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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odko wrote:
把前任屋主列為被告才對,一車位兩賣,不管原告被告都是受害者,兩人都被前屋主騙,兩人應連手才是,很像是魚蚌相爭漁翁得利,被告應取回當時所付金額,原告實取得原買賣所附車位,


發言前先搞清楚狀況吧!是前前屋主黃(先生/小姐)賣掉車位給張先生,然後賣房子給陳小姐,且賣的時候並無說明有車位,陳小姐要賣屋時才發現權狀多登記七坪,原來是有車位問題,而且跟張先生溝通協調失敗,無法買回車位,最後減價出售,誠實告知下一任屋主,請下一任屋主若需要車位就自行解決 。陳小姐甚麼事情都沒有,陳小姐更前一任屋主黃某也一樣,當時的時空背景,法律並無規定車位買賣必須限住戶,等到立法之後,也不會朔及既往,無理取鬧的被告不是受害者,他早就知道這件事情了,想要雙重獲利被法官識破!

Yunchopper wrote:
小弟我比較想要好奇些小部分,原文中有提到兩度在判決前換人(法官、檢察官)的部分,
因為判決書也是人寫的,文章裡面看起來不利原po的司法官們都有換過,
(好吧我承認小弟有有色眼鏡、會遲疑這部份)

請問能從哪找這部份的資料呢?


已經有人找出第二任法官是升官去了,請問你想問甚麼呢?
這樓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
因為樓主一開始就一直說自己被欺壓,
但對案情完全模糊不清,
原來樓主一開始就站不住腳阿~~~^^

bulibi wrote:
發言前先搞清楚狀況吧...(恕刪)
不老實,你是詐騙起家的嗎?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講到換法官的問題........很多案子都纏訟多年

結果法官會高升到高等法院 或退休

還會 調到不同的地方法院 或是 由刑庭調到民庭......所以換不同的法官是很合理的吧!!!

如果纏訟5年結果都是同一個法官........那還真的很奇怪!!!

但是從頭到尾 都只有 樓主一個人自言自語 加上 情緒性的指控.............

如果這樣還看不懂,那真的是汙辱鄉民的智慧了!!!!
果然不單純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890145&m=f&p=11#37777477

原來買之前屋主已經有告知停車位已賣出
而且也已經降價賣給樓主

樓主這樣的標題跟利用鄉民的心態
有點不可取...
本人反指標超重,請勿跟單或對做,謝謝。
說到法官的更替, 難道有人認為一個地方級的民代,真能通天,
可以兩次(一審/二審)驅使台北地院換法官嗎?

再者,所牽涉的是一個價值甚低,沒土地所有權的車位使用權, 並不是幾千萬/幾億元的利益,
誰會動用資源去 "喬" 這樣的小事 ?

最後, 議員在民國78年,依當時的法律,繳付價金,取得車位使用權,買賣契約經法院公證,
合情,合理並合法的使用車位, 在訴訟中取得勝訴是理所當然,何需走旁門左道呢?

魔女拉拉 wrote:
張市議員回答:不是,沒有,他說:我住附近. 我們連忙告訴法官:他沒有房子在這邊,他不是住附近¸他不是這一里的人,是以張市議員非區分所有權人如何買賣車位,我們希望這個法官可以更了解事實,




魔女拉拉 wrote:
『若區分所有權人單獨將屬於共用部分之地下層停車空間之使用權出賣並轉讓予他區分所有權人時, 實屬使用權「賣斷」之行為, 將使不動產之用益權永久歸屬他人,所有權之權能無異遭致架空, 如同司法院八十年十月二日廳民三字第零九四八號函結論所示,『車位使用權買賣契約」之內容係區分建物所有權人將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 即將地下層規畫為停車位,單獨出售與買受人永久使用,其結果實與創設法定以外之物權(永久使用權)無異, 為法之所不許(參照民法七五七條) 』“所有權顯被架空,還須負擔稅費,極不公平,亦有違公序良俗與誠信原則”


我覺得你告錯人了

你應該對原來賣你房子的人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你去告這位議員很難贏

因為買賣不破租賃

況且對方必非在設定物權

他只是有如債權的使用權

結論是我覺得你的律師所提的攻擊方法是鬼打牆

你可以考慮換個律師了


PO文者可能說有利於本身,避重就輕.....真不該呀.

利用網民同情心.

加上一些黑白不分.

哎呀! 網路就是網路.




真的不知道這位開版大姊的想法
當然了,很多人會很氣憤地幫她說些她想聽的話
但這又能如何?於事無補吧!
更慘的是有人會很厚工地去追蹤來龍去脈
結果就像是今天這樣,一點都不意外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個人好奇的是
張姓議員今天會不知道有這節外生枝的部分嗎?
他會怎麼處理呢?真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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