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0402 wrote:
2. 基本上徐教授認為 :
台灣目前的公益認定, 太過粗糙, 基本上就是"政府說是就是.." 文林苑案就是如此..
而政府普遍與建商之類的財團掛勾, 讓這問題更為嚴重...
所以, 你如果要堅持文林苑這種都更案是公益(你沒選擇, 否則公權力強制就無合理基礎),,
就要能夠證明它是公益價值, 且經得起像小弟這種質疑者的挑戰..
你搞清楚, 不是我要去證明都更案"不公益", 是你或我們政府, 要去證明都更法的"公益"!
依據小的對"公益"的定義,都更既是公眾需要的,都更法就合乎公益!
這算不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