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0402 wrote:
合建案就是這樣最好, 一但要強迫, 那就是最後手段.
而且是一定必要才可以..
既然可以合建, 為什麼要強迫不同意戶進行都更?
都更跟合建最大差別就是有沒搞強迫而已... 還有建商有沒有在權利變換機制裡動手腳......(恕刪)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方式包含兩種,一為「協議合建」,一為「權利變換」,前者係由實施者與各 所有權人就更新後可分配房地面積比例自行協議決定,後者實施者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作為所有權可分配房地依據。
你就那麼有把握,合建時,建商沒有辦法糊弄地主。
權利變換起碼有標準的程序,表格,項目,可以審查,有問題開可以叫市府負責。
合建被建商胡弄,你可以看的出來,找誰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