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ko wrote:
把前任屋主列為被告才對,一車位兩賣,不管原告被告都是受害者,兩人都被前屋主騙,兩人應連手才是,很像是魚蚌相爭漁翁得利,被告應取回當時所付金額,原告實取得原買賣所附車位,
發言前先搞清楚狀況吧!是前前屋主黃(先生/小姐)賣掉車位給張先生,然後賣房子給陳小姐,且賣的時候並無說明有車位,陳小姐要賣屋時才發現權狀多登記七坪,原來是有車位問題,而且跟張先生溝通協調失敗,無法買回車位,最後減價出售,誠實告知下一任屋主,請下一任屋主若需要車位就自行解決 。陳小姐甚麼事情都沒有,陳小姐更前一任屋主黃某也一樣,當時的時空背景,法律並無規定車位買賣必須限住戶,等到立法之後,也不會朔及既往,無理取鬧的被告不是受害者,他早就知道這件事情了,想要雙重獲利被法官識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