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e0315 wrote:
不光鬼打牆,還加鬼遮...(恕刪)
"不光鬼打牆,還加鬼遮眼,我上面不是說了嗎?
你自己說了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即為公共利益
民辦都更至少80%同意,但對你來說這不算公共利益?
到底是誰在曲解"
你不是認為只要是公共利益就為都更的公共利益?前面也講過了,都更必須是唯一的獲利方式才行,你裝看不懂嗎?
"來來來~看看是誰偏差且固執還瞎
應你要求找出大法官釋文中,明確說明依23條以法律限縮人民財產權的解釋給你看看
釋字第596號(以下頡自 理由書 第2段)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
、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惟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
,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予以限制。"
你節錄596號這段的下面一段我也節錄下來了
人民於私法上之債權,係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範圍,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債權",設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俾使債權人得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使用強制手段,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加以執行
講的是"債務"你不是自打臉嗎?比例原則是執法時的依據準則,不是讓你拿來濫用
"請你正面解釋一下,以23條限制人民財產權,怎樣的限制才能符合你所謂的"不是無限上岡"
再請你解釋,那一條解釋文說明都更必須是"唯一"的公共利益,才能依23條限制人民權利?"
第23條尾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講得很清楚,我講"唯一"你要是
看不懂我改"必要"也可,文字上鑽牛角尖有意義嗎?你看得懂我在講啥就行,你沒無限上綱嗎?你把都更條例或細節無止盡地放大,嚴重了解超出客觀實際情形,擴大都更條例權力比憲法還大,只要你認為合理你想怎麼解釋憲法都行?
"為啥要講很多次權變你不知道嗎?
因為你根本看不懂權變的執行方式跟其意義,所以只能循循善誘,奢望你有一天開竅
來~再跟你解釋第N遍
Q:你要用啥為轉換標準 土地? 房子? 2合1?
A:依土地持分大小、建物坪數、樓層景觀、方位、約定專用範圍、地段....等等因素一并考量
權變計算標準就是依整體綜合條件方式計算,僅此一方式,沒有其他分拆計算方式
例:2戶作權變估價,A戶2000萬,B戶3000萬。全案權值佔比A戶40%,B戶60%
新建物總銷價格扣除共同負擔後=1億,分配就是A戶40%=4000萬,B戶60%=6000萬
很難理解嗎?真不行還是去問問你數學老師吧~
Q:經過權變就能統一?
A:你能問出這問題就代表你已質疑權變不公平了.....
以3家估價機構進行估價報告,然後選其中一份對屋主最有利報告為執行方式。
至此確實已統一其估價標準
Q:你是不是要先經過共識再來權變?
A:民辦合建都更達成100%同意的話,不需要再進行權變
80%以上同意,剩餘不同意戶才會以權變方式進行
估價報告出來後,反對戶亦可選擇參與合建簽約,並非只能依估價方式分配
權變估價計算是不用經過反對戶許可,即可直接進行估價
估價報告出來後會提供給反對戶,並明列更新前後該戶估價金額,供其衡量是否參與都更
為何會一直協商盡量達成100%是因為政府希望減少爭議
在無法達成共識,且無其他合法的反對理由的情況下
依法就執行權利變換以補償金方式排除反對戶產權,以利都更推行之公益"
權變不是都更條例裡面的?我講都更條例部份違憲,所以你用權變解釋變沒違憲?我也講過都更審議很民主但自由沒了,你用權變的解釋能把自由變回來?你不是異想天開,不然就是天馬行空,你非魔術師變不了也解釋不了
"同上反問:
請你解釋,那一條解釋文說明都更必須是"唯一"的公共利益,才能依23條限制人民權利?
無解的爭議可以擱置。而依法有解的爭議,就依法處理,不需要以駝鳥心態去面對
我知道我知道~你奇招最多了
臺面上依法推行,臺面下有啥招需要報告給你嗎?
哼!難道我學過如來神掌也要說給你聽嗎?"
第23條尾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唯一"能不能當"必要"解釋?群體自認理由合理就能強制別人賣房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答案就是不行且違憲,
法律就是爭議,所以擱置法律執行,死刑犯依法該如何?為啥不執行槍決?廢死聯盟釋憲,法務部拖延擱置執行死刑,都更條例爭議為啥不能擱置?
"再同上請問:以23條限制人民財產權,怎樣的限制才能符合你所謂的"不是無限上岡"
憲法那一條告訴你"人民的基本權核心是永遠不可侵犯的權力"??? 你自訂的?
你也知道各國民情不同,現行法律就是盡量貼近該國人民需求而立訂的
你認為都更條例違憲,就去申請釋憲讓都更條例能修改至更完善
沒辦法釋憲,表示現行制度就是依法可行、符合民情,就不用那麼多"你認為"
政府分房很好啊!
歡迎你去推行公投讓其實現,我看好你!!! "
憲法是法源授權總基礎,憲法若明文規定條列行為準則,那就是法律了,人民的基本權力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權力及財產所有權,所以這些權力永遠不可侵犯,不對?
都更條例違憲已經有人釋憲,我為何要在多此一舉?擱置爭議暫停法律執行,現狀就是如此,政府分房我也是看別人提的意見,所以我贊同,若推行公投那先等我當上議員在說,一個人的力量有限我沒必要白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