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狀況,以前在念書時就有看過類似的文章(王澤鑑大法官的大作),在正常的情形下,如果是朝著請求對方履行過戶的契約義務這個方向來思考,除非是對方疏於注意或是在訴訟中根本沒出庭,否則,獲得勝訴的機會是很低,更何況依你所說的情形,土地有一部分還被拿去抵繳遺產稅,那麼訴訟的對象難道也要對國有財產局嗎?
但是如果對方跳出來對你們主張無權占有&拆屋還地,在實務上的處理方式,是由對方先證明他是所有權人,而由你這方主張有占有的權源(也就是憑什麼可以占在這塊土地上),如果都順利的舉證完成,那憑這個案件的確定判決書,對方就趕你不走了(但房子倒了、占有物消失等就是另一回事,在此不表),那不管是土地被國家徵收、或對方要出賣,都會因為土地上的占有問題,而有補償或是另為議價的問題。
至於有網友提到的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方式,其實是不建議的,因為在地政事務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時,不被同意的機會是很高的。但除此之外,究竟有沒有方式可解決這個困境?如果一直朝著主動要求對方過戶的方向思考,因為對方百分之九十九.九會主張時效抗辯,所以建議別朝這方向思考為宜,因此,等對方主動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時提出有權占有的抗辯是一個方向,不過,有些被動且不確定;另一種方式,因現在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就是確認你們有沒有權利使用這個土地的法律關係或基礎事實存在與否的訴訟)放得較寬,不過仍有些限制,建議(因沒有看過全數書面資料,因此仍只是建議且不負擔保責任)可先發函請求對方履約辦理過戶(發函就好,不用訴訟,而且目的是在於符合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的規定),如經過對方提出時效抗辯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認占有系爭土地基礎事實存在的訴訟,在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之後,除非有一些不可抗力等因素,否則占有土地的事實就經過法院確認了。雖和真正取得所有權仍有不同,但畢竟是保有裡子了。
以上意見,還請卓參。
你只要持續主張有債務權.就不受15年的限制.......銀行貸款都還有30年勒....你去試試主張15年就不欠銀行錢.看看....我看法官會槌你.
以上只是告訴你法條的規則.........
以前的人常有.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難道土地會自己走路跑了不成....的觀念.再加上又不認識字.很多交易是沒有過戶的.只有中人證明.再加上些地是祖先早期圍來的.根本沒權狀!! 所以你這種情況常有....
但是有很多又是.為了避稅.假交易.賭債.感情債....等等所型成的.
至於你的情況.不是你口說了算.也不是聽長輩說了算!!!!所以你要請專打民法官司的律師處理.
很複雜.有希望但不一定會主張成功. 因為你還要注意繼承債務時效的問提..
這種問題你問地政人員是問不出答案的.因為是牽扯到法律..
其實如果不是想保存老家,而只是想獲得想要的補償,可以與建商談談。
在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中對於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訂有規定必須納入更新前權利價值計算範圍內,
即使是舊違章建物也有一定補償,
建築既然存在已久,在推動更新過程中,仍必須要與建築物所有權人進行協調,
不可能因為地主同意就可以拆你的房子蓋新大樓。
雖然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事仍待法律訴訟,但現況使用土地、建物之實際支配權未受影響,
建議仍應積極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並定期注意建物是否正常使用,
還有版友建議的合法占用土地之確定訴訟也可積極進行。
接下來就耐心等地主或建商來協商,
而土地所有權取得之訴訟則就看樓主是否願意花費時間和精神去解決,
Mr.森 wrote:
嗯...公務機關還是要依法行政...可以請他提出不能更正的法令依據......(恕刪)

大大你好,這是他給我的,他說我再怎麼申訴,最後還是會回到他那邊做決定,我跑半天還是會白忙一場,叫我要相信他



對他們真是失望透頂,感覺沒一個有擔當的

補充一下,他給我的這案例不是小弟家的,是他們以前的範例..
意思就是小弟的情形也是比照辦理,但感覺好像他們好像也是無法準確提出依那條法令來駁回小弟的申請,硬是要加那行....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但今年2月該建商請代書私下將基地號變來變去,也沒經我們同意,他們高興怎麼變就怎麼變,也沒去實地勘測

直覺這底下一定有什麼見不得光的事.
我們只是要求改回正確位置,不知他們是在刁難什麼的!!!

我們如果因此權益受損,是否可以控告建成地政黃性測量員跟該課長瀆職嗎?甚至申請國賠........
ethan071 wrote:
大頭你好,
你的狀況,以前在念書時就有看過類似的文章(王澤鑑大法官的大作),在正常的情形下,如果是朝著請求對方履行過戶的契約義務這個方向來思考,除非是對方疏於注意或是在訴訟中根本沒出庭,否則,獲得勝訴的機會是很低,更何況依你所說的情形,土地有一部分還被拿去抵繳遺產稅,那麼訴訟的對象難道也要對國有財產局嗎?
但是如果對方跳出來對你們主張無權占有&拆屋還地,在實務上的處理方式,是由對方先證明他是所有權人,而由你這方主張有占有的權源(也就是憑什麼可以占在這塊土地上),如果都順利的舉證完成,那憑這個案件的確定判決書,對方就趕你不走了(但房子倒了、占有物消失等就是另一回事,在此不表),那不管是土地被國家徵收、或對方要出賣,都會因為土地上的占有問題,而有補償或是另為議價的問題。
至於有網友提到的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方式,其實是不建議的,因為在地政事務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時,不被同意的機會是很高的。但除此之外,究竟有沒有方式可解決這個困境?如果一直朝著主動要求對方過戶的方向思考,因為對方百分之九十九.九會主張時效抗辯,所以建議別朝這方向思考為宜,因此,等對方主動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時提出有權占有的抗辯是一個方向,不過,有些被動且不確定;另一種方式,因現在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就是確認你們有沒有權利使用這個土地的法律關係或基礎事實存在與否的訴訟)放得較寬,不過仍有些限制,建議(因沒有看過全數書面資料,因此仍只是建議且不負擔保責任)可先發函請求對方履約辦理過戶(發函就好,不用訴訟,而且目的是在於符合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的規定),如經過對方提出時效抗辯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認占有系爭土地基礎事實存在的訴訟,在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之後,除非有一些不可抗力等因素,否則占有土地的事實就經過法院確認了。雖和真正取得所有權仍有不同,但畢竟是保有裡子了。
以上意見,還請卓參。,...(恕刪)
ethan071大你好..
感謝你的回覆
請問大大發函指的是律師函嗎??如果大大是律師,很可能將來訴訟會需要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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