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0402 wrote:
你應該說為什麼只能用都更解決, 合建不可行?
要把問題及你的作法寫清楚...^^
小的說合建不可行(您還認為可行嗎?),因為是看到問題!
解決辦法--容積獎勵,這也是都更的內容之一
老老人家 wrote:
小的說合建不可行(您...(恕刪)
老老人家 wrote:
小的說合建不可行(您...(恕刪)
老老人家 wrote:
小的說合建不可行(您...(恕刪)
老老人家 wrote:
小的說合建不可行(您...(恕刪)
老老人家 wrote:
如果可以,小的不反對...(恕刪)
bar0402 wrote:
很簡單:
你講到這些"要求", 只要需要, 而且技術上可行..
當然可以進行, 這是可以研究及討論的..
否則公辦就是有公辦的權威, 我說什麼就是什麼!
公權力就是用在這種判斷上, 不是拿去以建商立場為立場, 去強拆強奪人家房子..
公權力判斷基礎就是: 以整個公共利益為最優先..
例如你說有人想蓋游泳池, 當然可以列案考慮..
可是若判斷游泳池本身蓋了會嚴重影響整棟房子安全, 那就不能蓋..
也有的雖然能蓋, 但是可能會犧牲太多可利用的居住空間..
很簡單 先求有再求好, 若已經不夠大家分配了, 這種提案當然連考慮都不必考慮..
那要是可以蓋但犧牲很大那要怎辦? 大家討論啊! 沒共識投票囉!
這裡你一定會開始攻擊這邊的多數決, 我料想得到..
問題是: 游泳池不屬於私人財產, 是社區共有! 等於是由整個社區決定運作方向..你擔任過主委, 應該很清楚這狀況... 大家是要分多點私利呢? 還是要提升社區品質..
兩者不可能兼得... 社區共同基金就是那一些, 是要拿來開舞會, 還是修繕老舊公設?
但是凡屬私人利益範圍, 如權利變換分配, 那對不起, 沒有私人干涉空間..
你可以質疑, 民意單位可以監督, 但不能直接插手! 否則公辦都更將喪失公信力!
紀 wrote:
真的看到煩了,請問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