還是羅生門
以買房子時車位"永久使用權"被買走(事實就是車位別人用 自己還要繳土地稅...)
如此重大的事 會沒有記載在買賣契約內
而是用"口頭告知"
而台北市的車位 70萬就可以買斷??
主動降價?? 如果是少了車位 應該只是扣除車位坪數價格 何來降價可言
有沒有明確告知買方降價與車位沒有了的對價關係
只能說 ........看來沒那麼單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