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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子共同持有,兄弟姊妹想處理掉房子?

jake374125 wrote:
感謝大家熱心的回覆

另為請問在網路上看到一段文章內容

只要你的房屋持分權沒有超過二分之一,也沒有跟其他所有權人達成協議,最好就不要有久住的打算,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共有人數超過一半以上同意,或是對方擁有房產三分之二的持分權就可以直接申請法拍做處分。

所以我想請問,就算我跟另外3人的其中1人買到持份,這樣就達成房子產權我總共佔二分之一持份,這樣房子還是會被整個賣掉嗎?


只要我想賣

就算我只有百分之一或萬分之一的持分

我一樣能把他整間一次性的賣掉(真不行就變價分割..方法多的是)

除非你能把我手中的持分買下

不然你也可以法拍後用優先權的方式優先購買我的持分

旦結果不變...了解嗎?

有錢都好談

沒錢就免談




當然..我持分愈低你愈好入手..

旦50%50%...如果你沒能力買下100%

建議你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了

畢竟你離百分百太遠了
jake374125
jake374125 樓主

謝謝你,我了解了,長了很多知識[^++^]

2024-11-13 10:40
jake374125 wrote:
共有人數超過一半以上同意,或是對方擁有房產三分之二的持分權就可以直接申請法拍做處分。


文章要細讀,尤其關於法律的;這好像是很多人的通病.

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法條裡的"過","逾"是要"超過"不是"剛好":,至於法拍,那是指"分割共有物之訴",這可由任一共有人提出,且不論持分多少都能提出.
另外,共有人間買賣沒有優先承買權的存在.

此外,其他三位共有人是可以隨時要求你搬出房屋的,並且,還可以不當得利之訴要求你給付從他們取得產權起到你搬出去為止的租金.
民法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jake374125
jake374125 樓主

謝謝的回覆,不過基本上很多人法律有看沒有懂,畢竟不是法律人有點太深奧了[^++^]

2024-11-1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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