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dowu wrote:
花了點時間終於把整篇...(恕刪)
如果原告真的無愧於心的話,早就把所有資料報給TVBS或是蘋果了,他們一定很歡迎並且樂意報導的。
不要因為是綠的該死或是綠的就一定相挺到底,回歸事實的真相才是正確的。
manners maketh man!
的確原判決書已經寫的很清楚...
不過法院判決書的文筆與用詞習慣對一般網路上讀者來說,閱讀起來會較生澀複雜...
引用一下部份原po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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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在民國98年5月簽約,好不容易在健康路買一間房子,買了之後才發現地下停車位被台北市議員張先生佔用, 他說他是跟前前屋主購買所謂的地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 雖然我有所有權但不能使用.當時為了平息紛爭,而且我們跟他也算認識,同住松山區的, 想說他是為民服務的市議員應該可以談,就直接與仲介公司的業務去他們家拜訪,並談到買回停車位的事,結果他一開口就要買的人出100萬元, 賣的人出100萬元, 他才肯和解,而且他老婆更是態度很強勢的說他有所有權狀,我們當場請她拿出來對質, 她忽然停擺不回應, 我們也當場開出130萬的和解金, 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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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標記部份給人感覺原po文者已經知道使用權利已經轉讓,才會想用130W和解...
而且與議員協調條件->原屋買賣方各出100w這個結果,理論上對po文者來說錢會出的比較少呀(樓主和解條件130W)!!!
我想我們不是兩造雙方,很容易有資訊上的落差!!的確不要隨便亂幫腔...
依證人陳燕燕結證:「我於購
買系爭房地後從未使用過系爭停車位,過了18年透過仲介要
賣系爭房地時,仲介查了憑證及權狀,發現我的公設比別人
多了7 坪,仲介說我的公設坪數有問題,說不定地下室有停
車位我不知道,後來仲介請社區管理地下室的住戶(即謝瑞
瓏),連同被告一起到我家,始發現我的權狀應該是含有一
個車位,而這個車位是前屋主(即黃椿桐)將車位使用權賣
給被告,被告說他有去公證,我有跟原告說我的權狀裡應該
是有含一個停車位,但是該停車位的使用權被黃椿桐賣給第
三人。我也有跟被告談,被告說他跟黃椿桐買了80萬元,結
果價錢談不攏,我沒有辦法再出價跟被告買,我有跟買主商
量,確定有一個停車位含在權狀內,因此我將我的房價壓低
,停車位問題約定由原告、被告兩造自行協調」等語在卷(
見本院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正面),可見陳燕燕將系爭房
地出售予原告之締約階段,雙方雖發現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
記上包含停車位,然亦均知悉該停車位之永久使用權業已由
黃椿桐出售予被告,雙方並就此將系爭房地之價金壓低,約
定由原告與被告事後再自行協調,是原告非但亦係明知系爭
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若認
原告得再就系爭停車位主張返還或租金收益之權利,不啻為
雙重獲利,依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及雙重獲利禁止之法理,
應認被告之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契約,亦得有對抗原告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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