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晃到,給你兩個建議,第一個最簡單的方式,請當地消保官介入協調,有案例成功可尋。
第二個分析一下給你看:
1、法律用語中沒有什麼嫌惡設施的名詞。這件問題的核心點在於一樓的廟算不算是物之瑕疵擔保的一種。
2、若是,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契約,輕微的可以減輕價金給付。
3、但如果出賣人有保證或雙方有協議這種情形,買受人仍可主張受賣人瑕疵擔保(你有嗎?)
4、實務判決
(1)按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無論係因法律規定或特別約定而生,均係指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擔保其物依民法第 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瑕疵或具有其保證之 品質而言(同法第354條參照)。而民法第373條所稱之危險 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 受人(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判例參照)
(2)所謂物 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 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 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 限(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173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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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白話好了,通常瑕疵主張是標的物本身有問題(自殺、兇案現場、偷工減料),至於標的外的部分要認定是否是瑕疵,除非當事人一開始就有簽約協定、或出賣人保證品質。您這件必須做的動作是
1、發現瑕疵先通知出賣人:實務都發存證信函。
問題來了,是不是可以認定瑕疵還無法確認,但是還是先發了再說,對方不一定懂或嫌麻煩。且若你認定是瑕疵,就一定得先通知。
實務判決: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 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2、向法院主張返還定金(詳細認定的部分由法院認定)
在小弟看來,頂多只能主張減少而已(實務可用鑑價來證明有廟宇進駐價值會降低)。細節你不懂沒關係,請個律師吧(建議還是還沒請律師前先詢問法律服務,也許有高人出現---不過多少得服務費吧,小弟佛心來著)
3、退萬步都不懂,先請消保官協調吧,也有成功案例。
畢竟一旦走法律,多半大家都會嫌麻煩,會讓步說不定。法院也有調解委員可供協調(不一定都有路用拉!
)建議您可以把後續的追蹤給大家分享做為參考或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