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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空間非僅有買車位的住戶能使用


味道人士 wrote:
自己擔任社區委員
去年社區管委會提案決議地下室停車場限制只有買車位的住戶能進出及擁有遙控器,
後來有懂法律的住戶不滿去提告,
最後判決車位住戶僅有車位的專用權,但地下室如車道等其他部分,
係屬全體住戶之共有共用權利,故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權未禁止共有區域之共用權利,
當初管委會是被住戶告知不妥,但還堅持宣稱地下室是屬於停車位住戶才有權使用,
結果被告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管委會成員不但有刑責還要賠錢,
幸好自己當初在會議上有堅持這樣不妥並未簽名背書,
但提醒大家如有熱心擔任委員真的要小心,還是要有點法律敏感度比較好,千萬別因熱心卻惹得一身腥。
不好意思,因為有網友提問
所以我補充說明一下
敝社區的車位不是獨立產權,是約定專用車位,
而其他地下室其他空間包含車道均屬共有共用,
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亦不能侵害其他共有人之權益,
至於有網友說沒車位就沒交停車清潔費,
被打槍的理由,白話來說就是清潔費是清潔費,交了清潔費不表示就可以侵害其他共有人之使用權利。
也就是兩碼事,且其他共有人之所有權已包含部分共有之權利持分,
管委會不可因清潔費或管理費之繳納與否,而為不法之權利限制。
坦白說,至於當初的根本原因,就是主委跟部分有買車位的住戶覺得地下室停車場都是屬於他們專有專用的,
當有住戶有意見時,主委的態度還蠻強硬的,所以該住戶就覺得你凹我權益還不好聲好氣請我體諒或配套,
還用理所當然的態度,所以就撕破臉了。
PS:其實主委那態度,是我也會不爽,不然那告人的住戶還蠻低調的,也不太管社區的事情。


感謝分享
同感 很多區權人聚在一起做出傻B的結論 根本違法無效
管委會如果沒有法律常識又強硬的話 往往都是笑話

味道人士 wrote:
區分所有權人與管委會的決議不能無限上綱
wahaha1216 wrote:
同感 很多區權人聚在一起做出傻B的結論 根本違法無效
管委會如果沒有法律常識又強硬的話 往往都是笑話...(恕刪)


跟我的社區相反
考不上律師的玩弄法律.引用錯誤法條逼委員就範..
連他小孩就讀的國小都淪陷了..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樓主您好,想打擾您一下

最近我們社區也遇到這狀況,很像,不過情況剛好反過來,某住戶擁有我們地下室停車場的所有停車位的使用權(4個,地主戶傳承)所以他認為整個地下室都是他所有,不讓我們住戶從地下室鐵捲門進出,非常霸道,因此我想對他提出告訴。

我是否可以跟您私訊請教,貴 社區的名字資料,我想請律師去查一下這判決案例,好作有力的先例證據。

謝謝您,也期待您的回覆
paulstudio wrote:
樓主您好,想打擾您一下

最近我們社區也遇到這狀況,很像,不過情況剛好反過來,某住戶擁有我們地下室停車場的所有停車位的使用權(4個,地主戶傳承)所以他認為整個地下室都是他所有,不讓我們住戶從地下室鐵捲門進出,非常霸道,因此我想對他提出告訴。

我是否可以跟您私訊請教,貴 社區的名字資料,我想請律師去查一下這判決案例,好作有力的先例證據。

謝謝您,也期待您的回覆


你不見的能贏

光看就感覺你和原PO幾乎是不一樣的情況了

人家是共同共有..而你們不一定



而且你硬是想走地下室的目的是什麼??
paulstudio

對~ 的確也是一半一半的感覺,沒有十足把握,所以想多找一些案例來參考。因為我們社區在山上,正門只有一條不足2米寬的樓梯,所以住戶有時會需要用到地下室出入口進出大樓(電梯有到地下層)。

2022-04-27 14:41
味道人士 wrote:
自己擔任社區委員
去年社區管委會提案決議地下室停車場限制只有買車位的住戶能進出及擁有遙控器,
後來有懂法律的住戶不滿去提告,
最後判決車位住戶僅有車位的專用權,但地下室如車道等其他部分,


個人認為這個判決可能有瑕疵,
你買的車位可能不是單只有那個位置;事實上, 車位也有公設,
當初買房子時, 看到售屋廣告上寫含停車位總坪數約50坪, 但扣掉車位後約剩40坪(含公設)而已;我的房子若再加上車位的話, 約多出6坪, 房子管理費是不包括這6坪

也就是要去釐清, 你的房子公設中有多少比例是在地下停車場部份
paulstudio

法定車位權屬蠻清楚的,就是產權(所有權)在大樓,使用權(約定使用)在某住戶,不能獨立賣,只可以過渡使用權給同大樓的住戶。

2022-04-27 18:35
你好,可以請教,文中的車位專用權僅是約定專用的權利,並無產權登記,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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