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道人士 wrote:
自己擔任社區委員
去年社區管委會提案決議地下室停車場限制只有買車位的住戶能進出及擁有遙控器,
後來有懂法律的住戶不滿去提告,
最後判決車位住戶僅有車位的專用權,但地下室如車道等其他部分,
係屬全體住戶之共有共用權利,故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權未禁止共有區域之共用權利,
當初管委會是被住戶告知不妥,但還堅持宣稱地下室是屬於停車位住戶才有權使用,
結果被告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管委會成員不但有刑責還要賠錢,
幸好自己當初在會議上有堅持這樣不妥並未簽名背書,
但提醒大家如有熱心擔任委員真的要小心,還是要有點法律敏感度比較好,千萬別因熱心卻惹得一身腥。
不好意思,因為有網友提問
所以我補充說明一下
敝社區的車位不是獨立產權,是約定專用車位,
而其他地下室其他空間包含車道均屬共有共用,
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亦不能侵害其他共有人之權益,
至於有網友說沒車位就沒交停車清潔費,
被打槍的理由,白話來說就是清潔費是清潔費,交了清潔費不表示就可以侵害其他共有人之使用權利。
也就是兩碼事,且其他共有人之所有權已包含部分共有之權利持分,
管委會不可因清潔費或管理費之繳納與否,而為不法之權利限制。
坦白說,至於當初的根本原因,就是主委跟部分有買車位的住戶覺得地下室停車場都是屬於他們專有專用的,
當有住戶有意見時,主委的態度還蠻強硬的,所以該住戶就覺得你凹我權益還不好聲好氣請我體諒或配套,
還用理所當然的態度,所以就撕破臉了。
PS:其實主委那態度,是我也會不爽,不然那告人的住戶還蠻低調的,也不太管社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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