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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都更條例中80%同意即可申請都更是否違憲?

odie0315 wrote:
不光鬼打牆,還加鬼遮...(恕刪)


"不光鬼打牆,還加鬼遮眼,我上面不是說了嗎?
你自己說了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即為公共利益
民辦都更至少80%同意,但對你來說這不算公共利益?
到底是誰在曲解"

你不是認為只要是公共利益就為都更的公共利益?前面也講過了,都更必須是唯一的獲利方式才行,你裝看不懂嗎?

"來來來~看看是誰偏差且固執還瞎
應你要求找出大法官釋文中,明確說明依23條以法律限縮人民財產權的解釋給你看看

釋字第596號(以下頡自 理由書 第2段)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
、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惟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
,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予以限制。"

你節錄596號這段的下面一段我也節錄下來了
人民於私法上之債權,係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範圍,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債權",設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俾使債權人得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使用強制手段,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加以執行
講的是"債務"你不是自打臉嗎?比例原則是執法時的依據準則,不是讓你拿來濫用

"請你正面解釋一下,以23條限制人民財產權,怎樣的限制才能符合你所謂的"不是無限上岡"
再請你解釋,那一條解釋文說明都更必須是"唯一"的公共利益,才能依23條限制人民權利?"

第23條尾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講得很清楚,我講"唯一"你要是
看不懂我改"必要"也可,文字上鑽牛角尖有意義嗎?你看得懂我在講啥就行,你沒無限上綱嗎?你把都更條例或細節無止盡地放大,嚴重了解超出客觀實際情形,擴大都更條例權力比憲法還大,只要你認為合理你想怎麼解釋憲法都行?

"為啥要講很多次權變你不知道嗎?
因為你根本看不懂權變的執行方式跟其意義,所以只能循循善誘,奢望你有一天開竅
來~再跟你解釋第N遍
Q:你要用啥為轉換標準 土地? 房子? 2合1?
A:依土地持分大小、建物坪數、樓層景觀、方位、約定專用範圍、地段....等等因素一并考量
權變計算標準就是依整體綜合條件方式計算,僅此一方式,沒有其他分拆計算方式
例:2戶作權變估價,A戶2000萬,B戶3000萬。全案權值佔比A戶40%,B戶60%
新建物總銷價格扣除共同負擔後=1億,分配就是A戶40%=4000萬,B戶60%=6000萬
很難理解嗎?真不行還是去問問你數學老師吧~
Q:經過權變就能統一?
A:你能問出這問題就代表你已質疑權變不公平了.....
以3家估價機構進行估價報告,然後選其中一份對屋主最有利報告為執行方式。
至此確實已統一其估價標準
Q:你是不是要先經過共識再來權變?
A:民辦合建都更達成100%同意的話,不需要再進行權變
80%以上同意,剩餘不同意戶才會以權變方式進行
估價報告出來後,反對戶亦可選擇參與合建簽約,並非只能依估價方式分配
權變估價計算是不用經過反對戶許可,即可直接進行估價
估價報告出來後會提供給反對戶,並明列更新前後該戶估價金額,供其衡量是否參與都更
為何會一直協商盡量達成100%是因為政府希望減少爭議
在無法達成共識,且無其他合法的反對理由的情況下
依法就執行權利變換以補償金方式排除反對戶產權,以利都更推行之公益"

權變不是都更條例裡面的?我講都更條例部份違憲,所以你用權變解釋變沒違憲?我也講過都更審議很民主但自由沒了,你用權變的解釋能把自由變回來?你不是異想天開,不然就是天馬行空,你非魔術師變不了也解釋不了

"同上反問:
請你解釋,那一條解釋文說明都更必須是"唯一"的公共利益,才能依23條限制人民權利?

無解的爭議可以擱置。而依法有解的爭議,就依法處理,不需要以駝鳥心態去面對
我知道我知道~你奇招最多了
臺面上依法推行,臺面下有啥招需要報告給你嗎?
哼!難道我學過如來神掌也要說給你聽嗎?"

第23條尾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唯一"能不能當"必要"解釋?群體自認理由合理就能強制別人賣房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答案就是不行且違憲,
法律就是爭議,所以擱置法律執行,死刑犯依法該如何?為啥不執行槍決?廢死聯盟釋憲,法務部拖延擱置執行死刑,都更條例爭議為啥不能擱置?

"再同上請問:以23條限制人民財產權,怎樣的限制才能符合你所謂的"不是無限上岡"
憲法那一條告訴你"人民的基本權核心是永遠不可侵犯的權力"??? 你自訂的?
你也知道各國民情不同,現行法律就是盡量貼近該國人民需求而立訂的
你認為都更條例違憲,就去申請釋憲讓都更條例能修改至更完善
沒辦法釋憲,表示現行制度就是依法可行、符合民情,就不用那麼多"你認為"
政府分房很好啊!
歡迎你去推行公投讓其實現,我看好你!!! "

憲法是法源授權總基礎,憲法若明文規定條列行為準則,那就是法律了,人民的基本權力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權力及財產所有權,所以這些權力永遠不可侵犯,不對?
都更條例違憲已經有人釋憲,我為何要在多此一舉?擱置爭議暫停法律執行,現狀就是如此,政府分房我也是看別人提的意見,所以我贊同,若推行公投那先等我當上議員在說,一個人的力量有限我沒必要白費時間
simonni wrote:
你不是認為只要是公共利益就為都更的公共利益?前面也講過了,都更必須是唯一的獲利方式才行,你裝看不懂嗎?


在38樓就PO給你看過
"司法院大法官將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所必要者外五個字解釋為比例原則"

不是我裝看不懂,而是你真的看不懂......
大法官解釋23條"所必要者外" = 比例原則 ≠ 必要、唯一
你是如何翻譯成"公共利益必須是唯一的獲利方式才得以限縮人民權利"
不是你自己將法條中"必要"兩字剪貼到想放的地方就行了

你節錄596號這段的下面一段我也節錄下來了
人民於私法上之債權,係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範圍,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債權",設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俾使債權人得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使用強制手段,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加以執行
講的是"債務"你不是自打臉嗎?比例原則是執法時的依據準則,不是讓你拿來濫用


哇嗚~這腦迴路真是驚到我了~佩服佩服

第2段解釋15條財產保障權,於特定條件下受限於23條財產限制權
第3段套入15跟23條原則來解釋"債權人(被欠債的人)之債權"屬於受15條保障的財產權之內
因此民法依23條精神去限制"債務人(欠債的人)"之財產權,以實現債務清償

大哥~您是如何理解成成596號大法官釋文中指明23條"僅能限制債務"啊?
債權也是財產權內的一種,跟個人財產內的現金、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意思一樣


第23條尾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講得很清楚,我講"唯一"你要是
看不懂我改"必要"也可,文字上鑽牛角尖有意義嗎?你看得懂我在講啥就行,你沒無限上綱嗎?你把都更條例或細節無止盡地放大,嚴重了解超出客觀實際情形,擴大都更條例權力比憲法還大,只要你認為合理你想怎麼解釋憲法都行?


果然只有字面直譯跟選字剪貼的功能
大法官解釋23條"所必要者外" 是指比例原則 ,不是字面上的必要或唯一
你這牛角尖鑽的真是義無反顧、有始有終。
我請教你的是都更條例依23條限制財產權,財產權限制程度在何範圍內才是你認為合憲的?
自行腦補都更條例無限放大這部份就別扯了,扯遠了
憲法不是你我認為合理就行,要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

權變不是都更條例裡面的?
我講都更條例部份違憲,所以你用權變解釋變沒違憲?
都更條例現行沒違憲,709號釋文中違憲的都更條例已在103年後失效,其餘條例合憲。
所以完全沒必要跟你解釋是否違憲
我純粹是告知你啥是權變,跟你自以為的東西是不一樣的

我也講過都更審議很民主但自由沒了,你用權變的解釋能把自由變回來?你不是異想天開,不然就是天馬行空,你非魔術師變不了也解釋不了

很多事都會因民主而限制自由,民主社會沒有絕對自由,當然是有所限制
自由度最高的只有維尼跟金小胖這類人

第23條尾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唯一"能不能當"必要"解釋?
大法官答:不能!!!
大法官解釋23條"所必要者外" 是指比例原則 ,不是字面上的必要或唯一

群體自認理由合理就能強制別人賣房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答案就是不行且違憲,
法律就是爭議,所以擱置法律執行,死刑犯依法該如何?為啥不執行槍決?廢死聯盟釋憲,法務部拖延擱置執行死刑,都更條例爭議為啥不能擱置?


群體利益就是多數利益,就是你前面認同的"多數同意即為公共利益"。你現在又反水了?
死刑? 上週不是才砰掉一個嗎?
之前暫緩執行是因為司法院受理了該釋憲案,去年底釋憲結果出爐後
37個死刑犯中就這1個完全符合釋憲文中可執行的條件,所以就拉去斃了
無解的爭議擱置,有解的就依法執行。
不是所有人都愛當駝鳥的

憲法是法源授權總基礎,憲法若明文規定條列行為準則,那就是法律了
算有理

人民的基本權力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權力及財產所有權,所以這些權力永遠不可侵犯,不對?
大錯特錯!!!
以上面被斃掉那位來舉例
殺人被關十幾年(自由)個人財產被扣押賠償受害人家屬(財產),然後被斃了(生命)
3種權利全被侵犯了,不是嗎?
你了解"永遠"的意思嗎?代表不論任何原因都不會改變
既然權利能被有條件侵犯,就不是永遠。
憲法既然沒註明永遠,就代表可有條件的去改變

都更條例違憲已經有人釋憲,我為何要在多此一舉?擱置爭議暫停法律執行,現狀就是如此,政府分房我也是看別人提的意見,所以我贊同,若推行公投那先等我當上議員在說,一個人的力量有限我沒必要白費時間
都更條例有人正在釋憲ing ?
麻煩告之出處或如何查詢,否則空口白話沒有任何意義,要吹誰不會?
法律並沒有爭議,有問題的是該去執行的人
odie0315 wrote:
你不是認為只要是公共...(恕刪)


"在38樓就PO給你看過
"司法院大法官將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所必要者外」五個字解釋為比例原則"

不是我裝看不懂,而是你真的看不懂......
大法官解釋23條"所必要者外" = 比例原則 ≠ 必要、唯一
你是如何翻譯成"公共利益必須是唯一的獲利方式才得以限縮人民權利"
不是你自己將法條中"必要"兩字剪貼到想放的地方就行了"

比例原則只在執法層級,那你按比例原則執法,那又怎樣呢?都更條例我從來就沒說違法,我也沒對比例原則有意見,那都更條例按比例原則執法,你執你的法,我說都更條例部份違憲,你現在要用法律解釋憲法不合理嗎?必要者=必須 有啥問題?我解釋成唯一,你要是不滿意我改用必須,你在文字上鑽牛角尖有義意嗎?我講的意思也很簡單,我說的內容你不願意理解,東扯西拉每個字都要做一下文章,你要是有本事,把你的理由講出來推翻我的論述

"哇嗚~這腦迴路真是驚到我了~佩服佩服

第2段解釋15條財產保障權,於特定條件下受限於23條財產限制權
第3段套入15跟23條原則來解釋"債權人(被欠債的人)之債權"屬於受15條保障的財產權之內
因此民法依23條精神去限制"債務人(欠債的人)"之財產權,以實現債務清償

大哥~您是如何理解成成596號大法官釋文中指明23條"僅能限制債務"啊?
債權也是財產權內的一種,跟個人財產內的現金、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意思一樣"

欠債還錢有啥不對,然後扯上個人財產,我啥時候講到債務?我幹麻去講債務?債權包含 現金、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那又怎樣?憲法限縮財產權力,有對合法的私人產權限縮權力?你拿違法跟合法的比合適嗎?你走火入魔了嗎?

"果然只有字面直譯跟選字剪貼的功能
大法官解釋23條"所必要者外" 是指比例原則 ,不是字面上的必要或唯一
你這牛角尖鑽的真是義無反顧、有始有終。
我請教你的是都更條例依23條限制財產權,財產權限制程度在何範圍內才是你認為合憲的?
自行腦補都更條例無限放大這部份就別扯了,扯遠了
憲法不是你我認為合理就行,要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

權變不是都更條例裡面的?是
我講都更條例部份違憲,所以你用權變解釋變沒違憲?
都更條例現行沒違憲,709號釋文中違憲的都更條例已在103年後失效,其餘條例合憲。
所以完全沒必要跟你解釋是否違憲
我純粹是告知你啥是權變,跟你自以為的東西是不一樣的"

23條你用比例原則,怎麼比例原則法?你指的不就是多數決,現在多數決不用了改比例原則?沒關係!你愛用比例原則我當多數決也一樣,我的財產為合法產權,任何人或群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剝奪我的權力,都更條例也不行違反憲法,我不需要知道啥權力變換,我對權變就沒有意見也沒反對,我要是想知道自己會去找,更不需要你告訴我,你講權變對我來講就是廢文,感覺你是拿來湊數的垃圾,有理你就講阿,找垃圾來湊字數嗎?
我實在不太想跟你講法,同一條法你解釋你的我解釋我的,誰有資格當裁判?
民法第819條第二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我也列法條,你的解釋會跟我一樣嗎?所以別再拿你在法律上的解釋跟我解釋憲法?

"很多事都會因民主而限制自由,民主社會沒有絕對自由,當然是有所限制
自由度最高的只有維尼跟金小胖這類人"

民主限制部份自由,是針對違法限制其行為,個人財產是合法的,這是我的權力,你無權 干涉 指揮 控制,都更審議憑啥限制我合法的權力?

"群體利益就是多數利益,就是你前面認同的"多數同意即為公共利益"。你現在又反水了?
死刑? 上週不是才砰掉一個嗎?
之前暫緩執行是因為司法院受理了該釋憲案,去年底釋憲結果出爐後
37個死刑犯中就這1個完全符合釋憲文中可執行的條件,所以就拉去斃了
無解的爭議擱置,有解的就依法執行。
不是所有人都愛當駝鳥的"

就按你這套邏輯 群體利益就是多數利益,我就找一群屋主投票表決強迫你賣房,讓願意多繳管理費的買主入住,管理費就是多數利益,很合理對吧?你能反對嗎?
只有死刑釋憲嗎?
大法官釋憲 都更條例被判違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238898#:~:text=%E9%83%BD%E6%9B%B4%E6%A1%88%E7%88%AD%E8%AD%B0%E4%B8%8D%E6%96%B7%EF%BC%8C,%E4%BF%AE%E6%B3%95%EF%BC%8C%E9%80%BE%E6%9C%9F%E5%A4%B1%E6%95%88%E3%80%82
709號釋
無解的爭議擱置,有解的就依法執行。講的真好

"以上面被斃掉那位來舉例
殺人被關十幾年(自由)個人財產被扣押賠償受害人家屬(財產),然後被斃了(生命)
3種權利全被侵犯了,不是嗎?
你了解"永遠"的意思嗎?代表不論任何原因都不會改變
既然權利能被有條件侵犯,就不是永遠。
憲法既然沒註明永遠,就代表可有條件的去改變"

違法 殺人被關十幾年然後槍斃 財產被扣押賠償,哪裡不符合憲法?死刑部份違憲,不是已經擱置拖延了嗎?法律約束每個人的行為,限制部份自由合於憲法精神,合法個人財產,你或任何人不得侵犯剝奪,

"都更條例有人正在釋憲ing ?
麻煩告之出處或如何查詢,否則空口白話沒有任何意義,要吹誰不會?
法律並沒有爭議,有問題的是該去執行的人"

上面有網址自己看阿,都更條例已有人釋憲,第709號解釋就是啦,想等我釋憲阿?先等我們都更阿,強制都更還有再提釋憲的空間,你緊張啥?
simonni wrote:比例原則只在執法層級,那你按比例原則執法,那又怎樣呢?都更條例我從來就沒說違法,我也沒對比例原則有意見,那都更條例按比例原則執法,你執你的法,我說都更條例部份違憲,你現在要用法律解釋憲法不合理嗎?必要者=必須 有啥問題?我解釋成唯一,你要是不滿意我改用必須,你在文字上鑽牛角尖有義意嗎?我講的意思也很簡單,我說的內容你不願意理解,東扯西拉每個字都要做一下文章,你要是有本事,把你的理由講出來推翻我的論述


好好好~就按你說的比例原則只在執法層級,那麼憲法就只是字面上的意思對嗎?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在我看來字面意思就是
以上各條(7~22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與推行上述4情況所相關必須的人、事、物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你的理解是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疑似不包含財產權),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必須or唯一的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不是我要挑你問題,是你文字理解上與現實存在差距,只能逐字跟你解釋
欠債還錢有啥不對,然後扯上個人財產,我啥時候講到債務?我幹麻去講債務?債權包含 現金、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那又怎樣?憲法限縮財產權力,有對合法的私人產權限縮權力?你拿違法跟合法的比合適嗎?你走火入魔了嗎?


你斷片了?債務不是你說的?
幫你回憶一下你51樓發表的內容
你節錄596號這段的下面一段我也節錄下來了
人民於私法上之債權,係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範圍,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債權",設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俾使債權人得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使用強制手段,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加以執行
講的是"債務"你不是自打臉嗎?比例原則是執法時的依據準則,不是讓你拿來濫用

你在47樓質疑"大法官釋文裡面沒限縮個人財產的解釋"
我拿596號給你看限縮財產的實例作範本~有問題嗎?
被強制執行的也是債務人個人的合法私人產權
你有個很大的認知錯誤就是.....債務 ≠ 違法
不然貸款買房買車豈不是都在犯罪?
23條你用比例原則,怎麼比例原則法?你指的不就是多數決,現在多數決不用了改比例原則?沒關係!你愛用比例原則我當多數決也一樣,我的財產為合法產權,任何人或群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剝奪我的權力,都更條例也不行違反憲法,我不需要知道啥權力變換,我對權變就沒有意見也沒反對,我要是想知道自己會去找,更不需要你告訴我,你講權變對我來講就是廢文,感覺你是拿來湊數的垃圾,有理你就講阿,找垃圾來湊字數嗎?我實在不太想跟你講法,同一條法你解釋你的我解釋我的,誰有資格當裁判?我也列法條,你的解釋會跟我一樣嗎?所以別再拿你在法律上的解釋跟我解釋憲法?
錯~比例原則指的是執法層級(你說的)
多數決決定是否執行,執行方式需符合比例原則。請不要混為一談
噗~看來你真的很恨權利變換....
OS:每篇字數都爆多還需要湊字數?

民法第819條第二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共有物處份的確要全體同意,但有爭議時可依下面條例分割也可變賣(無需擱置)

民法823條-1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民法824條-2-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你最恨的權變就是依變賣方式以價金補償給不同意戶
民法連結在此,再去翻翻有沒有其他招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又開始剪貼了? 只看自己想看的? 不想看的就跳過?
紅字部份怎麼不見了? 尤其是加粗部份...自己去旁邊掌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
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民主限制部份自由,是針對違法限制其行為,個人財產是合法的,這是我的權力,你無權 干涉 指揮 控制,都更審議憑啥限制我合法的權力?

民主限制部份自由,不僅僅是針對違法部份,合法的也有限制
自由購買豪宅犯法? 為啥要額外課豪宅稅? 納稅是義務,額外多繳的稅是公平還是懲罰有錢?
重機上國道在十幾年前已三讀通過,現在重機能上國道了嗎?
有法律規定禁止組團大陸旅遊嗎? 一個行政命令不需經過民意就直接限制了
民主之下只有受限的自由,沒有絕對的自由
民意認為該自由必須受限,就可以依法限制

就按你這套邏輯 群體利益就是多數利益,我就找一群屋主投票表決強迫你賣房,讓願意多繳管理費的買主入住,管理費就是多數利益,很合理對吧?你能反對嗎?
只有死刑釋憲嗎?

拍謝厚~
都更條例賦予推行都更公益時得以多數決進行

你在非都更情況下想靠投票趕走住戶
請問除了公寓管理條例第22條之外,你還有其他任何法律依據嗎?
俗稱惡鄰條款~自己爬

大法官釋憲 都更條例被判違憲:
幫你作連結~公視2013.4.27之舊文
709號釋
無解的爭議擱置,有解的就依法執行。講的真好←謝謝~我也覺得好

幫你統整一下709號公告都更條例違憲合憲的法條

中華民國 102年04月26日公布

違憲

第十條第一項
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
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
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
,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違憲條例若未修正,則於中華民國 103年04月25日起失效
合憲

二十二條第一項
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看懂了嗎?
違憲的條例都是行政程序不完善,已修改或失效
而同意比率(多數決)合憲

拿明朝(102年舊法條)的劍來斬清朝(114年新法條)的官???

違法 殺人被關十幾年然後槍斃 財產被扣押賠償,哪裡不符合憲法?死刑部份違憲,不是已經擱置拖延了嗎?法律約束每個人的行為,限制部份自由合於憲法精神,合法個人財產,你或任何人不得侵犯剝奪,

頡自你51樓最後一段
人民的基本權力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權力及財產所有權,所以這些權力永遠不可侵犯,不對?

是你自己說永遠不可侵犯的,既然違法即可侵犯,你這永遠兩字那裡來的?
那麼是否可以理解成人民基本權利,可在有條件情況下進行限制?

幫你連
上面有網址自己看阿,都更條例已有人釋憲,第709號解釋就是啦,想等我釋憲阿?先等我們都更阿,強制都更還有再提釋憲的空間,你緊張啥?

前面已說709號是過去式,違憲的條例不是修正過就是失效了
我問你的是你51樓最後一段這句
"都更條例違憲已經有人釋憲,我為何要在多此一舉?"
都更條例有正在釋憲ing的案例嗎?
你找得出來其釋憲原因關乎多數決、權變..等法條的話
就可依待解爭議先擱置,待釋憲出結果後再處理
找不出來的話,現行都更條例即使有爭議但依法有解,就依法處理

不緊張~
反而有點興奮,期待你早日遇上都更,若還遇到強制的話,如同雙喜臨門
讓你有機會施展拳腳、舌戰群儒,將你主張的憲法精神透過釋憲而發揚光大
建議~只是建議

將原文跟回應分色處理
光在前後打上"號,看起來挺累人的
也容易跟回應內容混淆,影響真實想表達的
odie0315 wrote:好好好~就按你說的比...(恕刪)



好好好~就按你說的比例原則只在執法層級,那麼憲法就只是字面上的意思對嗎?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在我看來字面意思就是
以上各條(7~22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與推行上述4情況所相關必須的人、事、物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你的理解是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疑似不包含財產權),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必須or唯一的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不是我要挑你問題,是你文字理解上與現實存在差距,只能逐字跟你解釋

你講比例原則到底指的都更啥東西?我看不太懂阿?
我的財產是合法的,你或任何人都不能剝奪我的權力,你把我的權力含進去不就無限上綱嗎?我沒洗錢 也不是詐騙帳戶 我的房子沒制毒 沒賭博,房子老舊了點修理就是啦,你逐字解釋了什麼?


你斷片了?債務不是你說的?
幫你回憶一下你51樓發表的內容
你節錄596號這段的下面一段我也節錄下來了
人民於私法上之債權,係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範圍,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債權",設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俾使債權人得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使用強制手段,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加以執行
講的是"債務"你不是自打臉嗎?比例原則是執法時的依據準則,不是讓你拿來濫用

你在47樓質疑"大法官釋文裡面沒限縮個人財產的解釋"
我拿596號給你看限縮財產的實例作範本~有問題嗎?
被強制執行的也是債務人個人的合法私人產權
你有個很大的認知錯誤就是.....債務 ≠ 違法
不然貸款買房買車豈不是都在犯罪?

你欠債還錢不對嗎?你欠錢不還,政府拿你的錢還,然後說政府限制你的財產使用權力,然後以此為例,說政府有權限制你的財產權力?你知道你在講啥嗎?我的房子沒抵押給銀行,政府有權限制產權是針對你違法 欠錢等,我的房子合法沒欠錢,政府憑啥限制我的產權?


錯~比例原則指的是執法層級(你說的)
多數決決定是否執行,執行方式需符合比例原則。請不要混為一談
噗~看來你真的很恨權利變換....
OS:每篇字數都爆多還需要湊字數?

比例原則你到現在都沒指出來講的是啥?你貼了法律解釋,我還是搞不清楚,我沒恨權利變換阿,我只是告訴你一下別再貼廢文湊字數,比例原則也是阿,你不指出來是啥,你要我講啥?


民法第819條第二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共有物處份的確要全體同意,但有爭議時可依下面條例分割也可變賣(無需擱置)

民法823條-1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民法824條-2-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你最恨的權變就是依變賣方式以價金補償給不同意戶
民法連結在此,再去翻翻有沒有其他招吧!

我的房子沒跟人共有阿,房子跟土地連帶關係,所以你要把土地割一割房子賣掉?若有買主願意多付管理費,我聯合其他屋主表決,強制把你房子賣掉,如何?都更你能幹的事,上例也必須可以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又開始剪貼了? 只看自己想看的? 不想看的就跳過?
紅字部份怎麼不見了? 尤其是加粗部份...自己去旁邊掌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
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我講憲法你講法律,你想要推翻我的論述,用法律解釋合適嗎?這相當於是廢文,法律你能解釋我也能解釋,那誰對誰錯?法庭上 2造律師講的都是法,怎會有輸贏?關鍵是你只講對你有利的法,法官才有最終解釋權,你有本事就拿出你的理由推翻我的論述,都自己解釋法律分不出來對錯,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我不同意都更哪來的配合?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危樓涉及公共安全必須強制都更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危樓涉及公共安全必須強制都更
以上3條我的解釋了,那然後呢?


民主限制部份自由,是針對違法限制其行為,個人財產是合法的,這是我的權力,你無權 干涉 指揮 控制,都更審議憑啥限制我合法的權力?

民主限制部份自由,不僅僅是針對違法部份,合法的也有限制
自由購買豪宅犯法? 為啥要額外課豪宅稅? 納稅是義務,額外多繳的稅是公平還是懲罰有錢?
重機上國道在十幾年前已三讀通過,現在重機能上國道了嗎?
有法律規定禁止組團大陸旅遊嗎? 一個行政命令不需經過民意就直接限制了
民主之下只有受限的自由,沒有絕對的自由
民意認為該自由必須受限,就可以依法限制

重機上國道有爭議,雖有法律但暫停執法了阿,都更條例也是合法的阿,有爭議阿!就違憲所以應該擱置暫停執法,我就想不明白我啥時候說你不合法了?購買豪宅繳稅是你同意的,你買豪宅前不知道要繳稅?你都知道還買下去,這不就表示你同意繳稅?


拍謝厚~
都更條例賦予推行都更公益時得以多數決進行

你在非都更情況下想靠投票趕走住戶
請問除了公寓管理條例第22條之外,你還有其他任何法律依據嗎?
俗稱惡鄰條款~自己爬

公益不只有都更,舊房子沒壞有使用的利益 租賃的利益,多數決違反憲法,個人財產我有自由使用權力,任何人無權剝奪,都更又不是因為惡鄰才都更,如果惡鄰條款能對付我就表示也能對付你,若我想幹點壞事就用惡鄰條款,你覺得如何?


幫你作連結~公視2013.4.27之舊文
709號釋
無解的爭議擱置,有解的就依法執行。講的真好←謝謝~我也覺得好

幫你統整一下709號公告都更條例違憲及合憲的法條

看懂了嗎?
違憲的條例都是行政程序不完善,已修改或失效
而同意比率(多數決)合憲

拿明朝(102年舊法條)的劍來斬清朝(114年新法條)的官???

憲法條文太長恕刪
合憲部份
二十二條第一項
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所以可以犧牲憲法或法律對人民權力的保護?都更還有釋憲的空間,你不用緊張,都更爭議大法官並沒全部解釋,還是有違憲的部份,強拆大法官有解釋嗎?都更沒有非要都更的理由,未知數不能當作理由


違法 殺人被關十幾年然後槍斃 財產被扣押賠償,哪裡不符合憲法?死刑部份違憲,不是已經擱置拖延了嗎?法律約束每個人的行為,限制部份自由合於憲法精神,合法個人財產,你或任何人不得侵犯剝奪,

頡自你51樓最後一段
人民的基本權力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權力及財產所有權,所以這些權力永遠不可侵犯,不對?

是你自己說永遠不可侵犯的,既然違法即可侵犯,你這永遠兩字那裡來的?
那麼是否可以理解成人民基本權利,可在有條件情況下進行限制?

上面第23條你不是有解釋了,可以部份限制自由,沒包含違法的嗎?我沒反對部份限制自由,你是無限上綱,我的房子是合法的,你拿違法得來比,你這是要大鍋炒,通通放進去炒混在一起,然後藉此說你反對部份自由,看來你要失望了


上面有網址自己看阿,都更條例已有人釋憲,第709號解釋就是啦,想等我釋憲阿?先等我們都更阿,強制都更還有再提釋憲的空間,你緊張啥?

前面已說709號是過去式,違憲的條例不是修正過就是失效了
我問你的是你51樓最後一段這句
"都更條例違憲已經有人釋憲,我為何要在多此一舉?"
都更條例有正在釋憲ing的案例嗎?
你找得出來其釋憲原因關乎多數決、權變..等法條的話
就可依待解爭議先擱置,待釋憲出結果後再處理
找不出來的話,現行都更條例即使有爭議但依法有解,就依法處理

不緊張~
反而有點興奮,期待你早日遇上都更,若還遇到強制的話,如同雙喜臨門
讓你有機會施展拳腳、舌戰群儒,將你主張的憲法精神透過釋憲而發揚光大

我說已有人釋憲了不是說現在,我就算要釋憲也不是要證明給你看阿,而且干你啥事?
simonni

這樣看的清楚吧?

2025-01-22 23:27
odie0315
odie0315 樓主

好多了~給你個讚!!!

2025-01-23 14:16
simonni wrote:你講比例原則到底指的都更啥東西?我看不太懂阿?
我的財產是合法的,你或任何人都不能剝奪我的權力,你把我的權力含進去不就無限上綱嗎?我沒洗錢 也不是詐騙帳戶 我的房子沒制毒 沒賭博,房子老舊了點修理就是啦,你逐字解釋了什麼?
大法官將23條之"所必要者外"作為比例原則的依據
而比例原則包含三項要素
1. 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依多數決議進行都更(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權利變換以分配或補償之方式進行,相較於強制徵收,對權利侵害的程度最小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都更提升居住安全增加公益且房產價值提升,相較權利侵害程度與獲得利益並無顯失均衡

↑紅字部份是我個人對都更條例符合23條比例原則的解釋
當然你也可以有你自己的解釋



你欠債還錢不對嗎?你欠錢不還,政府拿你的錢還,然後說政府限制你的財產使用權力,然後以此為例,說政府有權限制你的財產權力?你知道你在講啥嗎?我的房子沒抵押給銀行,政府有權限制產權是針對你違法 欠錢等,我的房子合法沒欠錢,政府憑啥限制我的產權?


再找一個大法官釋文解釋符合23條精神得以用法律限制權利的解釋
頡錄的是解釋文第1段,主要是敘述限制基本權利的憲法依據
第2段才是講述將此依據帶入該案件,該案件內容並非重點
主要是623釋文解釋,憲法23條可限制基本權利是無庸置疑的
別又扯說僅限與此案,並不涉及其他基本權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623 號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
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
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
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
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
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
予以適當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五七七號及第六一七號解
釋在案。


比例原則你到現在都沒指出來講的是啥?你貼了法律解釋,我還是搞不清楚,我沒恨權利變換阿,我只是告訴你一下別再貼廢文湊字數,比例原則也是阿,你不指出來是啥,你要我講啥?

第一段已回答


我的房子沒跟人共有阿,房子跟土地連帶關係,所以你要把土地割一割房子賣掉?若有買主願意多付管理費,我聯合其他屋主表決,強制把你房子賣掉,如何?都更你能幹的事,上例也必須可以幹


這個又講第N遍了
除非你家是私人透天+獨立地號,不然房子是部份共有(公設部份與全棟共有),地是全棟共有
憲法賦予都更條例以多數決方式推行,並以權變方式處理反對戶
而你聯合其他屋主表決出強制其他人出售房產的決定,無法律依據
公寓大夏管理條例中,除了惡鄰條款,無權強迫其他人出售其房產




我講憲法你講法律,你想要推翻我的論述,用法律解釋合適嗎?這相當於是廢文,法律你能解釋我也能解釋,那誰對誰錯?法庭上 2造律師講的都是法,怎會有輸贏?關鍵是你只講對你有利的法,法官才有最終解釋權,你有本事就拿出你的理由推翻我的論述,都自己解釋法律分不出來對錯,
又來了~又斷片了
↓這是你搬出來的條例,還搬的偷斤減兩(紅字部份你都刪除了)。請問這條是憲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我不同意都更哪來的配合?
你不配合,但有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配合即可
仔細看清楚本條內容,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不在此限
配合者不受全體同意之限制。
而不同意者經權變後以分配或補償方式消滅其所有權
反對戶被排除所有權後該權值變成同意戶,這就是都更都會是100%同意的由來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危樓涉及公共安全必須強制都更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危樓涉及公共安全必須強制都更
以上3條我的解釋了,那然後呢?
這2點解釋沒毛病

重機上國道有爭議,雖有法律但暫停執法了阿,都更條例也是合法的阿,有爭議阿!就違憲所以應該擱置暫停執法,我就想不明白我啥時候說你不合法了?購買豪宅繳稅是你同意的,你買豪宅前不知道要繳稅?你都知道還買下去,這不就表示你同意繳稅?

法律有爭議就擱置,那立法是立心酸的嗎?
行人帝王條款,即使行人闖紅燈,駕駛未停讓一樣受罰
這個爭議小嗎?
法律有擱置不執行嗎?

豪宅稅課徵範圍會修改的
買的時候沒事,結果隔年變豪宅了
你說沒權利影響嗎?

公益不只有都更,舊房子沒壞有使用的利益 租賃的利益,多數決違反憲法,個人財產我有自由使用權力,任何人無權剝奪,都更又不是因為惡鄰才都更,如果惡鄰條款能對付我就表示也能對付你,若我想幹點壞事就用惡鄰條款,你覺得如何?
釋字709號已公告確認,多數決不違反憲法,不要踹著明白裝糊塗
惡鄰條款能對付的對像,條文內有明訂,與都更扯不上關係
想利用惡鄰條款也必須在對方有違反其中條例的情況下,你這才叫無限上綱

憲法條文太長恕刪
合憲部份
二十二條第一項
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所以可以犧牲憲法或法律對人民權力的保護?都更還有釋憲的空間,你不用緊張,都更爭議大法官並沒全部解釋,還是有違憲的部份,強拆大法官有解釋嗎?都更沒有非要都更的理由,未知數不能當作理由
是啊~709號說的就是都更條例多數決,可以限制少數的權利,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
都更條例57條(代拆)於2018.12.28三讀通過至今,我查無釋憲公告對其解釋
這代表啥?
有人提釋憲但未結案、未受理? 這部份能力有限查不到
沒人有意見,沒人提釋憲
不外乎有或沒有,但在沒有新釋憲解釋公布前,就是合法合規,不用質疑
23條的精神是避免緊急危難,或增進公共利益
避免就是應對尚未發生的事,設法讓其不發生
增進則是增加、促進
一般都更的確沒有非要不可的理由
緊急危難是未知數,但可尋求降低發生機率
可增進公共利益則是已知
藉此推行都更是符合的23條精神的

上面第23條你不是有解釋了,可以部份限制自由,沒包含違法的嗎?我沒反對部份限制自由,你是無限上綱,我的房子是合法的,你拿違法得來比,你這是要大鍋炒,通通放進去炒混在一起,然後藉此說你反對部份自由,看來你要失望了

"我沒反對部份限制自由"有你這句就夠了
表示你不反對23條具有對基本權的限制力
我舉都更條例之多數決&權變符合23條精神,你說我無限上綱......請問都更條例我修訂的嗎?
不會失望~我對你只有滿滿的期望

我說已有人釋憲了不是說現在,我就算要釋憲也不是要證明給你看阿,而且干你啥事?

你去不去釋憲不干我事,但既然你知道已有人釋憲了
不是現在的也行,除了709號之外的都可以
可否提供查詢方式,我也想看看後續變化
別無中生有就好
odie0315 wrote:大法官將23條之"所...(恕刪)



大法官將23條之"所必要者外"作為比例原則的依據
而比例原則包含三項要素
1. 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依多數決議進行都更(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權利變換以分配或補償之方式進行,相較於強制徵收,對權利侵害的程度最小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都更提升居住安全增加公益且房產價值提升,相較權利侵害程度與獲得利益並無顯失均衡

↑紅字部份是我個人對都更條例符合23條比例原則的解釋
當然你也可以有你自己的解釋

你列這些都不是你寫的,你複製貼上這些沒意義阿,你所謂的 比例原則 我還是不知道怎麼比例原則法,你總是要付諸執行吧?不然你這是在喊口號,你跟我喊口號要幹啥?


再找一個大法官釋文解釋符合23條精神得以用法律限制權利的解釋
頡錄的是解釋文第1段,主要是敘述限制基本權利的憲法依據
第2段才是講述將此依據帶入該案件,該案件內容並非重點
主要是623釋文解釋,憲法23條可限制基本權利是無庸置疑的
別又扯說僅限與此案,並不涉及其他基本權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623 號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
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
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
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
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
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
予以適當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五七七號及第六一七號解
釋在案。

法律限制部份自由我沒反對阿,你不能把違法的含進來說法律的確可限制自由,這不廢話嗎?然後你就拿來對比,說個人財務自由可以被限制,我個人的財產是合法的任何人都無權限制,現在你用釋文解釋限制基本權利,是針對違法情節你不能亂用阿


這個又講第N遍了
除非你家是私人透天+獨立地號,不然房子是部份共有(公設部份與全棟共有),地是全棟共有
憲法賦予都更條例以多數決方式推行,並以權變方式處理反對戶
而你聯合其他屋主表決出強制其他人出售房產的決定,無法律依據
公寓大夏管理條例中,除了惡鄰條款,無權強迫其他人出售其房產

都更條例是根據憲法精神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能違背或牴觸憲法精神,法律若是違背或牴觸憲法,可以釋憲可以擱置法律執行,法律不只國家法律 地方自治條例 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就能自訂法律也叫規約,只是法律上位階最低,國家法律 地方自治條例 已經明定的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能越權牴觸,全棟樓屋主都是我的人,規約我想怎麼定就怎麼定,而且可以玩的就很多,不是只有強迫你賣房,都更不管你想啥招只要能對付我的就能對付你


又來了~又斷片了
↓這是你搬出來的條例,還搬的偷斤減兩(紅字部份你都刪除了)。請問這條是憲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我並沒有想搬啥法律出來,搬法律出來沒意義阿,你能解釋我也能解釋,而且都是別人寫的,你我只負責複製貼上,我只是要告訴你,我也能搬法律,不是只有你能搬,法律都搬出來,那然後呢?你解釋你的我解釋我的不會有結果,把法律拿來替自己背書,顯得自己的論述才正確嗎?誰理你!別往自己臉上貼金,很難看的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我不同意都更哪來的配合?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危樓涉及公共安全必須強制都更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危樓涉及公共安全必須強制都更
以上3條我的解釋了,那然後呢?


你不配合,但有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配合即可
仔細看清楚本條內容,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不在此限
配合者不受全體同意之限制。
而不同意者經權變後以分配或補償方式消滅其所有權
反對戶被排除所有權後該權值變成同意戶,這就是都更都會是100%同意的由來

我管你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同意配合,配合都市更新計畫,不是叫屋主配合都市更新計畫,強迫我配合那就是違憲,我的財產不允許任何人剝奪我的使用權


法律有爭議就擱置,那立法是立心酸的嗎?
行人帝王條款,即使行人闖紅燈,駕駛未停讓一樣受罰
這個爭議小嗎?
法律有擱置不執行嗎?

豪宅稅課徵範圍會修改的
買的時候沒事,結果隔年變豪宅了
你說沒權利影響嗎?

限縮個人財產權違反憲法有爭議,行人帝王條款涉及公共安全沒違反憲法,問題不同不能相比,社會爭議很多你每個都要比一遍嗎?豪宅不只稅課會修改,房價也可能下跌,這都是風險,風險不可控,你不接受那別買豪宅,你接受了然後抱怨不搞笑嗎?你取了老婆你的老婆所有優缺點都得接受,都是經過你同意沒啥問題阿


釋字709號已公告確認,多數決不違反憲法,不要踹著明白裝糊塗
惡鄰條款能對付的對像,條文內有明訂,與都更扯不上關係
想利用惡鄰條款也必須在對方有違反其中條例的情況下,你這才叫無限上綱

我只針對限縮個人財產權力,提出違反憲法論述,其他的我沒反對,你哪隻眼睛看到我反對了?惡鄰條款你能用我也能用,我的態度就是不準只有你能用我不行,得對等公平,有沒違反其中條例不是重點,我出招讓你違反不是難事,有沒無限上綱得看你的態度,你不管別人死活,那就別作夢我會管你死活,是不是要你出招很困難?那你在旁看戲就好別參和


是啊~709號說的就是都更條例多數決,可以限制少數的權利,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
都更條例57條(代拆)於2018.12.28三讀通過至今,我查無釋憲公告對其解釋
這代表啥?
有人提釋憲但未結案、未受理? 這部份能力有限查不到
沒人有意見,沒人提釋憲
不外乎有或沒有,但在沒有新釋憲解釋公布前,就是合法合規,不用質疑
23條的精神是避免緊急危難,或增進公共利益
避免就是應對尚未發生的事,設法讓其不發生
增進則是增加、促進
一般都更的確沒有非要不可的理由
緊急危難是未知數,但可尋求降低發生機率
可增進公共利益則是已知
藉此推行都更是符合的23條精神的

709號說的多數決是指申請都更審議流程,然後你在把都更條例釋憲當作限縮個人產權,你這是無中生有,都更條例有人釋憲了就不能在釋憲?有這規定嗎?我認為違憲在釋憲又怎了?我並沒說你違法也沒質疑,我講的就是違憲,你看不懂嗎?我講違憲並不等於你違法
避免緊急危難指的是公共安全,如 地震 海嘯 颱風等,不然總統府建築從日據時代到現在多少年了,按你邏輯不就要打掉重建?如今還建在不還活的好好的?公共利益沒得增進怎辦?就不增進囉!所以增進公共利益是選項不是必須,我的房子沒壞沒有非要都更的理由


"我沒反對部份限制自由"有你這句就夠了
表示你不反對23條具有對基本權的限制力
我舉都更條例之多數決&權變符合23條精神,你說我無限上綱......請問都更條例我修訂的嗎?
不會失望~我對你只有滿滿的期望

基本權的限制是指違法必須約束其行為,我的房子是合法的,你無權限制我的使用權力
無限上綱指的是你對 都更條例我修訂 無底限的解釋,我對 都更條例我修訂 並沒有意見


你去不去釋憲不干我事,但既然你知道已有人釋憲了
不是現在的也行,除了709號之外的都可以
可否提供查詢方式,我也想看看後續變化
別無中生有就好

我沒在關注 啥釋憲 等這些事情,709號釋憲也是你說了我才去看的,你得自己去找
有人釋憲按你說的都更條例合法合憲,怎可以有人去釋憲呢?是否先要經過你審核後才能去釋憲?有人釋憲有他的理由,我說都更條例違憲也有我的理由,我的理由尚未經過多方質疑磨練,為我提出的理由辯護,可以增進我的功力,日後社區都更 都更條例違憲 我又多一招可以玩
odie0315
odie0315 樓主

槽點很多~但還是離不開鬼打牆跟自認為違憲。不過今天公司大掃除完,中午就放假了,有空再來回應文章內容~~先預祝新年快樂~恭喜發財啊~[^++^]

2025-01-24 11:31
simonni

歡迎隨時指教,我等你....

2025-01-24 22:23


去看人家建築事務所的回答吧

真無言你有耐心跟他扯這麼久
遇到這種就直接無視讓他活在自己的幻想裡就好了
這已經是有標準答案的東西
直接就去問建築事務所就好了
如果連建築事務所的說法也不信
那就去問政府單位吧
就看看政府單位跟建築事務所會怎麼回應
不要整天活在自己幻想裡
法律違反憲法,然後法律自己解釋說沒有,真是搞笑!殺人犯也有理由殺人,所以只要合理

就能殺人了嗎?看過私刑正義的電影嗎?理由正不正當呢?法律自己解釋說沒有違憲,這是

球員兼裁判,自己當裁判說自己沒違憲,都更條例強迫屋主同意都更是不是事實呢?憲法

二章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法律自己說沒違憲就行了嗎?

法律上的解釋並不能說明自己合憲,拿法律解釋替自己背書,就讓你覺得無敵了嗎?我也會

解釋法律阿,你解釋你的我解釋我的,那誰當裁判?難道你解釋的就是聖旨嗎?我講的是違

憲不是跟你講法律,況且我並沒說你違法,也沒對法律有任何意見,對法律的解釋是跟你一

樣的,一樣的東西你拿出來講等於廢言,你講這些廢言沒意義阿,我看不出來你講這些法律

解釋要幹啥?當小丑表演嗎?你要是沒本事別出來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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