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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仲介簽斡旋的經驗

斡旋金是可以拿回來的.

當斡旋終止(在對方尚未答應此裝買賣前)或對方不願意以此價賣你的時候,你都可以拿回來
若對方答應買賣條件的時候,斡旋金就會轉為訂金,若此時反悔,那就只能動之以情了
t144341 wrote:
斡旋金是可以拿回來的...(恕刪)


這麼痛苦的5萬,我是沒要回來..
但我現在想想,五萬只是換得一張斡旋同意書,有收據嗎?店裡面知道嗎?有信託的機制嗎
因為如果業務拿在手中,大部分頭腦不清的出價後又後悔,此時仲介說沒有的喔"屋主同意了"??真?偽?
以上是我遇到的情況
所以正常應該是斡旋金付出,同時間雙方簽名,或有收據,應該才對吧,都是業務說屋主要或不要,我又不知道真假


jaMES3342 wrote:
這麼痛苦的5萬,我是...(恕刪)


如果屋主不是真的同意
那他要拿啥來賣你??
仲介如果說屋主同意的話
就叫他拿確認同意成交的文件出來

突然胡思亂想----
如果買方要騙人的話
也可以騙仲介說突然家裡有人反對不想買了
問賣方同意這個價錢了嗎?
仲介跟屋主如果想騙錢的話
搞個假的同意書出來
那買方就可以名正言順的用那個價格買下
josephyshen wrote:
如果屋主不是真的同意...(恕刪)

所以啊~“斡旋金就會轉為訂金“
這句話是一個形容還是有法源依據?
任何交易也只有訂金吧. 也就是我要買了,貨款先前金給付, 怎會有定義轉換的一種變態呢?
怪自己太傻太天真. 連 "拿現金跟屋主談比較有誠意" 這種話我當時都信
現在想想那是幾百萬的東東, 有甚麼誠意比當面談重要呢?
況且消保法對於二手房屋買賣不定立保護消費者的機制, 連十天審閱期都無??
任憑買賣雙方有不對等狀態,,事後有爭議再仲裁, 它可不比汽車交易, 動輒數百萬以上,
這實在讓人思考再三....
甚麼自動轉為訂金,訂金就訂金,收了就該有收據並且屋主亦應出現,互簽

其實有另一個選擇
二、 什麼是「要約書」?

由於斡旋金制度在實務運作上的諸多流弊,內政部特別制定了「要約書」範本,藉以取代
業者自創的斡旋金制度。
所謂「要約書」是登載買受人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消費
者得不給付斡旋金給仲介業者,而以簽訂要約書交由仲介業者向屋主進行斡旋之方式替代
之,一旦屋主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該交易即屬完成,消費者即負有進一步與屋主簽訂
書面契約之義務。
內政部所訂立之要約書範本,適用於成屋及中古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時
之參考,仲介業者應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惟消費者與仲介業者參考該要約書範本訂立委託
銷售契約時,仍可就個別情況磋商更訂之。有關要約書中保護消費者的重要內容包括:契
約之攜回審閱規定及要約撤回權。由於消費者所簽訂之要約書,一經仲介人傳達到出賣人
,即生意思表示之效力,又該要約如經賣方承諾,契約原則上即告成立生效,若買方反悔
,賣方可選擇要求買方履行契約,亦可選擇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為期審慎,
內政部之要約書範本中,特別讓消費者有攜回契約審閱權,於賣方承諾前並得為撤回要約
之規定。
制式的作法,不用太驚訝,你看到價格後直接跟仲介說,那就賣給另一個人好了,保證隔天天還沒亮仲介就打電話來說,屋主比降喜歡你,寧願少賺500w賣你,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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