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00

既然是詩人土地.當然政府無權干涉.當今政府鴨霸
應是要當道路.不徵收又要免費使用.這比中國還中國
稅金還是所有人繳的..這沒天理
建議地主用台中古車繼續捍衛土地權利
水溝蓋已證明.政府早知是民眾土地
既成道路的認定單位是縣府或市府工務局。沒有完成法定認定程序前,就是私人土地。不是誰誰誰說既成道路就一定是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下列要件:
(一)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事實。
(三)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其實本案依第一條來看。(一)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20戶唯一聯外道路,成立『通行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道路未完全封鎖,所餘路幅仍足夠通行,故為20戶通行便利而犧牲私人土地,不成立)

侵入民宅,竊取花盆財物,這已經是竊盜公訴罪了........政府機關要執行行政處分最好先弄清楚依據法條的適用問題。不然反而會惹一身腥。如果地點是道路,排除路霸是合法處分。如果地點是私宅民產,擅自拿走,沒收財物就有竊盜之嫌了.......

hbmans wrote:
既成道路的認定單位是縣府或市府工務局。沒有完成法定認定程序前,就是私人土地。不是誰誰誰說既成道路就一定是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下列要件:
(一)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事實。
(三)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其實本案依第一條來看。(一)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20戶唯一聯外道路,成立『通行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道路未完全封鎖,所餘路幅仍足夠通行,故為20戶通行便利而犧牲私人土地,不成立)
侵入民宅,竊取花盆財物,這已經是竊盜公訴罪了........政府機關要執行行政處分最好先弄清楚依據法條的適用問題。不然反而會惹一身腥。如果地點是道路,排除路霸是合法處分。如果地點是私宅民產,擅自拿走,沒收財物就有竊盜之嫌了.......



哀~~~~~
這案一系列影片實在把台灣基層公務人員法治低落情形一覽無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JXii30BLMU
看這影片26秒的公文很清楚
是「公所」把文轉給「警察局」
請「警察局」處裡「現有道路」上的障礙物
而警察就真的去跟民眾講說因為「公所說」這是道路所以要處理障礙物
但看公文很清楚是依據「台南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但翻開自治條例很清楚~~~現有巷道認定權是「都市發展局」
「公所」公文交代得不清不楚就把文轉給警察局
(基本上是要附上當初認定現有道路行政處份的公文給警察局才算完整~~當然我猜是根本沒有處份~現在根本不是現有巷道)
「警察局」也就這樣拿著一張不具任何行政效力的公文去找民眾
民眾不知法~~~~~也就這樣被唬
哀~~~~~~


樓主這張就穩贏啦
這應該是使照竣工圖
係爭土地應該是"經都發局認定處份"的法定停車空間
所以都發局根本不可能認定那是現有巷道(因為這樣兩個行政處份牴觸)
靠~~~~~這樣看來公所跟警察局根本亂來





樓主可以附上第2頁嗎??
在下實在想欣賞一下公所的下限無極限
大哥您真強!能發現這些細節!
老實說,公所再繼續秀下限下去,只會凸顯出官派首長的法治素養不足問題。

地主拿這些去市府陳情,區長大概就等著丟官了......

PS:後方社區房屋整齊,應該是建商蓋的。基地聯外通路有問題,路幅沒有當初建商宣稱的寬敞,這應該是建商的問題。這種基地內通路案件各地都有,有的建商倒了,持有的基地內通路產權也跟著被法拍。買這種房子,當初怎麼不做功課?
giobling wrote:
樓主這張就穩贏啦這...(恕刪)




挖喔~連古狗大神都能幫地主作證,2009年明明還是水泥地,也沒公布欄這樣...

區公所的竊占罪看來跑不掉,還20年哩??? 睜眼說瞎話?
做人留一線,得理還需饒人~
竊佔土地罪是很重的公訴罪,刑期達5年!地主一但去地檢署告發會不可收拾。檢方就得主動偵辦了!這會牽連很多人。
我想公所跟區長也是為了公眾利益在辦事,只是方法不甚得體而已。能和解就和解吧,畢竟地主還是得住當地,不是嘛?

台中台南休閒農夫 wrote:
挖喔~連古狗大神都...(恕刪)
這事看來已經很明確了
換作是我也不可能就這麼吞下去

至於該怎麼做...
就看當事人自己拿捏了
此篇文章我已舉報,標題與內容不符

標題是房子被沒收,內容卻是既有道路的爭議

常言道:人前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和氣生財會更好吧


建商的規畫圖是法定停車空間


西元2009年的google街景圖,是一塊鋪柏油的小空地

https://goo.gl/maps/2qnFBwpuJQz


西元2018年的照片,被圍起來了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40369



樓主的臉書與店家的照片很像

https://www.facebook.com/john.chen.18659041


https://goo.gl/maps/WWDbuRoHCgq


連youtube上面的標頭與內容也是不符,

標頭是區長被警察驅離,內容看起來比較像是被樓主的老婆驅離吧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_wWC6Gmi-s&t=72s
網路開箱文,還是參考就好。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00&t=3790541&p=35#533118
標題可以改,停車位也是房子的附屬建物,房子停車位要被政府沒收,怎麼會標題與內文不符?公所疑似違法擅權,擅自認定既成道路,還指派警察侵害民眾權益!就因為他是官,所以可以為所欲為,無法無天嘛?

我勸樓主退一步海闊天空,是因為樓主已經站上法律制高點,而對方的初衷不壞,只是方法不對。留一步對彼此都好。但不是樓主有做生意,就該委曲求全。因為在做生意,所以私人土地疑似被公家侵佔,還得忍氣吞聲,任人魚肉??特別點名樓主有在做生意,感覺更像是在威嚇脅迫!!公務員不守法,甚至知法犯法,這些都是很可怕的事情!行政單位不中立,大眾都會擔心哪天公家單位頂著公益的大旗,一紙公文就要吞了私人土地與房產?公所說既成道路要充公,就派警察來充公,好大的官威阿?

另外衷心覺得,要說政府引用既成道路強佔私人房屋土地問題。事主對面的那戶鐵皮屋更危險!他的土地更位在路口!但這戶人家很聰明,私人土地早早就上圍籬封起來!免得被染指~
  • 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