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t.law wrote:
建議直接先調閱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上方會記載屋主為林OO、王OO或陳OO等(因個人資料隱匿),起訴狀被告記載林OO、王OO或陳OO。
遞狀後,法院會通知原告提出被告第一類登記謄本,再執法院通知書前往戶政機關查詢被告戶籍謄本,特定被告姓名後,陳報法院,由法院通知被告到庭。
如果被告到庭,則商議如何處理,通常情形為被告不到庭或是無從達成處理的共識,調解不成立後,轉為訴訟程序。
於審理期間,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某某房屋修繕之不漏水狀態或是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某某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須視個案認定),訴訟中由法院囑託鑑定,查明漏水發生的原因、修繕方法及所須費用,依據鑑定報告判決。等後判決後,如果勝訴,被告也未上訴,判決確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漏水問題才能解決,否則漏水每天發生,影響住居生活非常不舒服。
聲請 屋損 財損 精神損
之後等法拍流個幾標再拍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