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hoxen wrote:那麼"竊佔"的利得在非當事人興訟的情況下要給付給誰呢?(國庫?還是法院會通知同棟樓沈默的鄰居來領錢?)設若只要提告、任何不合法的增建[不論年份]都會被拆除的話,那麼多使防火巷變窄、頂樓加蓋的案例為何仍屹立不搖呢? 刑法歸刑法;民法歸民法。而民事訴訟若非當事人,就算向法院民事庭提告,也會被駁回,當然也不可能強制執行及判賠或判拆!至於防火巷變窄,就要看是否危及公共的安全的事實,至於頂樓加蓋的案例,已經有很多案例民事判拆!
有時候覺得台灣人水準真的很低落,違建一大堆,沒影響別人就算了一堆一樓佔馬路,最高戶佔頂樓的種一堆花花草草也不修剪,一堆用輪胎、鐵架就放在馬路上佔車位更不爽的就是巷弄內一大堆汽機車在那裡亂停每次開車回家走都要小心翼翼,偶爾過不去還要下來橋車真的A到也只能自認倒楣,打市民專線處理,過幾天也只得來"無發現違規事實"老實說根本不可能抓,真的是很心涼
nec5168 wrote:我說的重點在獨立出入.代表頂樓屬該所有人所有.非共有至於違建當然是正確無誤不過我想等那些佔用共有、新違建拆完了也拆不到這個30年老屋了 這也要看情形啦!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二)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占用防火間隔。(二) 占用防火巷。(三) 占用騎樓。(四)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五) 占用開放空間。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非營業-不適用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這個可以研究研究(二)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一層所以不適用三、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占用防火間隔。不適用(二) 占用防火巷。不適用(三) 占用騎樓。不適用(四)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非營業-不適用(五) 占用開放空間。不適用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這個可以研究研究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結論--要拆還要看主管機關認不認真.等他想到.....
搞不好是因為過期無法再蓋違建而作罷?去看看餐廳的後面, 都馬有違建! 不然煙囪擺哪?又要推廣美食, 又要拆除違建煙囪, 那合法餐廳恐怕剩沒幾個了.淡水河7號 wrote:我在大安區就有間1樓店面出租,但就是不想加蓋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