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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到期不付


keckelly wrote:
+1 許多包租公包...(恕刪)


樓主應該是沒公證吧!

慢走。
用關心的方式
打兩三天電話給他

如果房租沒交
你就先到警局去報案
陳述是
我的房客以拖欠房租有一陣子了

這陣子完全連絡不上人
擔心對方安全

請員警陪同一起去租屋處

這種報警方式
他們就必須受理了
就像前天的新聞,屋主說房間內惡臭,懷疑房客是不是死在裡面了,這樣警察就會跟你進去了.
結果一開門是垃圾跟狗大便,這下子錄影存證還可以跟房客求償.
newian wrote:
存證信函寄出,
之後...(恕刪)

只要現場有用水用電,是不能因為糾紛執行斷水斷電的
出租房屋也算是投資的一種
投資一定有風險,就認賠吧

你買的股票不發股利 (不付房租)
與其去玩勞神傷財的法律遊戲
還不如貼對方一些錢(搬家費)
快點滾蛋,再找下一個房客比較實際
過來人經驗
房客要過濾一下再租出去,
小屁孩,工作不正常的,全身都穿戴名牌卻只租小套房的
就別租了吧.....
小弟我也有類似的疑問耶
家裡有個17坪舊公寓, 就是擔心遇到奧房客, 所以一直空在那當倉庫
如果出租, 且有去法院公證租約
在租約上除了"合約到期日,並附註若無續簽新約,視同雙方合意租賃關係終止"外
如果也加上
1.若房客遲交房租超過一個月,視同房客同意終止本合約, 租賃關係終止
2.合約中止日起一周內,房客必須歸還鑰匙及磁卡,並將房屋內之私人物品清空,房屋回復原狀;合約中止日後第八天起,房客同意屋內所有物品為廢棄物,放棄屋內所有物品之所有權,並委由房東代尋清潔公司清運丟棄,清運費用得檢附單據由押金中扣除

不知道上面加的但書是否會違反公序良俗, 或是法律規定而被視為無效呢??
不要客氣,直接斷水斷電。我就是太有禮貌,先是存証信函。
再來是法院調解,請求搬家。結果是一拖再拖,不搬就是不搬。
房租也不付。

最後強制搬家,還花了不少錢。

DOCOMO999TW wrote:
有看過有房子出租的
在合約後面加上但書
每月繳費日.有3天緩衝期
超過第4天起
每日加收XXX元
接下來你房客自己看日子繳吧...(恕刪)

惡房客連房租都不交了
你覺得他會管你什麼違約金嗎?
房子出租牽涉到民法跟土地法,其中土地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

關於「租約」到期認定,可能涉及到法條

第 422 條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 440 條 (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450 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 451 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第 100 條 (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首先,要看租期是否超過一年,如超過一年,未有書面,就是「不定期租賃」。
再來,就是房客欠繳租金,土地法100條是民法特別規定,所以租欠租金再扣掉擔保金後,還積欠二個月,才可以收回房屋。
收回房屋時,必須先催告(掛號),催告不繳,再掛號終止租約。
另外,最可怖的451條,如果房客是在租約到期,不繳租金,繼續住,那天突然繳了一個月,就變成不定期租賃。

房東最好不要隨便進去房客的房子,到時會被告竊盜、毀損之類。
很多法盲會說房子是你的,可以進去裡面清空。
如果這樣可以進去的話,法拍屋就不會一直流標了,代標公司也不會開這麼多家。

第 450 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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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的意見,對惡意拖欠房租者,實在寬大.

拖欠房租,然後租約到期了.
這時候,屋主進自己房屋是犯了哪一條? 沒有吧?

反而是, 這時候,房客還可以進屋內嗎? (第 450 條: 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再進來,是否為私闖民宅?

房客不能進屋內,縱使會同警察來,屋主也有權力不給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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