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yshen wrote:
如果屋主不是真的同意...(恕刪)
所以啊~“斡旋金就會轉為訂金“
這句話是一個形容還是有法源依據?
任何交易也只有訂金吧. 也就是我要買了,貨款先前金給付, 怎會有定義轉換的一種變態呢?
怪自己太傻太天真. 連 "拿現金跟屋主談比較有誠意" 這種話我當時都信
現在想想那是幾百萬的東東, 有甚麼誠意比當面談重要呢?
況且消保法對於二手房屋買賣不定立保護消費者的機制, 連十天審閱期都無??
任憑買賣雙方有不對等狀態,,事後有爭議再仲裁, 它可不比汽車交易, 動輒數百萬以上,
這實在讓人思考再三....
甚麼自動轉為訂金,訂金就訂金,收了就該有收據並且屋主亦應出現,互簽
二、 什麼是「要約書」?
由於斡旋金制度在實務運作上的諸多流弊,內政部特別制定了「要約書」範本,藉以取代
業者自創的斡旋金制度。
所謂「要約書」是登載買受人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消費
者得不給付斡旋金給仲介業者,而以簽訂要約書交由仲介業者向屋主進行斡旋之方式替代
之,一旦屋主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該交易即屬完成,消費者即負有進一步與屋主簽訂
書面契約之義務。
內政部所訂立之要約書範本,適用於成屋及中古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時
之參考,仲介業者應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惟消費者與仲介業者參考該要約書範本訂立委託
銷售契約時,仍可就個別情況磋商更訂之。有關要約書中保護消費者的重要內容包括:契
約之攜回審閱規定及要約撤回權。由於消費者所簽訂之要約書,一經仲介人傳達到出賣人
,即生意思表示之效力,又該要約如經賣方承諾,契約原則上即告成立生效,若買方反悔
,賣方可選擇要求買方履行契約,亦可選擇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為期審慎,
內政部之要約書範本中,特別讓消費者有攜回契約審閱權,於賣方承諾前並得為撤回要約
之規定。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