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on_H wrote:我從來沒在這...(恕刪) 都是我寫的阿,然後呢?黑心的房仲本來就黑心啊!難道我要跟你及逍遙過路客一樣嗎?說仲介的好嗎?看看你倆被四處圍剿的慘況,我還是選擇說房屋仲介黑心比較妥當仲介找到買主,找到人頭還差不多吧!!!你所謂的違約=五萬,你所謂的履約=200萬,算了對你的所有回答都在房仲坑殺賣方5密技裡,現在起,不在此篇回應你.去找別人圍剿你吧!我剿夠了!!!
jim_raynor wrote:我敢保證,一定對!因...(恕刪) 針對審閱期間得否拋棄,謹節錄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82號判決部分主文如下:「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係於92年1月24日所增訂,立法理由在於: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使其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機會。如消費者已有詳細審閱契約之機會,該條之保護目的已達;更何況,於現代交易型態下,許多交易機會稍縱即逝,對消費者而言,時效掌握之重要性未必低於契約審閱權,消費者若已藉由其他方式瞭解契約內容,或基於其他考量,而決定放棄審閱期間以爭取交易機會,若強令所有以定型化約款進行之交易均需嚴格遵守審閱期間,無異使交易遲延,消費者可能因而坐失商機,未必盡屬有利。易言之,若消費者於簽約審閱契約條款內容之期間,雖未達規定期間,惟企業經營者未有妨礙消費者事先審閱契約之行為,消費者有充分了解契約條款之機會,且於充分了解後同意與企業經營者成立契約關係,基於其他考量而選擇放棄審閱期間者,要僅係消費者自行放棄權利,法無禁止拋棄之明文,則在現代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之下,並無不可。另企業經營者為使消費者更易於掌握契約條款重要內容,而於契約條款下要求消費者簽名,以慎重其事,對於消費者並無不利,更與消費者保護法立法旨趣無違。消費者事後始以審閱契約條款內容之期間未達規定期間,主張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行使權利顯然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所定誠信原則,應認消費者不得再為此主張。」無意筆戰,只是覺得這個觀念有必要釐清。
lily3682 wrote:都是我寫的阿,然後呢...(恕刪) 難道我要跟你及逍遙過路客一樣嗎?說仲介的好嗎?看看你倆被四處圍剿的慘況,我還是選擇說房屋仲介黑心比較妥當====================================================我並沒有用過一個字說房仲好,我也不是房仲.各行各業有好有壞,就是看不慣你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我並沒有被"圍勦",也與他人無爭. 你在此閉嘴後,我也空閒了.倒是你的戰場很廣,居家版到處都有你的蹤跡. 周而復始, 問問你自己累不累? 簽約->違約->被求償->賠錢->和解->到處罵房仲
怎麼感覺大家都像是被房仲害過一樣我找過永慶房屋和東森房屋,覺得永慶服務還蠻週道的業務陪看了好幾間,雖然至今還沒買到但每次帶看都會先來電關心提醒要保暖,下雨要帶傘,有沒有人陪同,交通方不方便之類的好到我自己都覺得不好意思了說能遇到好業務算我運氣好吧其實和房仲套好交情也不錯,有好物件就會先知道少一個敵人 就是多一個朋友,人家也是一份工作混口飯吃有需要把房仲工作講的這麼不恥嗎?
多餘的話也不用說了:論壇上有太多房屋仲介坑殺消費者的案例:隨便查都一堆,希望大家對惡質房仲提高警覺.下文為转載,(原文路徑: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356&t=1608547&p=8)去年和今年也是因為賣房和XX房屋打官司,我是簽專任約!後來也是仲介一直要求降價我不肯,鎖性就不願讓她們再賣屋也不降價,但最後仲介卻找一買方假裝買賣硬逼我出面簽約,(對方是誰我完全不知,沒有見過亦沒有簽下任何承諾書或確認書)仲介只說價格到了,要我出面履約,我直覺有假,故沒有出面!後來,他們告上法院,審理過程中才知買方根本沒有要用我的價格買賣,是仲介要求設局,如此他們才能向我索賠違約金所以,最終當然是法官認為XX房屋通謀虛偽而判XX房屋敗訴,還判賠裁判費。可是我實在氣不過又平白損失兩審的律師費剛好看到樓主文章我就也找桃園地政處檢舉理由就是沒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及違反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前項已確定要受罰了,後項則要召開評議委員會評議處理!也要告訴大家若真的碰到惡質的房屋公司不要害怕面對!要勇敢和他們奮戰!!!真理永遠站在對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