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彥 wrote:
很詳細!!感謝!! 不過真的跟我以前的經驗不同 看來跟銀行運作的方式真的有關
...(恕刪)
wu0078兄陳述的就是一般銀行的催收作業程序,一般來說,如果評估擔保品拍定金額可大於當時債權金額,銀行就會於取得執行名義後逕付執行(拍賣抵押品),而執行名義中最容易取得的就是明彥兄所採取的拍抵裁定,所以明彥兄說的應該也沒錯,惟這種情形通常是用來逼迫債務人自行處理的.
但以房地產景氣向下反轉的時期所發生逾期的案件來說,大部分擔保品拍定金額可能會小於當時債權金額,所以催收人員都會同步進行其他催收程序,以免漏失遭受懲處,並迫使債務人與銀行協商.
歡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